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司法轶事的真伪辨析
2016年曾有一篇帖子火遍网络。内容如图。
舟山某法院审理一起渔民之间的民间借贷案,原告曾向被告出借了20万元,但是起诉时掌握的证据不足以定案,被告不承认借贷情况。法官对被告说:“你对着出海观世音像再说一遍,你到底借没借原告的钱!”被告犹豫了一下,就承认了借贷事实,案件得以公正判决。
这则轶事的真实性如何呢,是故事还是实事?
有网友说:“法官只能居中裁判,不能诱供。”
诱供,这个概念放在这里是一种曲解和误读。法官要求被告发誓的行为,距诱导、胁迫远矣。
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庭,都有要求证人发誓如实作证的程序,我国诉讼制度中,也有告知当事人应如实作证的规定;
有的版本中,法官是开车将被告人带到海边,要求他对观音像发誓。于是,有些网友表示,法官违反规定,与当事人“三同”。
所谓“三同”,即同行、同吃、同住,这是为纪律所严格禁止的。但是,法官开车将被告带到海边,是否“三同”呢?我认为,这种行为与“三同”差别很大,没有任何规则禁止法官在公务活动中处于工作需要搭载当事人,“三同”禁令主要是防止旅行费用全部由当事人负担等易于滋生司法不公的隐患,本则轶事,于此无干。
还有网友认为,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违反办案规范。
这种指摘也可能是空穴来风,法官在书记员、法警在场的情况下,如何不能在庭外会见当事人呢?出于法官认为必要的公务活动去在法庭外会见当事人,这是完全合规的。
可能还有业内人士,认为法官“不够专业”,打破了当事人抗辩举证,法官居中裁判的审理规则。但是,这一点同样不成立。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具有查明事实的职责,当事人举证只是其中一种查证方式,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主动调取、查实。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的调查令,其本质是人民法院在进行查证。
舟山法官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说法以“发誓”的方式加强证实或证伪,看似独出心裁,却完全中规中矩。
还有人认为,法官带有个人偏好审案,出招有倾向性。
别的都不说了,只说一点,诉讼法也承认法官是人,并赋予他很多作为人以良知和专业进行判断 的权利,其中之一叫做“自由裁量权”。
让当事人发誓,表明事实,以作辅助,有何不可?
另外,图中所说“浙江舟山基层法院”是简笔,舟山法院是中级法院(舟山是地级市),这里不过意为“舟山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之意。
总之,这则轶闻完全有真实的可能性,法官的行文也完全合规合法。
在人民法院法官的教育和指导下,当事人自认借贷存在的事实,不是完全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吗?
此轶闻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合理性。至于此事是否真的存在,是确有其事,还是美好希望引出的段子,那就暂时不知道了。
但是,我们还是要为此事点赞,为这位法官大大点赞,也为这位被告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