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凭着在新闻发布会上,就能发现新闻发言人李少莉的服饰有问题!不论是高仿还是疑似奢侈品真品,都只能说是提出这个问题的网友,就是一个资深的奢侈品爱好者,反正我是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过。
在10月29日的新闻发布上,这位李少莉副局长虽然是手指着发言稿,发言,但是对群众关心的确诊患者住所如何消毒、个人用品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有的网友,认为是李少莉的妆容过于精致,认为现场用手指指读稿件显得业务不够熟练。作为一个地方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人,服装估计都是自备,也许是难得上一次电视,花钱让自己显得更漂亮,更易上镜头,作为一个爱美的女人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李少莉来说,亏在亏她是公务员,而且还是一位有官身的公务员。
如果她只是一名普通的公务员,佩戴奢侈真品,无可厚非,哪怕自己的工资不够,还有家人挣钱供她花呀!作为一名官员,如果直属亲戚再做相关的行业,以此盈利,那么这经济来源就有的查了,就不要怪纪委找你聊天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指出公务员配偶、子女可以经商。
但是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但愿李少莉经得起考验!
#媒体人周刊##秋日生活打卡季#
因在高速应急车道停车,邓师傅被罚200元,记6分。不过,邓师傅蛮有信心可以告得赢,他手里的证据肯定是真正的应“急”。
邓师傅开的是重型厢式货车,凌晨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时,被巡逻的高速交警抓个正着,按照规定,交警现场给予他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加上之前已经有的扣分,邓师傅的大货驾照是泡了汤。
邓师傅不服,说自己停车有完全正当的理由,而交警方面陈述,当时邓师傅正在路边方便,由于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当时没有电,没有拍下执法过程,双方各说各的理,官司一打就是10个月。本案的焦点就是,邓师傅的“急”是不是“急”?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网人生 】
1、邓师傅认为的“急”。
邓师傅50岁出头,他说,他患有低血糖,因为货主比较着急,所以才在凌晨一点开车,在驾驶过程中,他感觉身体不适,才在应急车道停车,在车上吃东西。
邓师傅说,他的停车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如果冒然行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而且停车时间只有几分钟,他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应对。
为此,他向法院提交了四份病历,都是他老家重庆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者卫生院的医疗证明书,证明他确实患有低血糖。
2、交警认为的“急”。
但是,交警的陈述与邓师傅并不一致,交警说他们巡逻时,发现邓师傅正在护栏外小便,并询问车辆是否存在故障,邓师傅当时的回答是没有故障。交警认为,只有在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应急车道停车,而邓师傅的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行为严重违法,现场道路车辆不断,而且运动速度极快,一旦相撞后果不堪设想,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交警希望,邓师傅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通过这件事情能够明白,对他的处罚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规范驾驶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生命财产安全、警示交通违法行为方面的积极效果,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的意义。希望他能明白法律的用意,执法者的良苦用心。
3、法院认为的“急”。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供车辆遇到紧急情况临时停放、等待救援之用,是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警察执行紧急公务赶赴现场使用的应急通道。
法院分析说,首先,从法律规定看,道交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可以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还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设置警示标志,并且迅速报警。道交法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其他情况下,社会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停车。
其次,从情理上,邓师傅作为专业货车司机,应当知道在应急车道停车补充食物是违法行为,在明知自己有低血糖史的情况下,在出车前或者在服务区内,就应该做好准备预防工作。
而且,邓师傅提供的病历,不能证明处罚当时他有低血糖症状,也不能证明当时身体已经无法将车辆开到下一个服务区或者出速出口,因此,法院认为邓师傅不属于“紧急情况”可免责的范围。至于交警所说邓师傅当时正在路边方便,同样也不属于“紧急情况”。
至此,邓师傅的官司在二审也败下阵来,从被处罚那天开始,到二审判决下达,已经过去了317天。为了这本养家糊口的驾驶证,邓师傅得抓紧时间重新申请了。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邓师傅的急算是急吗?在高速上行驶,您遇到过哪些你认为的紧急情况?我们评论区里聊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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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发了淫秽视频,但就是和朋友交流交流,没有牟利,这不违法吧?”
