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并未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裁判理由:因无确切证据证明蓝鸿泽与重庆十建之间属于挂靠施工关系,且双方发生争议至今,尚无案外人向巴中广建主张本案争议的权利,故二审判决认定巴中广建关于案涉《施工合同》系蓝鸿泽挂靠重庆十建订立应属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在再审审查期间,巴中广建提交的重庆十建在申请破产时提供的职工花名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蓝鸿泽借用重庆十建的资质,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巴中广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施工合同》属于法定应当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亦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5648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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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重庆高院:包干价即“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如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条件不发生变化,工程量的大部分风险一般均由承包人承担。本案而言,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了新增工程,相应的工程款不应属于包干价范围。
案件索引:(2020)渝民再55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总价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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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2022年9月出版】走出造价困境 后定额时代如何组价套定额
#公司法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将退股股东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性质应如何认定?
关段词:退股股份 转让 性质
思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后,公司又将其退回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实际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退股股东不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一)周荣庆已从红岩公司退股。首先,周荣庆签字的领款申请单已载明4061.71元的性质为退股款,周荣庆虽称该4061.71元为红利,但却并未举证证明。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变更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与公司保留的股东名册不一致时,在公司内部对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的确认应以公司保留的股东名册为准。故周荣庆在红岩公司自行保留的股东名册中已无其名字的情况下,以红岩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中仍有其名字为由,认为其仍为红岩公司股东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第三,墨水厂改制为红岩公司时,周荣庆所持有的红岩公司股份16246.8元实际均由墨水厂资产量化所得。同时,周荣庆还按比例向红岩公司交纳了4059.35元现金,才取得了前述量化股份。可见,周荣庆向红岩公司交纳的4059.35元现金即为基本责任股(A股)。因此,本案中的A股实为股东获得C股和D股所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第四,本案中,对包括周荣庆在内的愿意参股改制后的新公司的在职职工,采用的是资产量化的方式安置,然后职工又以其所获得的墨水厂量化资产作出资入股新公司。因此周荣庆于2000年从红岩公司获得退股款4061.7元及一次性安置费18600元后,实际已从红岩公司退回了其取得16246.8元股份所支付的全部对价,其退股行为已经实际完成。(二)周荣庆的退股行为有效。首先,红岩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成立至今,无论从工商登记还是其内部自行保留的股东名册看,均未减少。故周荣庆于2000年从红岩公司退股的行为并未导致红岩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其次,红岩公司自行保留的股东名册显示,周荣庆退股后,红岩公司已于2002年将其退回及其他股东减持的股份转配给了其余股东。故周荣庆的退股行为实际为红岩公司先代其余股东向周荣庆支付转让款的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此种股权转让方式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案例索引:周荣庆诉重庆红岩墨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法院观点:项目变配电工程系该项目主体结构附属的配套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内容。该工程完工后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承包人是否有权就该变配电工程的折价、拍卖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该工程系单独发包、单独结算,其在整体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可分,在性质上属于案涉开发建设项目组成内容,并非社会公益设施范畴,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情形。悦力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其所承建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其现行使该请求权在法定期限之内。综上,悦力建筑公司对鼎铸实业公司所欠工程款在其承建的重庆佳兆业篆山熙园项目变配电工程(一期)的折价、拍卖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索引:(2022)渝0116民初7546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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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图解
最高法院:施工合同无效,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协议属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可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都匀经开区管委会上诉主张,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 验收,不应再按照合同约定的 40 万元/亩计算工程款,也不应将 872. 7 亩认定为计算渝万公司工程量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而是应按照渝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掀据实结算。
