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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滨海公务员招录(盐城公务员招聘岗位)

到盐城市滨海县看守所会见,门前一片玉米地。 “我没有罪,除了无罪,我不接受任何其他结果!”涵闸管理员开闸放水救人致下游一人淹死,一审被判刑罚,他坚持自己无罪而上诉。

到盐城市滨海县看守所会见,门前一片玉米地。

“我没有罪,除了无罪,我不接受任何其他结果!”涵闸管理员开闸放水救人致下游一人淹死,一审被判刑罚,他坚持自己无罪而上诉。

32岁的汪明宣是江苏盐城滨海县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的一名闸门运行工。一天,他轮岗值班。五点接到闸管所门卫于某电话,说他的弟弟于某如在3号闸工作桥面撒网捕鱼,快被冲下地涵。(地涵类似水下隧道,高度400米,一旦被从上游涵口吸进去到下游涵口流出,必死无疑)

汪明宣赶到3号闸门,发现于某如的渔网被闸门下方水流吸住,巨大吸力将渔网扯得绷直,他的手臂被渔网拖住,导致身体也被拉扯到桥护栏上,半身已倾斜至桥下,随时可能被巨大水流吸进地涵。

渔网全是死结,此时最好的办法是把闸门提起,才不会掉下去。提闸意味着放水,按规定突发预警开闸放水,需经上级指令。

而当天带班副所长不在,跑一趟下游得三四十分钟,于某如随时可能掉下去。于是汪明宣查看了下游监控,未发现船只人员后,将3号闸门提升1.5米,于某如的渔网从水里提升上来,没有了水流压力,于某如也从渔网挣脱出来。

随后汪明宣立刻将闸门下放,恢复原有高度,切断水流泄出。本以为救了一人,却不想十几分钟后再次接到门卫电话,说下游有人被淹死。赶到现场时人已死亡。他赶紧将事故及自己开闸救人的事情汇报领导。随后警方对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之后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汪明宣没按作业规程,未经上级指令,没有对上下游管理范围进行监督,违规作业,导致下游一人落水死亡,负有重大事故责任。

汪明宣称自己查看了下游监控,当时紧急,属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他的辩护人则说,汪明宣应急救人属于见义勇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因开闸放水溺亡,相反死者违反禁令下河捕鱼,存在重大过错。

但一审法院认定:于某如渔网被网住不属于突发事件,开闸放水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规定,更不能认定见义勇为。最终判汪明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对此,汪明宣提起上诉。

到底是救人的英雄,还是犯罪的囚徒?

从涵闸操作规程来看,突发情况开闸放水确是须经过上级指令才可放水。汪明宣开闸放水是违反了基本规定,并造成了一人死亡。

依据最高检《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按照《刑法》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审考虑到其救人和赔偿情节,判处缓刑。

但从汪明宣行为目的看,违规操作是为救人,这种行为事实上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所谓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此种情况下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汪明宣为救于某如,且于某如面临着生命的紧急危险,汪明宣开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负刑事责任。

从避险的程度看,汪明宣是为了救一条人命,但是损失的是另一条人命。避险不同于正当防卫,不能以命换命,因为两方都是合法的权益。如此看的话,开闸救人的避险,似乎是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但汪明宣的避险行为存在着特殊情况:

1、如果按照管理规定,报告并巡查下游再开闸,时间超过四十分钟,于某如可能早已掉进涵洞里;

2、汪明宣通过下游监控初步看了下游河道情况,未发现有人捕鱼;

3、下游属禁捕区,有警示标志且日常循环播放,设有围栏,死者应知晓,对于死亡自己存在重大过错。

4、死者在被淹前,已经开闸放过一次水,仍继续捕鱼。

从这些情况再来看汪明宣的避险行为,就会发现他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他是在初步检查了监控,基于安全预判而做的开闸决定。在当时的情景下,他的行为没有超过其认知的限度,任何一个有公德的人都会作出的选择。

