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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法院公务员考试(上海公务员 法院)

小编 :网络上被恶意抹黑他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网络上的侮辱、诽谤与现实中的侮辱诽谤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诽谤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诽谤情节

小编 :网络上被恶意抹黑他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网络上的侮辱、诽谤与现实中的侮辱诽谤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诽谤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诽谤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小编要搞清事实、不要单方面发这些、中赐提供虚假施工资质签订合同、后期发现在国家工信官网查无资质、(大家可以去查)多次催促办理资质、中赐承诺书都写了几次了、拖延快1年了严重造成项目延误、没有资质大家想想是一个什么后果!不用去阐述!已经起诉宝山区法院、法院是公平公正的!

“捐赠上海物资被侵吞倒卖”案一审宣判: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贪污案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经查,今年4月,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宝山区张庙街道委托发放的蔬菜等防疫生活保障物资予以侵吞并对外出售。相关物资系政府出资采购或由兄弟省市政府捐赠,价值共计1.3万余元。(光明网)

坐拥上海四套房产,月收入28000,上海退休阿姨为何痴迷于捡垃圾?废品塞满两套房房间爬都爬不进,困扰居民十多年的顽疾要如何解决?2021年5月25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带着30多人来到了淞南一村50号强制执行。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需要这样兴师动众呢?我们先从一个半月前的最后通牒说起,打开104室的门,一股恶臭迎面而来,门口的垃圾已经堆到了天花板,60平米左右两室一厅的房子只剩下一条狭窄的缝隙可以挤到厨房。至于其他的两间卧室,卫生间以及天井全部都被垃圾塞满,人就算爬都爬不进去,当天执行法官带着预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董丽下了最后通牒,这套104是登记在王华蓉名下,王华蓉是董丽的前夫,两人虽然离婚,但依然生活在一起,室内的垃圾都是董丽捡回来的。3月18号,从现场看,104室的垃圾堆得都快溢出来了,连站人的地方都没有。那么董丽和她的前夫王华蓉在哪里生活?

原来103也是登记在董丽名下,同样是两室一厅,从门口进去只有一条。通道窗跟前,卫生间、厨房间、隔壁房间和天井统统被垃圾填满,而睡觉的房间里也堆满了破旧的衣物。客厅中堆满垃圾的桌上还放着一些食物,两套房子除天井外120平米左右,两个客厅,四个房间,两个天井,两个卫生间,两间厨房,这么大的面积居然连个能用的卫生间都没有,董丽说我家里东西实在太多呀,法院管得着我家里面吗?

邻居们吐槽这两套房子又脏又臭,苍蝇、蚊虫、蜘蛛、蟑螂、死猫,甚至连黄鼠狼都有,周围的邻居们说,董丽捡垃圾堆垃圾已经有十几年了,以前还曾经被电视台曝光过,垃圾不仅严重影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还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有一次还引发了火灾,楼道居民反响都很大了,火灾之后居委会组织人手对董丽堆放的垃圾进行了清理,甚至还破开墙面清除了天井里的垃圾。

但好景不长,一切又恢复如旧,居民们怨声载道,可就是拿它没办法,董丽一直在屋内屋外堆放垃圾,隔壁的邻居实在无法忍受,只能低价将房子卖掉,那个101就是说他宁愿便宜几十万他卖掉呀。整个淞南一村还因为董丽乱堆放垃圾被摘掉了文明小区的牌子,为了解决越来越多的垃圾,居委会想尽了办法,一方面组织志愿者进行定期清运,另外也请城管来清理。但是巩俐不仅不领情,还对着城管吵闹闹起来,起来起来。直到2020年我们案件聚焦栏目播出了静安区某小区居民在家中堆放垃圾被法院强制执行清理后,小区的居民终于看到了希望。

在现场可以看到,虽说垃圾清理了有一定的进展,104是已经可以看到房间,但是清理掉的部分对于装满两套房子的垃圾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此外,董丽清理家中垃圾的时候,又将大量的垃圾堆放到楼道口以及前面的空地上,清理了三个多月,垃圾总量还不见少,究其原因是动力舍不得把垃圾直接扔掉,董丽还向执行法官透露,他的月收入超过2万元,据他自己说,他每个月的收入在两万八左右,因为因为他两个人的退休工资,然后他先生虽然退休了还在工作,还有就是他每天那个那个捡垃圾的收入什么的,还有另外两套房子的出租的收入,这比一般的人这个收入高多了,大家说这个阿姨这么有钱为什么要捡垃圾呢?