本院认为,案涉《向山要地BT合同》《向山要地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首先,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已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碧桂园都匀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案涉地块也已由黔南碧桂园公司部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实施了房屋开发建设,故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已被实际使用并无不妥。本院对该项认定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渝万公司请求按照《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成本价计算本案工程价款,一审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支持该请求,亦无不妥。
其次,从《向山要地补充协议》中“ 根据项目实施前期评估并结合各项因素确定本项目开发成本为 40 万元/亩" 的约定内容看,该条款可以认定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而《工程预算书》作为《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的附件,是双方约定包干价的基础,亦应视为结算或清算条款的依据。故一审将《工程预算书》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索引
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8 ) 最高法民终152 号民事判决书,2018.5.3]
一定要好好利用这个暑假,让孩子开学后一鸣惊人。那今天呢,我们就来讲讲语文。首先,这个文言文的语法暑假是非常重要,一定要提前学习的。因为呢,到了高中,很多老师他一上课吧,就会直接冒出来这个文言文的几个专业术语,什么宾语前置啊,状语后置啊,还有题名标志,如果说孩子对这些不了解,那么他在上课的时候啊就会很吃力,所以说这点非常重要。其次啊,就是高中语文非常考验功底和能力。我们可以利用暑假的时间呢,让孩子多读一点课外书,比如说像文学名著,人物传记忆,还有这个报刊杂志,但是在读的过程当中呢,一定要让孩子养成习惯,去摘抄或者是去做一些读书笔记,这样是为了孩子啊,高中开学之后呢,积累素材用的。还有一点就是语文在高中会有很多的内容是需要理解跟积累的,所以这个暑假能利用时间先把高考必备的古诗文背起来,这样可以为后面的学习啊节省很多的时间。
学习方法探讨:背诵词典,笨方法有大用处
语文的基础是字、词,如何掌握更多的字、词呢?这就需要在记忆中适当采用一些“笨方法”。重庆市育才中学的黄照静同学说,她学语文,除了做了一点题,以熟悉题型外,几乎没怎么做题。她想,学外语,几乎人人都背过英语词典;学语文,为何也不试着背背词典呢?于是,她硬是把《新华字典》和《常用成语词典》背了下来。
有人一听背下两本词典,都吓一大跳,觉得工作量太大。其实认真分析一下,工作量并非想象的那么大。例如《新华字典》,收字10000余个,但背起来比背10000个英文单词省力多了。毕竟是中国字。具体背法是以“部首检字表”为准,一个一个字地背,“部首检字表”约80页,一天背11页,一周正好背完。不信请试试看。
再如《常用成语词典》,共收中、小学教材中出现的成语约2000多条。具体的做法也是利用书后的“笔画索引”,一条一条地背。“笔画索引”约30页,一天背3页,十天即可背完。背了这两部词典,有什么好处呢?黄照静同学说,收获太大了。背过之后,许多以前不知道的新词和被忽略的词语被重新“发现”了,还有许多以前不懂之处也弄明白了,总之,基本功扎实了,写文章信手拿来,文采也提高了。她想,光做题就不一定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黄照静同学说,她原本还打算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本字典收了常用字3700多个,如能背下来,中学那点文言文简直就不在话下了。可惜由于背这部字典难度毕竟大一些,时间又有限,这一计划没有完成。一想起此,黄照静同学多少还感到有点遗憾呢!
#普法行动# 开发商对被政府征收而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否则属违法行为。开发商强制拆迁致使被拆迁人遭受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被拆迁房屋内物品价值、房屋残值和房屋拆迁前占有利益的损失。
案例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渝民申402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委托人委托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没有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第三方在设计院提交设计成果基础上复制、修改用于工程建设,如何认定著作权归属?
关键词:设计成果 著作权 复制 修改
思路:委托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在委托人未履行对待己付义务时,著作权人应应由受托人享有。
参考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创作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自由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但是,由于承担创作工作的是受托人,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和该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规定,以合同约定方式决定著作权的归属要求合同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否则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由于涉案合同并没有对设计图纸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且相互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进行创作设计的同方公司享有著作权 ……从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看,设计内容包括了相关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同方公司进行了设计,提交了设计图纸(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存在争议)。石柱建委一方面认为同方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设计服务,初步设计没有完成及报审,已履行部分也不符合约定及其要求,并据此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石柱建委又将同方公司的设计方案发布在石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招标公示。本院认为,由于委托设计合同系双务合同,由受托人进行工程设计并由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用,双方均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但在委托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著作权仍应由受托人享有。
案例索引:重庆市设计院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注:前述所引法律均为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