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不服教师职称评定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行政机关通过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和工作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因此,行政复议的对象应该是能够产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而该行为能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也只有这样,才能被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对象为“1.复议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行为,落实职称评定代表作制度、落实职称评定政策;2.复议实施知识产权切实有效法律保护的办法;3.该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规定。”这些请求并未针对特定行为,均未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认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本案争议系上诉人因教师职称评审活动与其所在单位引发,其可依据教师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据此,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12号复议决定,以上诉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行终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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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什么是行政复仪书?只是人死了什么证件也没有?联法律流程都没有?不憧法律?来这里,认识世界!
行政复议[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 - 头条百科
行政复议与公民权利
上班收到4份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是一个典型的基层政府“以拆违代征收〞,而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成功的案例,其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
对此,说四点感受与朋友们分享:
第一,我在可能的情况下都会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帮助当事人维权,正常的情况下效果都比较好。
第二,基层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因近年来执法主体下沉而权力增大,责任加重,尤其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第三,当事人与律师互相尊重,同心协力,依法维权才能有较好的效果。
第四,海宁市的这四份决定书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为之点赞!
每一个行政纠纷案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人们来讲,可能是他们办理的很多案件当中的一件。但是对当事人来讲,那就是降到头顶上的足以造成灭顶之灾的那一粒火山灰。
法治是全社会的安全保证。我们有幸不在那一辆出事的公交车上,但我们都是在社会这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而法律人责任重大。
向对方的上一级提起的。你网上搜一下,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很多的内容可以供你参考。
回味无琼遇到冤假错案找媒体曝光?过来人告诉你一个扎心的现实,天真了
11:09那就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时控告到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讨回公道!
井陉县普法井陉县司法局官方账号男子驱赶未拴绳的狗被打,还被行政拘留三天,男子我是正当防卫
【北京行政复议新规出台:复议机关只能是它!】#北京#
日前,北京市发布《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明确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行政复议职责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
也就是说,今后在北京市的拆迁、腾退、拆违中对城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时,被拆迁人将只能向市、区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再向其上一级城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复议。
如果被拆迁人坚持向相关工作部门申请复议,有关部门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转送有管辖权的市、区级政府办理。
我们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在很多情况下与提起行政诉讼同等关键和重要,绝不可盲目申请、掉以轻心。大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慎重选择时机和复议机关,切勿跟着感觉走而白白浪费了宝贵的复议机会。#复议#
重大消息!你想“民告官!”总是“告官不见官”?以后不会了!#网络#
好多朋友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非要去起诉!是因为大家觉得复议总是“书面审理”,不开庭也不当面质证、辩论,被拆迁人自觉受了委屈却没地方说理,告官却总是见不着官。
但现在不一样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新法拟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而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组织听证,申请人也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
此外,复议机构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都将有力解决当下行政复议救济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促使咱老百姓更加积极主动的选择复议这一救济渠道。
我们始终觉得,抛开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网络、电话等形式听取意见不应作为首选,还是当面谈话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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