试想即便汪明宣请示了上级,上级面对如此紧急情况,不应该、也不能让他不开闸救人。否则,这是单位和个人的渎职犯罪。

如果对汪明宣以构罪处罚,无疑会形成一种负面导向,即见到他人危机时刻,为保全自己,而放弃施以援手,这种价值导向是极其可怕的。

开不开闸都是罪,那么一个普通人作出救人选择,是最切合实际的,不能对救人者过于苛责。

事实上,开闸放水救人而淹死人的情况,更符合意外事件,是正常预见之外的偶然事故。汪明宣在当时的处境下已经尽力注意,且正常人都知道下游禁捕及危险,开闸放水淹死人的发生概率极低。

类似此前有人为逃动物园门票,翻墙误入虎园,遭虎袭击当场死亡的案例,判决动物园无责。类比而言,死者自己明知不得捕鱼而为之,闸管所及工作人员也不应对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损害负责。

不管是出于紧急避险,还是意外事件,更或者从情理选择看,都不应对汪明宣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他的辩护人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

#普法行动##以案普法#

【江苏#滨海县回应对躺平者诫勉谈话#:首次探索,效果很好】据“滨海云党建”7月26日消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委组织部开展“‘躺平者’集中诫勉谈话”活动。当天下午,滨海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王大为,对今年首批7名“躺平者”进行集中诫勉谈话。据介绍,今年的这7名“躺平者”是采用群众推选、单位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被评选出来的。28日下午,滨海县委组织部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是该县今年首次举办的活动,效果很好。对于7位被诫勉谈话的“躺平者”,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是认识到了自己问题和错误,接下来肯定也会好好整改的。”

“我没有罪,除了无罪,我不接受任何其他结果!”涵闸管理员开闸放水救人致下游一人淹死,一审被判刑罚,他坚持自己无罪而上诉。

32岁的汪明宣是江苏盐城滨海县废黄河立交工程管理所的一名闸门运行工。2020年6月25日,他轮岗值班。五点接到闸管所门卫于某电话,说他的弟弟于某如在3号闸工作桥面撒网捕鱼,快被冲下地涵。(地涵类似水下隧道,高度400米,一旦被从上游涵口吸进去到下游涵口流出,必死无疑)

汪明宣赶到3号闸门,发现于某如的渔网被闸门下方水流吸住,巨大吸力将渔网扯得绷直,他的手臂被渔网拖住,导致身体也被拉扯到桥护栏上,半身已倾斜至桥下,随时可能被巨大水流吸进地涵。

渔网全是死结,此时最好的办法是把闸门提起,才不会掉下去。提闸意味着放水,按规定突发预警开闸放水,需经上级指令。

而当天带班副所长不在,跑一趟下游得三四十分钟,于某如随时可能掉下去。于是汪明宣查看了下游监控,未发现船只人员后,将3号闸门提升1.5米,于某如的渔网从水里提升上来,没有了水流压力,于某如也从渔网挣脱出来。

随后汪明宣立刻将闸门下放,恢复原有高度,切断水流泄出。本以为救了一人,却不想十几分钟后再次接到门卫电话,说下游有人被淹死。赶到现场时人已死亡。他赶紧将事故及自己开闸救人的事情汇报领导。随后警方对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之后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法律有道

检察机关认为汪明宣没按作业规程,未经上级指令,没有对上下游管理范围进行监督,违规作业,导致下游一人落水死亡,负有重大事故责任。

汪明宣称自己查看了下游监控,当时紧急,属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他的辩护人则说,汪明宣应急救人属于见义勇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因开闸放水溺亡,相反死者违反禁令下河捕鱼,存在重大过错。

但一审法院认定:于某如渔网被网住不属于突发事件,开闸放水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规定,更不能认定见义勇为。最终判汪明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对此,汪明宣提起上诉。

到底是救人的英雄,还是犯罪的囚徒?