江苏南京,男子王某被人举报,称其多次给好友发淫秽小视频。警方对其手机进行提取,鉴定发现,他多次向多人发送淫秽视频。而他的好友,在收到淫秽视频以后,又进行了转发。
#男子多次微信转发淫秽视频被拘#
王某对此辩解说,自己没牟利,就是和好友“交流”。
目前,王某等5人都已经被行政拘留。
这种事,你说看了就看了,虽然有点低级趣味,但法律也不处罚这种行为。
近二十年前,西安曾有小夫妻在家看黄色碟片,被人举报后,警方进门搜查。在扣押影碟机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丈夫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带走拘留。此后引发关注,最终警方上门赔礼道歉,补偿丈夫29137元。
但你不但自己看,还要扩散,那被抓住了,就别找理由了。错了就得认,挨打要立正。
对于这件事,王某自己还说,没有牟利,就是交流。看来他认为只有牟利才是违法犯罪,不牟利单纯交流就不是犯罪。
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并没有要求以获利为目的。所以说,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传播,就都是违法行为。警方当然可以进行拘留。
事实上,在传播数量比较多时,这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在《刑法》中,同时存在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其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重一些,一般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要轻的多,只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两个犯罪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存在牟利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不具备牟利的目的。
在构成犯罪的标准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很容易达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就可以构成(含有未成年人信息的,10个以上就可以构成)。
而传播淫秽物品罪,达到上面这个标准的两倍以上,也可以构成。
所以,得亏王某的朋友还是不够多,传播的少,否则这会儿就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处罚了。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你不高尚可能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如果你违法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你对王某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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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南京# #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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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南,太荒唐了!“丈夫拷贝妻子偷情视频,反被刑拘!”一男子听说妻子晚上不回家后,便尾随在其身后,结果发现妻子与当地一领导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男子当即拷贝证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没想到,遭妻子反起诉被判刑。
(案例来源:中国网资讯)
男子的老婆是台南市某局长陈某的秘书,一次偶然的机会,男子在妻子的行车记录仪里发现不堪入目的声音。
听着音频中自己美艳的妻子和一个老男子在行苟且之事的声音,顿时怒火中烧,遂将妻子和陈某告上法庭。
男子认为,陈某作为公务人员与比自己小14岁的女秘书大搞婚外情,破坏自己家庭,有录像和声音作为铁证。
妻子则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允许查看自己的行车记录仪属于侵犯自己隐私,该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追究侵权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男子提供的录像画面太黑,且看不到性爱画面,仅凭声音无法证明妻子和陈某有发生性行为,而且录像未经当事人同意,偷录影像制品不能作为证据。
综合考量所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和其秘书赔偿男子50万元,同时判男子有期徒刑2个月,缓刑2年。
妻子表示不服判决,反诉男子侵犯隐私权,向丈夫索赔60万元民事赔偿。此案将要下月开庭审理。
此案比较脉络清晰,秘书妻子和局长上司出轨是肯定的,这种事听声音和对话就能确认,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和争论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妻子行车记录仪的录像和对话能否作为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男子未经妻子允许查看行车记录仪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所以证据可能无效。
其二,有人认为行车记录仪相当于偷录,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对吗?
故意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该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电影中常说的只要偷录就不能作为证据是错的。
但也有特殊情况,在法院审理离婚纠纷中,如果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一方在夫妻共同的居所中安装了录音或者摄像设备,则不属于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你会看到,有的案子里面经常出差的男人在家里卧室偷偷装上摄像头,发现妻子出轨起诉离婚,偷录的法院是可以认定作为证据的。
其三,不清晰的画面,为什么不能根据声音来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或者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法院认为不清晰的画面无法认定秘书妻子和上司存在性行为也是合理的。我见过车内仙人跳,就是女的引诱男的,故意发出特殊的声音和对话,以录音勒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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