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受审# 案件细节公布】2021年4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某职务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起,担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占道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工作。自2018年4月起,王某每月收受停放中心直属大队原大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2018年4月至同年10月,每月收取2000元,2018年11月起每月收取3000元,直至2020年5月,共计收取7.1万元。王某收取张某某按月送的好处费后,对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停车场包月停车费的行为予以默许。同时,王某在分管收费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管,放任直属大队私自截留包月停车费、未对收费站点信息认真审核导致部分管理大队出现“吃空饷”情况,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2749887.7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管理的人员,在担任西安市停放中心副主任和停车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7.1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2749887.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受贿罪指控供认不讳,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损失274万余元的金额提出异议。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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