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培育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一般10-20年才能成就一位优秀企业家。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应该保持相对稳定。但是,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干部交流,是我们一个老传统、好传统,这个做法对于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这类岗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能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防止“蛇鼠一窝”。但是对于经营性岗位,频繁调动会影响团队稳定性与责任感,也不利于打造国有企业家队伍。
所以老吴的建议是,国有企业董事长、经理层的任期可以在10年以上。这10年任期不是“铁交椅”,可以分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在任期内直接淘汰。
1968年3月军委办事组改组、黄永胜任组长后,吸取历史教训,对军队的调动权限、军内干部的任命权限,均重新作了明确的规定。
1968年4月26日,军委办事组改组刚满一个月,即下发《关于部队调动使用权限的规定》。规定中明确要求:执行各种任务的陆、海、空军部队,营(相当于营)以上部队的行动和部署变更,一律呈请毛泽东主席、林彪副主席审批后才能行动;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无论部队大小均报请毛泽东、林彪批准后方可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