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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通公务员职位(公务员 南通)

丈夫死亡后唯一住房被出售,新房主要求丧偶老人搬离 法院判决:不用搬!   案件事实:爷爷邢婓去世后,遗赠给孙子邢健 一套房屋,孙子邢健又将房屋卖给了其同学章维。爷爷的遗孀(后妻)汪××别无房产,一直居住在

丈夫死亡后唯一住房被出售,新房主要求丧偶老人搬离 法院判决:不用搬!

  案件事实:爷爷邢婓去世后,遗赠给孙子邢健 一套房屋,孙子邢健又将房屋卖给了其同学章维。爷爷的遗孀(后妻)汪××别无房产,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被购房人告上法庭,要求腾房。

  根据邢婓立下的遗嘱,2013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产权归邢健所有。判决生效后,邢健领取了案涉房屋产权证。随后,邢健多次要求汪××搬出,但汪××都置之不理,邢健一气之下给房屋断了水。2014年春天,邢健将汪××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汪××限期搬离。但汪××却反诉邢健给房屋断水影响了她的基本生活。

  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汪××搬出案涉房屋。汪××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南通中院改判驳回邢健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邢健办理恢复房屋供水的手续。

  2019年4月,邢健将房屋卖给了章维。

  由于汪××一直在房屋里居住,章维“买了房却拿不到房”。于是,章维再次将汪××告到崇川区法院,要求她立即搬离。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的南通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丧偶老人汪××依据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邢婓的意愿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居住权,邢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汪××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汪××的合法权益。汪××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居住权一直合法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应受到法律保护。

邢健在未取得汪××的同意并妥善安排汪××居住的情形下,未保证案涉房屋产权清楚擅自出售给章维。章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汪××另有居所或者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且生效判决书确定汪××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章维要求汪××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还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章维若认为因案涉房屋存在汪××的居住权而造成相应损失,可另行向邢健主张违约责任。

“我是把钱借给他们买房的,他们凭什么不还?”江苏南通,57岁的张素芳向法院起诉自己的儿子李志平和自己的儿媳王晓娟。(文中人物系化名)

2013年9月27日,23岁的李志平和23岁的王晓娟登记结婚,两人于2016年1月27日生育一子李小宝。

2016年8月1日,王晓娟向苏州某房地产公司转账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同日,王晓娟的父亲向其转账10万元。

2016年8月10日,李志平的母亲张素芳向王晓娟转账60万元,并备注“房款”。

2016年8月11日,李志平、王晓娟共同签订《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建筑面积共96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暂定为1899974元,付款方式为贷款。

2016年8月12日,王晓娟转账退还李志平母亲张素芳4万元。

从2016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期间,李志平的母亲每月分别向李志平转账6600元或7000元不等金额的款项,其中多个月份发生多笔转账,合计达到42万元。

2019年9月30日,该商品房登记为李志平、王晓娟共同共有。

因为李志平在平时婚姻生活中存在暴力、出轨、赌博等不良行为,王晓娟与李志平多次发生争吵,并在夫妻双方及父母均在的微信群聊中向李志平母亲张素芳投诉。

张素芳在微信群内回复王晓娟:“……还记得买房时我的要求吗,钱我们出,贷款我们还,要求是你们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做到了没。当然这里面我儿子的原因多些,我不怪你……”

王晓娟回复:“……你们有没有正确的选择?…为了满足儿子的私欲,你们可以不顾一切,为儿子打工,为儿子还赌债。没有想过这些都伤害了儿媳妇……”

张素芳回复:“……我从不指责别人家的家教如何但也不希望听到来自于别人的指责,每个人的路都是靠自己走出来的,他们的婚姻何去何从由他们自己决定。我儿子是走过弯路但我相信他会变好的,我愿意为他打工付出一切……”

2020年12月21日,王晓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志平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

2021年8月18日,王晓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

张素芳得知儿媳王晓娟坚决要求与儿子李志平离婚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李志平、儿媳王晓娟偿还向自己的借支的购房款56万元,以及自己后期转账给儿子支付房屋按揭的款项42万元。

张素芳提交了一封儿子李志平亲笔书写、署名日期为2016年8月的信件,其中部分内容为:“我看了某商品房,建筑面积约98平米……儿子厚着脸皮请求父母能否想想办法支持我……这是儿子借你们的钱,我们一旦有能力后一定偿还……另外,我的偿还承诺没和王晓娟商量,我会选择适当时机告诉她的……”。

@刘律师漫谈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张素芳与儿子、儿媳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第一,张素芳主张该款项系借款,其主要的证据为儿子李志平书写的信件。

从书信的内容来看,该信件中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根据该信件书写的内容,其应当是在购买案涉房屋之前,但案涉房屋在2016年8月1日已经缴纳了购房定金,在8月11日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在时间上存在逻辑上的冲突。

该书信同时系李志平单方出具,且是在王晓娟多次向李志平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出具,该书信的证据效力较弱,且按照书信所写,王晓娟对于李平志向父母借款的事也不知情,其借款合意也不能及于王晓娟。

第二,根据张素芳提供的转账交易明细,其自2016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多次向儿子李志平转账,且数额达到了42万元,这样持续的多次多笔转账方式,明显不符合借贷习惯,张素芬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转账存在借贷合意,法院难以采信。