#我为群众办实事#

【宝山法院制定实施意见,助力宝山“打造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

近日,@上海宝山法院 制定《宝山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宝山区推进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从统一认识、公正司法、优化流程、延伸服务等四个方面推出17项具体措施,以期更好地发挥法院在服务保障宝山区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和“打造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中的司法职能作用。

该实施意见是宝山法院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本院工作实际,经实地调研走访,并在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主要内容为↓↓↓

人死了钱还能要来,上海宝山法院,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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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19万元后男子病逝家中,执行“死局”如何破?

警察吃“霸王餐” 却把饭店老板送进监狱 结局反转

上海市公安局9月15日发布警方通报:

针对群众反映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5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一事。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已责成督察总队、法制总队、杨浦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查清事实情况。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通报中提到的群众葛某某,系江苏人,在上海闵行上海闵行区虹梅路开了一家名为“潮汕蛇庄”的饭店,主打蛇类特色菜。

葛某陈述,2017年5月26日晚上,夏某、王某等四人在饭店就餐,食用椒盐大王蛇两条,一条3.5斤,一条3.8斤,还有热气牛肉、雪花牛肉、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花生米、时蔬,另有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2699元,共计消费5688元。

饭后,夏某等人不仅不给钱,反而以涉嫌销售野生动物,将葛某抓了起来。

2017年9月22日,葛某对于售卖的眼镜蛇,是人工养殖的,我有合法来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某刑满释放后,多次找夏某讨要餐费5688元,夏某均以自己是开展侦查办案为由拒绝给付。葛某近期起诉到宝山区法院,2022年8月18日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葛某的起诉。

葛某将法律文书公布到互联网引发网友关注,也引起了上海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发布通报对民警夏某进行调查。

目前,葛某不服一审裁定,已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一、杨浦区的民警夏某有无权利自行到闵行区开展办案活动?

不可以。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对民警异地办案进行了限制:

 1、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2、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3、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对公安民警异地办案进行了明文要求:

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综上,公安民警不得擅自自行开展异地办案,异地办案必须带完备法律手续请求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开展。

二、夏某就餐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吗?

关键是就餐这个行为如何界定,如果将就餐界定为侦查行为,那就是刑事案件的一个环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反之则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碎语者普法 认为,这个就餐行为除了和犯罪有关的眼镜蛇外,还有茅台等大量非犯罪相关食材,就餐行为也不是侦查的必要条件,不宜界定为侦查行为。

三、夏某就餐产生的5688元,是否应当支付?

应当支付。

首先夏某无权自行异地侦查办案,因此夏某在饭店吃饭根本就能算是职务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侦查办案行为。

其次,就算夏某有权自行异地办案,葛某招牌就是“潮汕蛇庄”,已明明白白告诉世人,自己经营的就是以蛇为主的特色菜。夏某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带手续进行调查或者搜查,没有必要“钓鱼执法”的点餐下套。就餐不是侦查办案的必要条件。

最后,即便是夏某有合法手续开展异地办案,也仅仅只能对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原材料等予以扣押或者冻结,也没有权利直接吃到肚子里,何况还有茅台呢。

对此,大家怎么看?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上海头条# #头号周刊#

#饭店老板起诉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 在头条热榜看到,上海宝山法院一份民事裁定引发关注,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某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其中包括茅台酒等消费项目。被告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文金发律师 视角】

1.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到底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包括: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只有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人民法院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这个案件中,上面这些条件的前三个都具备,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本案是否符合第四个条件,即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网上披露的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也是认为不符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

2.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主要有三类:第一类,由受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 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3.本案原告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依法依规处理,无可厚非。但是,一审裁定同样也引发人们思考:“侦查行为”由谁来认定,有什么标准和界限?假如“侦查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如果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出主张,还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

公开信息显示,本案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二审会如何裁定,值得关注。对于该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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