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者最能狡辩,法律上应规定,不如实陈述事实,将按防碍公务罪处罚。
[祈祷]
坚决支持肖代表的提议//@山穷水尽柳岸:轻微罪,取消株连 [炸弹]族!
肖胜方律师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家好!我是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今年,我提议推动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为预防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报告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强犯罪处罚力度、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是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地扩大打击轻罪的范围。刑法里的罪名越来越多,公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大。
“为什么不定性刑事。从公布机关就知道,由监督执纪部门来处理的公职人员,明显没有到违法的地步。廖主任入室打人了,虽然行为十分恶劣。但毕竟不是个人行为,带着巡防队伍3人一起入室 ,也是师出有名执行任务。哪怕对待群众有放任、态度恶劣、粗暴等问题,但公务就是公务。依法行政的背后,公职人员受到的处理基本按照《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来依据等。”
对廖某入室打人官方处理结果出来后,有人做了以上解释。我在想这难道就是古代官场潜规则“刑不上大夫”?可这个廖某充其量是个小酷吏吧!再说这是不是为今后的公报私仇开了口子呢?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如何提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事情前段时间那个男医生入室殴打儿童当天被拘留,就因为没有公职人员的光环罩着?
退一步说廖某是在执行公务才入室殴打居民,不是个人行为,那既然你官方也把廖某撤职处分了,说明你也认识到这趟公务是错的,不合法的,那受害者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分管领导是否也有责任呢?
支持公民依法维权,共建法治社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构成滥用职权罪。
杉姐吐泡泡“疫情最大不是你说的算”广西南宁。女子下楼外出被警方和社区阻拦,警察在回应女子质疑时称“不违法确实可以自由出行,但疫情最大”女子现场给警方和社区普法。12月4日,女子要外出,被社区工作人员拦下,女子执意要出去。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楼梯口已经用警戒线拦了起来,楼上的业主都下不来。
你搞清楚,行政处理不等同与法律惩处,整个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是经历了两个过程,前半部是公务处理,后半部分事情性质转变了,处理起来当然得有多个部门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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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不能让公安机关和执勤民警背锅!
公安机关和民警是在执行公务。听清楚,是“执行”而不是“制定”。那么,作为执行机关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要严格!不要说“太死板”、“要灵活”,如果不严格,出现了问题,轻则纪律处分,重则玩忽职守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认为相关工作要求不合理,那么要找的是制定机关,而不要和执行人员纠缠!即使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所谓的过激言论和行为,那也是一家之言,或者说停留在操作层面,但并不能说明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有问题。这个处罚没有问题。
当然,可以走复议、诉讼甚至是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3]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作为公民,我有权要求当局者遵法守法,按照滥用职权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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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时老先生普法[赞][赞][赞]
【公民权利必须捍卫 滥用权力必须追责】如果有人违反法律,相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相关机关不得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之间不存在灰色地带。
如果有人违法而相关机构不作为不追责,或者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随意以调查为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手续,打着履行公务的旗号要求公民配合调查,或者口头传讯,或者关押,或者带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所有机关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任何人不得滥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滥用权力必定受到滥用权力的报应。
说明:纯粹普法,不要对号入座。
所谓雷同卷,就是经评卷专家组技术判定,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错同率达一定比例。对雷同卷的处理:取消考生(抄袭者和协助抄袭者)当年考试成绩,经调查违规违纪严重者两年内不得报考相应人事考试,有关考务人员要承担相关责任。考试机构、评卷专家组对雷同卷认定作弊有严格的科学依据,甄别误差率小于十万分之一,即考试规模来讲甄别系统可能会冤枉个别考生。
#国务院暗访货车上牌难 花钱才一路顺畅# 一个车管所,凭什么理由一天只能上三辆中重型卡车的上牌呢?他们是国家的公务部门,面对民众的需求是不是应该及时处理吗?这种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真的是需要严肃进行整改。该下课的要下课。该处分的要处分。
而且在车管所门口,中介黄牛人员公开揽客,并且公开放言说,“你去问肯定不行呀,我要跟所长打招呼才可以”。难道车管所不知道这样的中介违规揽客情况吗?而且中介还明目张胆的将暗访人员领到车管所工作人员那里,直接要求办理上牌手续。同时中介还宣称,即使货车有点问题,只要找到中介也一样上牌没问题。看来车管所的问题不仅仅是工作作风问题啊,内部到底藏着什么样的同中介之间的利益链呢?
针对公务机关的工作作风整顿了这么多年,没想到在武汉车管所,还是这样的做法。这个历史顽疾问题,难道就整治不了了吗?在后续交通部门表示要进行严肃整改,但是能够将内部的利益链掀开,并且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吗?头条热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