第三,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结合当今房价普遍居高的背景,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符合当下婚姻习俗和社会日常生活经验。

第四,根据王晓娟提供的家庭微信群聊内容,张素芳称“还记得买房时我的要求吗,钱我们出,贷款我们还,要求是你们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做到了没”。

据此可以看出,张素芳的初心是其自愿为儿子、儿媳购房并归还房贷,该出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对子女的关爱,帮助小家庭改善生活质量,免除后顾之忧,是一种赠与的行为,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

第五,从整个证据来看,是因为李志平的家庭暴力、出轨、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其与王晓娟的感情受损,让家庭走到了破碎的边缘。张素芬对于儿子的爱护,不应该只是一味的付出金钱,而是要教育、敦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生存能力,早日实现经济独立。

2022年6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素芳的诉讼请求。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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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我]@刘律师漫谈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81岁的老爷子邢某早年丧偶,2005年与杂货店的汪某结识,2006年二人登记结婚,2008年老爷子立了份遗嘱,载明将其早年买的位于南通市区70㎡的房子赠给其孙子小邢,并办理了公证。2013年老爷子去世,汪某因名下无房,每月仅领800元低保,故一直住在该房中,2013年小邢通过生效判决,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小邢多次让汪某搬离,汪某都置之不理。

小邢很委屈,房子明明是自己的,汪某就是霸占着不搬,2014年小邢一怒之下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限期搬离。一审法院判令汪某限期搬离,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改判驳回小邢的诉请,同时判决小邢恢复房屋供水。

这还没完,2019年小邢将房子卖给同学章某,并于同年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汪某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导致这次换章某遇到了同样的困境,于是章某又将汪某诉至法院,又让其限期搬离,同时要求汪某按每月200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驳回了章某的诉请,章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例来源:江苏高院)

小邢、章某明明是房主,法院为何反而判决让汪某(遗孀)继续居住呢?

【律师聊一聊】

1、本案也颇为折腾,一诉再诉,归根结底还是汪某作为重组家庭的成员并没有被原家庭成员所接纳认可,所以在处理时就事论事,并未考虑亲情因素。

小邢后来将房子“出售”给其同学章某,应该也仅是“权宜之计”,但未曾料到,章某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最后和小邢一样走过的路又重走了一遍!

2、本案法官的判决思路是一脉相承的,总结起来就是两大逻辑:

1)逻辑一:老爷子在世时,有没有给汪某居住权?

本案中法官曾走访亲友、邻居,据反映老爷子曾在多个场合表示,虽然将房子赠给了孙子小邢,但汪某仍享有居住权。

2)逻辑二:让领低保的遗孀汪某搬走,符不符合公序良俗?

汪某自2006年与81岁的老爷子登记结婚后,悉心照顾邢某,履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在邢某去世后,汪某并无房屋,也无其他居住条件,且一直继续在案涉房屋内生活,让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汪某搬离,有违公序良俗。

3、本案的发生有其特定的背景,当时《民法典》还未颁布,《民法典》颁布后再遇这个问题,就简单多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现在法律已明确可在所有权之外单独设立“居住权”这项权利,而且还对这个权利的设定规定的比较详细:依法设定“居住权”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依法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设立,言外之意,就是其他方式不受法律保护。

4、实际即便不谈《民法典》,私认为上述案例在公序良俗及合同自由之间,也过分倾向于公序良俗了,汪某的权利并非无法通过现有框架下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1)根据原《继承法》“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如果汪某果真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老爷子所立遗嘱又未保留特定的份额,汪某也是可以据此主张特留份的。

2)汪某与老爷子2005年认识,2006年结婚,至老爷子2013年去世,也差不多7年,原则上如无特别约定,在此期间老爷子的收入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老爷子去世时也应将属于汪某的部分剥离后,才能进入遗产的范畴,所以如果老爷子除去房产之外还有其他资产,那么汪某也许就可以有能力另谋住处了。

3)依据法律类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即便老爷子在世,其与汪某离婚,汪某如生活困难,也是有权要求老爷子给予适当帮助,小邢的权利来源于老爷子,不会比老爷子有更大的权利。

5、案例中也没提及汪某的实际年纪,但依据常理判断大概率比老爷子年轻,如此一来,生效判决一旦对居住权予以确认,原在小邢名下,现在章某名下的这套房产短时间内就不要去想了,免得越想越难受!

您觉得法院判决房子给遗孀汪某有道理吗?欢迎留言。

@周律师聊法 关注我,聊法也是聊生活。

赵无极(1921-2013)

华裔法国画家,生于北京,童年在江苏南通读书,并学习绘画。

1935年入杭州艺专,师从林风眠

1948年赴法国留学,后定居法国。

坐标:#南通头条# 如皋市某村

人物:2013退役军人 党员

事件:最近组织找我谈话,想让我竞选村部村委主任一职,为村里作点贡献,每月工资约2600元。

此事遭到全家人反对,为此妻子和我闹情绪很多天了。因为我现在厂里上班每月工资有六千多,除了还房贷3000元,还能给家里交点钱。如果我去当村主任,那样我的工资不够还银行,虽然妻子工资有4500元,这样家里开支仅剩四千,还有一个孩子要上补习班,生活会很拮据。

组织能找我去谈话,说明是党对我的信任;我也想为家乡尽些绵薄之力,可是家里不支持,好难选,纠结中…

大家觉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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