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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处理规定(公务员考试处分条例)

违章者最能狡辩,法律上应规定,不如实陈述事实,将按防碍公务罪处罚。 [祈祷]

违章者最能狡辩,法律上应规定,不如实陈述事实,将按防碍公务罪处罚。

[祈祷]

坚决支持肖代表的提议//@山穷水尽柳岸:轻微罪,取消株连 [炸弹]族!

肖胜方律师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家好!我是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今年,我提议推动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为预防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报告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强犯罪处罚力度、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是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地扩大打击轻罪的范围。刑法里的罪名越来越多,公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大。

如今,我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十分庞大,但其中大多数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明显,多数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者较轻的经济犯罪。虽然这些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都会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在我国现行前科报告制度下,犯罪前科将会伴随他们一生,对他们往后的求职、事业乃至家庭生活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第一,前科报告制度让犯罪人就业很困难。我收到一封来信,有一位群众犯了比较轻的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在回归社会之后,他想重新做人,找一份正经工作,但由于有犯罪前科,总是找不到工作,家庭生活非常贫困。第二,前科报告制度对犯罪人亲属的就业、生活的限制违反罪责自负原则,不合理地扩大了刑罚的打击面。即使犯罪人犯的罪再轻,也会留下前科,这就导致他的亲属在报考公务员等岗位时受限。他的亲属虽然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因此而受到限制。

这样看来,前科制度对鹭港社会的建设其实影响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高达120万人。如果这么多人普遍面临就业困难,那么建设鹭港社会的难度会不会更高?在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已经有了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这些国家要求犯罪人在完成刑罚之后,必须经历一段法定的考验期,才可以消灭其犯罪前科。我国公众是否支持犯罪前科报告制度?总体上是支持的。原因很简单,公众有知情权,如果一个具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工作,那么公众有权知道他的前科,从而判断是否会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危险。任何人都不希望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共同生活、工作。那么,犯下某些轻罪的人,他们的危险性是否很低?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消灭其前科不至于产生负面效果的人,我想还是应当积极支持他们回到正常生活中来。

消灭轻罪犯罪前科,从具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来看,意味着抹除最"丢人现眼"的烙印,让具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能够像普通人一样选择自己理想的职业,享受大众平等的待遇,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类人群会将犯罪前科的消灭视为社会给他们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绝大多数人都会抱着感激之心来回馈社会,而不是报复社会,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十分有利。所以,我提出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将"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被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作为该条文的第三款予以规定。

#2022法律视角看两会##代表委员面对面#

“为什么不定性刑事。从公布机关就知道,由监督执纪部门来处理的公职人员,明显没有到违法的地步。廖主任入室打人了,虽然行为十分恶劣。但毕竟不是个人行为,带着巡防队伍3人一起入室 ,也是师出有名执行任务。哪怕对待群众有放任、态度恶劣、粗暴等问题,但公务就是公务。依法行政的背后,公职人员受到的处理基本按照《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来依据等。”

对廖某入室打人官方处理结果出来后,有人做了以上解释。我在想这难道就是古代官场潜规则“刑不上大夫”?可这个廖某充其量是个小酷吏吧!再说这是不是为今后的公报私仇开了口子呢?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如何提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事情前段时间那个男医生入室殴打儿童当天被拘留,就因为没有公职人员的光环罩着?

退一步说廖某是在执行公务才入室殴打居民,不是个人行为,那既然你官方也把廖某撤职处分了,说明你也认识到这趟公务是错的,不合法的,那受害者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分管领导是否也有责任呢?

支持公民依法维权,共建法治社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构成滥用职权罪。

杉姐吐泡泡

“疫情最大不是你说的算”广西南宁。女子下楼外出被警方和社区阻拦,警察在回应女子质疑时称“不违法确实可以自由出行,但疫情最大”女子现场给警方和社区普法。12月4日,女子要外出,被社区工作人员拦下,女子执意要出去。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楼梯口已经用警戒线拦了起来,楼上的业主都下不来。

