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1年青海省公务员(2016年青海省公务员职位表)

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库原党委书记、主任李兴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库原党委书记、主任李兴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西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库原党委书记、主任李兴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库原党委书记、主任李兴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西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兴明简历

  李兴明,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四川南部县人,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8月至1984年12月,都兰县诺木洪电站工作;

  1984年12月至1985年9月,都兰县诺木洪中学工作;

  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青海畜牧兽医学院学习;

  1989年7月至1999年1月,青海省国家粮食储备库生活服务部副主任、主任;

  1999年1月至2002年11月,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库物业管理科科长、服务公司储运代理部副部长、购销部副部长、党办主任、综合部部长;

  2002年11月至2010年1月,青海省乐都粮食储备库副主任;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库副主任;

  2011年6月至2016年2月,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库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

  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青海省粮食局巡查工作组工作;

  2019年10月退休。

来源:西宁纪检监察

这一年,他高考考了全省前五,进入了人人梦想中的北大读书,可忍受了两年的北大学习生活后,他毅然决定从北大退学,选择到一所技校学习技术。

这不是小说,而是真实发生的事。

2008年8月,青海省高考排名前五的周浩同学踏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可他却紧锁眉头,回忆着当初择校选专业时的情景。在家人和老师的眼里,660多的高分不去清华北大就是一种浪费,所以周浩妥协了。

但他没想到会因为这个决定而让自己苦不堪言。来到北大两年多,周浩本来觉得自己可以有一个新的开始,他努力去适应一切。但这里浓厚的学习氛围,激烈的竞争等等,让从小就喜欢操作和动手的周浩觉得很难适应。沉重的理论学习让他感到压力很大,面对毫无兴趣的课程他总是提不起精神。

起初,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差,于是尝试了各种方法,但自己的处境却没有丝毫改变。

最终,周浩想出了转学的路子。他曾经翻墙看德国数控技术的网站,对比中德工业技术差距,这使他了解到我国缺乏知识复合型人才。德国很多技术工人受过高等教育,而我国技术工人的基础教育并不高。所以经过一番仔细思考后,周浩选择到北京工业技术学院学习一门技术。

当时身边人知道他的想法后,他们都认为他是疯了,他的父亲则是更加强烈反对。但得知儿子的困境和痛苦后,与他交谈的母亲最终决定支持孩子的决定,并说服了他的父亲。

2011年,周浩从北京大学退学,转入北京工业技术学院。他放弃北大读技校,从一个天之骄子变成了一个普通的技校学生,一时间让他成为新闻人物。

事后他谈到了当年的决定,并没有表示遗憾。周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人生意义,以及自己在这个时代中的位置”。

如今,周浩在原北工业校长童华强开办的公司工作,过着自己平凡而快乐的生活。

周浩的例子是一个很好的启示,普通快乐的一生和所谓成功却内心痛苦的人生哪一个更值得呢?

这个时代,家长们对孩子的教育有很多的焦虑,人生好像只有一条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考路。可如今大学生已经严重内卷,是不是还可以有其他选择呢?

【过去十年,#青海治理水土流失超1万平方公里#】日前,记者从青海省水利厅获悉:过去10年,青海省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09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实现“双降”。从2011年3月开始,青海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建设,水土保持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统计显示,10年间,青海省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09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利行业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162.88平方公里,治理区植被覆盖率增加15%至25%。(人民日报,TY)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接受审查调查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兴富简历

  王兴富,男,汉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 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化学矿开采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86年1月 青海钾肥厂规划设计处、基建处技术员;

  1986年1月至1986年10月 青海钾肥厂厂部办公室秘书;

  1986年10月至1990年5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计划科科长;

  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2000年3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3月至2000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10月至2009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6月至今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青海盐湖股份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接受审查调查

西宁晚报 今天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接受审查调查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兴富简历

王兴富,男,汉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 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化学矿开采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86年1月 青海钾肥厂规划设计处、基建处技术员;

1986年1月至1986年10月 青海钾肥厂厂部办公室秘书;

1986年10月至1990年5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计划科科长;

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2000年3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3月至2000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10月至2009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6月至今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

来源:青海省纪检监察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接受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兴富简历

王兴富,男,汉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 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化学矿开采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86年1月 青海钾肥厂规划设计处、基建处技术员;

1986年1月至1986年10月 青海钾肥厂厂部办公室秘书;

1986年10月至1990年5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计划科科长;

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 青海钾肥厂二期办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2000年3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3月至2000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10月至2009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6月至今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

(青海省纪委监委)

#前青海首富肖永明涉非法采矿罪被判刑#【从餐馆老板到坐拥265亿财富,曾因堵车坐直升机回老家,一省“前首富”如今获刑三年、缓刑四年】前青海首富肖永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涉及非法采矿罪。

今日(6月30日)晚间,藏格矿业(SZ000408,股价32.94元,市值520.6亿元)公告了这一事件。早在去年2月22日晚间,藏格矿业就发布公告称,肖永明因其涉嫌非法采矿罪,已于2021年1月29日被青海省公安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尽管藏格矿业并未披露肖永明非法采矿罪的具体情形,但根据之前公开的信息,或与木里煤田有关。涉事的青海焦煤公司曾在2011年违规开采木里煤田。

