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家六口获刑!#江西一家六口获刑!
一次婚姻纠纷
两个家庭大打出手
最终一家六口人都被判刑
2021年2月26日
抚州市东乡区某小区
两家人因为婚姻纠纷
发生殴打他人
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将双方当事人
带至派出所以做进一步调查
被告人龚某康、龚某程、龚某方、龚某琴、王某梅等男方亲属跟随至派出所。
期间,当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一名男方亲属时,龚某刚、龚某康、龚某程、龚某方、龚某琴、王某梅等六人通过拖拽、拉扯等暴力方式,阻挠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四名辅警当即告知六人,民警正在执法,劝说对方冷静,并将六人拉开,但遭到六人的踢踹、殴打、抱摔、拖拽、抓扯。经鉴定,四名辅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审判结果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某刚、龚某康、龚某程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龚某方、龚某琴、王某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明确袭警罪及刑罚。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罪名仍认定妨害公务罪。
如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则将以袭警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受贿110万,你怎么看?
非法收受、索取钱财240万元,实际收受了110万元,与人合伙,瓜分6万元,对于这些数据,你敢将其和一个县城里的小区业委会的副主任联系起来吗?
然而这就发生在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 。2019年3月26日,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小区开发商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翔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请判令被告凯翔公司返还原告(因)出售架空层79个车位使用权所得款项632万元、9间储藏室使用权所得款项36万元、13间公共用房改建的车库使用权所得款项273万元。
凯翔公司被起诉后,委托员工吴某处理该诉讼纠纷。吴某与当时身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邓某某沟通,并经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同意,许诺给予邓某某钱财240万元,邓某某则要帮忙降低诉讼赔偿金额。
小区开发商分两次送给邓某某现金共计110万元,面对金钱的诱惑,邓某某在收受该款项后,利用自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业主委员会、法庭调解等环节发表了支持降低诉讼赔偿金额的意见。最后案件蹊跷调解,凯翔公司一次性给付全体业主100万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至朱某(业委会主任)的账户,同时将4间商铺(价值约300万元)于2020年7月之前无偿过户到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人员名下并取得不动产证,所产生的过户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这起案件调解结案后,邓某某向凯翔公司索取许诺的另外130万元,但被凯翔公司拒绝了。业主后续维权过程中,邓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盯上了。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邓某某被刑事拘留并;同年6月1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邓某某还曾在2019年小区物业自治时期伙同原业委会主任朱某、原业委会委员全某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财产6万元私分。最终,邓某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
【律师评析】:
1、很多小区的业主都对自己小区的物业颇有微词,原因很简单:物业的服务没有让我们业主感到满意。但除了物业,其实很多人都忽略了还有业委会这个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选举,由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的机构。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拥有较大权力。
2、业委会原本应当由业主选出,并积极履行上述公益职责。但实践中,很多业委会的组成是指派任命或者临时拼凑出来的,业主们对他们根本就没有任何了解,更谈不上任何监督。本案中,邓某某也正是利用其业委会副主任的便利身份,在代表业委会诉讼中和对方公司串通勾结,进而损害本小区业主的利益。
3、实践中业委会的委员较为固定,且通常都属于彼此熟悉的几个人,选举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业委会缺乏外部有效监督。在本案中,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都卷入了侵占小区财产的案件,对于业委会副主任邓某某串通勾结对方公司的行为也没有其他业委会成员举报或者投诉。这说明,业委会的变革势在必行,只有让真正热心小区建设、具备责任感并且有道德讲廉洁的人进入业委会,业委会才能高效廉洁运转,才会让小区成为每一位业主最温暖的家。
4、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内容履行的也不是公务行为,而是承担小区内部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受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邓某某作为业委会副主任在代表业主诉讼过程中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个人认为邓某某的行为非常恶劣、卑鄙,不去好好为小区做一些实事、好事,反而黑了心,打起小区财产的主意,利用和滥用业委会副主任的便利身份受贿敛财,殊不知天底下没有不漏风的墙,邓某某应当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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