从涵闸操作规程来看,突发情况开闸放水确是须经过上级指令才可放水。汪明宣开闸放水是违反了基本规定,并造成了一人死亡。

依据最高检《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按照《刑法》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审考虑到其救人和赔偿情节,判处缓刑。

但从汪明宣行为目的看,违规操作是为救人,这种行为事实上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所谓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此种情况下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汪明宣为救于某如,且于某如面临着生命的紧急危险,汪明宣开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负刑事责任。

从避险的程度看,汪明宣是为了救一条人命,但是损失的是另一条人命。避险不同于正当防卫,不能以命换命,因为两方都是合法的权益。如此看的话,开闸救人的避险,似乎是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但汪明宣的避险行为存在着特殊情况:

1、如果按照管理规定,报告并巡查下游再开闸,时间超过四十分钟,于某如可能早已掉进涵洞里;

2、汪明宣通过下游监控初步看了下游河道情况,未发现有人捕鱼;

3、下游属禁捕区,有警示标志且日常循环播放,设有围栏,死者应知晓,对于死亡自己存在重大过错。

4、死者在被淹前,已经开闸放过一次水,仍继续捕鱼。

从这些情况再来看汪明宣的避险行为,就会发现他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他是在初步检查了监控,基于安全预判而做的开闸决定。在当时的情景下,他的行为没有超过其认知的限度,任何一个有公德的人都会作出的选择。

试想即便汪明宣请示了上级,上级面对如此紧急情况,不应该、也不能让他不开闸救人。否则,这是单位和个人的渎职犯罪。

如果对汪明宣以构罪处罚,无疑会形成一种负面导向,即见到他人危机时刻,为保全自己,而放弃施以援手,这种价值导向是极其可怕的。

开不开闸都是罪,那么一个普通人作出救人选择,是最切合实际的,不能对救人者过于苛责。

事实上,开闸放水救人而淹死人的情况,更符合意外事件,是正常预见之外的偶然事故。汪明宣在当时的处境下已经尽力注意,且正常人都知道下游禁捕及危险,开闸放水淹死人的发生概率极低。

类似此前有人为逃动物园门票,翻墙误入虎园,遭虎袭击当场死亡的案例,判决动物园无责。类比而言,死者自己明知不得捕鱼而为之,闸管所及工作人员也不应对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损害负责。

不管是出于紧急避险,还是意外事件,更或者从情理选择看,都不应对汪明宣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他的辩护人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

你认为汪明宣构不构成犯罪呢?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315全民活动#

133亿!盐城:滨海港工业园区港城启动区投资及开发建设项目

项目概况#盐城#

合作区域:位于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具体区域范围:北至滨兴路、纬六路,南至古黄河大道、古黄河新河,东至海堤,西至省道327、海青路、规划南疏港航道等,面积约13.3平方公里(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合作范围:本项目实施范围总投资额约133.2亿元(含征地搬迁费),包含滨海港工业园区港城启动区道路、非道路项目的投融资及开发建设和征地搬迁等,非道路项目具体包含:公园绿地、安置房、体育场、文化设施、医疗卫生、中小学、水利设施、渔港渔村、环卫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场站等项目,招标人可以调整合作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模式:“ABO”模式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盐城,是沪、宁、徐三大区域中心城市300千米辐射半径的交汇点,“京沪东线”、沿黄海城市带的重要节点,也是国家沿海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两大战略的交汇点,长三角中心区27个城市之一。盐城滨海港工业园区规划面积约61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约300公里。园区拥有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资源;古黄河入海口,淮河入海口田园等生态文化资源;更有宝武金光等龙头企业的产业资源。

项目选定13.3平方公里范围,打造以人为导向、公园城市开发为导向、公共空间为导向的友好共生公园城市——悦海园·共生城,倡导以PPP(PEOPLE、PARK、PUBLIC)共生为理念的共生聚落,即港城特色的公园城市。

方案提出“悦海”发展理念,结合“融海”、“环田”、“智网”、“通轴”、“生城”五大设计策略,助力蓝绿共生的产城建设,践行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

中标单位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1332000

中标工期(天)    3650    

项目负责人:周石磊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号

热播电视剧《风吹半夏》中,赵丽颖饰演一位盐城妹子,身份证320704开头的,但籍贯是江东省滨海市,原型应该就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赵丽颖饰演一位钢铁行业的女企业家,正好盐城滨海县也有钢铁产业,不得不夸赞《风吹半夏》剧组的用心! ​#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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