作为藏格矿业实控人,肖永明也有着颇为传奇的发家致富经历。

据中国基金报,1964年,肖永明出生于四川安岳县,17岁开始便跟着父亲经营塑料厂,一直做到厂长。1996年,32岁的肖永明只身一人来到青海格尔木与人合伙开了“小小酒家”,并将其经营为格尔木餐饮界“一哥。”

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制造业快速崛起,拥有丰富钾盐资源的格尔木开始发展钾肥产业。肖永明也将目光投向此处,2002年,他和老婆一起成立了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正式开启钾肥生意,也走向暴富之路。

后来通过收购昆仑矿业股份、收购了青海瀚海集团超8成股权等一系列资产腾挪,肖永明相当于控制了昆仑矿业,成为名副其实的钾肥大王。

2016年,藏格控股借壳金源谷完成上市。肖永明的身价也随之暴增,当年胡润百富榜肖永明以265亿元位列全国第64位,成为名副其实的青海省首富。2017年,“国庆高速太堵?资阳男子直接开直升机回家”的照片引发关注,而这架直升机的主人,便是肖永明。(艾塔)网页链接

都度“青海玉树公益行”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2021,2022[加油]2023有你[加油]#都度酒庄#葡萄酒#红酒#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粮食局原局长丁发英被查,值得一提的是,丁发英工作三十多年来,从未离开过西宁。

据了解,丁发英今年57岁,青海大通人,1984年工作后进入西宁市物价局,一步步升迁到

西宁市发改委物价检查所所长、价格处处长。

2011年,丁发英担任西宁市粮食局局长,一直到2019年调任发改委四级调研员至今。

#媒体人周刊##西宁头条#

“他这就是挪用公款,为啥不定罪?”县法院院长挪用公款,未被定罪,检方两度抗诉,案子打到省高院,揪贪官检察院真够拼的!

王某某曾担任青海省某县法院院长,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2011-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某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单位财务人员分4次将单位资金转入其行卡供个人消费,侵吞公款共计7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单位财务人员从其管理的单位资金中为自己购买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1400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2010-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白某承揽法院住宅楼工程和法庭用房工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白某行贿现金及房屋共计人民币170多万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于2019年5月主动退缴赃款180多万元。 

区法院于2020年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罚金30万元;王某某退缴的赃款180多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因为公诉人的“挪用公款罪”没有了。

为什么“挪用公款罪”没有了呢?

因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担任县法院院长期间,将单位案款用于支付县法院欠付的工程款,事出有因,借出的案款全部归还,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综合王某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款项案发前已经归还,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抗诉以后,案件进入该中院二审。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中院对于王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

2009年县法院修建办公楼,某公司的白某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

2011年10月至12月,工程负责人白某因资金紧张,要求县法院支付所欠工程款,因该院基建账户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工程款项,院长王某某便安排时任民二庭庭长乔某从该庭管理的企业破产清算费中分两次转账给某公司白某共计200万元,白某将该款用于支付县法院工程材料款、人工工资及其他工程,并于2012年6月、2013年11月,将上述款项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决定将公款出借并不是个人决定,其代表的是县法院的集体意志,维护的是法院的整体利益。县法院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于法院没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导致长期拖欠,致使该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材料款,发生多次农民工集体要工资情况,在此背景下该公司向时任院长王某某催要欠款。

另外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出借公款的过程中谋取私利,虽然王某某收受了白某的贿赂,但该事实与公款出借给该公司无关。

======

关于抗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抗诉理由,经查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它的表现方式,一是公款通过履行正常的财务手续从单位账户划出,在单位的账户中能够反映出来,二是以单位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

本案中,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将该院经济庭的公款供某公司负责人白某使用,是基于县法院综合楼工程竣工后欠该公司近300万元的工程款,在白某多次索要,县法院基建账户无资金支付的情况下,其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作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白某使用。

而动用公款由相关人员及经济庭庭长乔某和杨某具体经办,款项是从经济庭账户支付,有银行转账凭证可查,而白某两次归还时也是转给经济庭账户,未逃避财务监管,同时王某某在借款凭据上有批示和个人签名,其行为应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如果属该情形,必须具有谋取个人利益这一法定条件。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证实王某某将公款供白某使用的目的是和白某约定谋取个人利益或虽未约定但实际上已获取了个人利益,虽然王某某和白某系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关系,但仅凭该关系,认定王某某在挪用公款的事实中,已获取了个人利益,无证据证明二人的关系与出借公款行为之间有相关性。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无证据证实谋取了个人利益,其行为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性。

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又作出抗诉。高院认为,王某某谋取个人利益证据不足,维持了原判。

======

这个案子尽管嫌疑人是原法院院长,但检方还是两度抗诉,为了揪贪官真是够拼的,贪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检察官[赞]

(案例来源 青海高院 /配图与案情无关)

#媒体人周刊##普法行动#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361367/
1
上一篇大毕业公务员(毕业 公务员)
下一篇 卫生系统公务员面试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