面对警察到来女子依然要出去,并表示:哪一条规定了限制人民出行自由,不准随意封控,你们还顶风作案吗?如果我没有在违法犯法的情况之下,我是不是可以自由出行。民警:可以啊,但是现在“疫情最大”。女子:现在有疫情吗?现在有死亡病例吗?不是你一句话说的算的,只有红头文件说了算,国家卫健委说了算。随后女子要求查看民警警号表示:我作为老百姓有权查看。女子对社区工作人员说:为什么要你们这些没有执法权的人来,你们只是个民政单位。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带着警察一起来的呀!女子:他们是什么人,他们也是个行政单位,他们没有执法权,执法权叫联合公安,联合警察。社区工作人员:我们就是联合起来的呀!女子:你们既然联合就拿文件出来,我们认的是县级政府以上的红头文件。我们认的是县级以上红头文件。那么联合执法是什么意思?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联合行政执法遵循依法办事,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联合行政执法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也就是说社区和民警一起就可以联合执法,是依法依规的。但是不管是社区还是民警,想要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拥有对应的行政职权。

如果上级单位未签发封控小区文件,行政工作人员(警察、街道办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没有对应行政职权,没有权利封控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是民事主体,更加没有权利封控小区。其次上级单位已签发封控小区文件,行政工作人员(警察、街道办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拥有对应行政职权,拥有权利封控小区。执行行政职权时,必须有行政主体代表(警察、街道办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作为执行主体,执行行政职权,同时监督行政职权执行情况。《民法典》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民事主体,非行政主体,只有民事职权,没有行政职权。警察机关是行政主体,警察代表警察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警察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构成滥用职权罪。

现在说封就封,伤害的不单单民众,我们没有没有办法切断所有的疫源,但是我们可以防范,对于女子的做法我是赞成的,字字珠玑,句句在理,一针见血。对此你们怎么看?#南宁头条# #广西#

你搞清楚,行政处理不等同与法律惩处,整个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是经历了两个过程,前半部是公务处理,后半部分事情性质转变了,处理起来当然得有多个部门来处理了!

#丹东回应父女看病袭警事件:正调查#

个人觉得不能让公安机关和执勤民警背锅!

公安机关和民警是在执行公务。听清楚,是“执行”而不是“制定”。那么,作为执行机关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要严格!不要说“太死板”、“要灵活”,如果不严格,出现了问题,轻则纪律处分,重则玩忽职守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认为相关工作要求不合理,那么要找的是制定机关,而不要和执行人员纠缠!即使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所谓的过激言论和行为,那也是一家之言,或者说停留在操作层面,但并不能说明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有问题。这个处罚没有问题。

当然,可以走复议、诉讼甚至是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3]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作为公民,我有权要求当局者遵法守法,按照滥用职权罪起诉。

奶茶店未先说扫码被封 多人被处分

隋时老先生普法[赞][赞][赞]

【公民权利必须捍卫   滥用权力必须追责】如果有人违反法律,相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相关机关不得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之间不存在灰色地带。

如果有人违法而相关机构不作为不追责,或者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随意以调查为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手续,打着履行公务的旗号要求公民配合调查,或者口头传讯,或者关押,或者带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所有机关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任何人不得滥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滥用权力必定受到滥用权力的报应。

说明:纯粹普法,不要对号入座。

所谓雷同卷,就是经评卷专家组技术判定,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错同率达一定比例。对雷同卷的处理:取消考生(抄袭者和协助抄袭者)当年考试成绩,经调查违规违纪严重者两年内不得报考相应人事考试,有关考务人员要承担相关责任。考试机构、评卷专家组对雷同卷认定作弊有严格的科学依据,甄别误差率小于十万分之一,即考试规模来讲甄别系统可能会冤枉个别考生。

#国务院暗访货车上牌难 花钱才一路顺畅# 一个车管所,凭什么理由一天只能上三辆中重型卡车的上牌呢?他们是国家的公务部门,面对民众的需求是不是应该及时处理吗?这种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真的是需要严肃进行整改。该下课的要下课。该处分的要处分。

而且在车管所门口,中介黄牛人员公开揽客,并且公开放言说,“你去问肯定不行呀,我要跟所长打招呼才可以”。难道车管所不知道这样的中介违规揽客情况吗?而且中介还明目张胆的将暗访人员领到车管所工作人员那里,直接要求办理上牌手续。同时中介还宣称,即使货车有点问题,只要找到中介也一样上牌没问题。看来车管所的问题不仅仅是工作作风问题啊,内部到底藏着什么样的同中介之间的利益链呢?

针对公务机关的工作作风整顿了这么多年,没想到在武汉车管所,还是这样的做法。这个历史顽疾问题,难道就整治不了了吗?在后续交通部门表示要进行严肃整改,但是能够将内部的利益链掀开,并且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吗?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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