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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基层法院公务员(杭州基层法院有哪些)

浙江杭州,一名95后法院书记员半年贪污108万被判刑。男子沈某是某基层法院一名书记员,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担任交通庭书记员,期间利用其发放涉案款的工作便利,以虚构涉案款发放的方式,骗得公款共计人民币1083832

浙江杭州,一名95后法院书记员半年贪污108万被判刑。男子沈某是某基层法院一名书记员,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担任交通庭书记员,期间利用其发放涉案款的工作便利,以虚构涉案款发放的方式,骗得公款共计人民币1083832元。另还套取涉案款11万元,后因被发现而未能得逞。案发后,沈佳某出违法所得37万元。

#在线看法#

聊聊这起案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男子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贪污罪还是其他犯罪?如果认定构成贪污罪,其身份是否符合犯罪主体对身份的要求?

沈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即聘用制书记员,不是公务员身份,辩护人认为不符合身份要件。

刑法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对身份并未限定为公务员,而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从工作职责上进行区分。男子沈某是交通庭一名书记员,具有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性质,所以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沈某套取的案款是公共财物,还是个人财物?

案件款是从案件一方当事人处收取,由法院保管,在案件审理结束判决后,发还给另一方当事人,在款项收取由法院保管后,该款由法院负责,如果款项丢失,由法院负责赔偿,其具有公共财物性质。

三,沈某冒充当事人领取案件款,是骗取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贪污罪?

虽然其使用的手段是骗取,但既有工作人员身份,还利用了工作便利,贪污罪作案手段上也有窃取、骗取等行为,所以其骗取行为因其特定身份,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公款100余万元,应当在什么档次量刑?

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的,处3—10年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数额在20万元至300万元的,属于贪污罪的“数额巨大”,判处3—10年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男子沈某贪污公款108万元,还有18万犯罪未遂,案发后退赔37万元,法院根据其法院情况,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令被告人沈某将其余非法所得713832元退还,判决适当。

#头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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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读懂良法善治# 作为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率先在技术应用、机制创新、规则创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形成互联网司法样本,为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维护网络安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杭互经验”。

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向阳村原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沈建鹏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由杭州市临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13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建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沈建鹏在担任崇贤街道向阳村党委委员、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沈建鹏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为八十年代,浙江杭州市萧山法院和检察院在城厢镇直石板弄的大门

在裁判文书网上,

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称为【文书公开】;

公开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称为【信息公开】。

查询条件:

公开类型:信息公开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1、杭州市西湖区林业水利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通知书((2018)浙0106行审131号 )

网页链接

不公开理由:涉及国家秘密的

2、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冯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7)浙0106行审35号)

网页链接

不公开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3、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7)浙0106行审29号)

网页链接

不公开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杭州:章辉被起诉!】

桐庐县横村镇白云村村委会原副主任章辉涉嫌贪污、职务侵占一案,由桐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月14日,桐庐县检察院向桐庐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章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2020年,被告人章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辉在担任桐庐县横村镇白云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杭州检察

#法治#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业禁语!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原副队长、临平区东湖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叶啸涉嫌受贿一案,由杭州市临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月24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叶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啸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企出纳为维持白富美人设挪用公款近千万#】为维持“白富美”人设,国有企业浙江凤起花鸟城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余玲芬挪用公款近千万,用于买豪车、买房、开公司等。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玲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查,余玲芬在国企担任出纳期间,挪用公款共计143笔901万余元,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房投资及开办公司,归案前尚有449万余元未能还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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