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周某贷款购买了一台保时捷卡宴,因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决后接着进入执行阶段,本以为能够顺利执行,谁知离奇的事情不断发生,这台车居然跟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游戏。
这台保时捷被周某抵押给了谢某,谢某从该车被执行开始辗转于重庆,深圳,昆明,文山等地,执行法官每次去查都扑个空。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执行法官在重庆铜梁的一家车行将这辆保时捷截获。在开回江北法院途中,该车的实际使用人谢某通过手机软件对这台车进行了远程操控,让其停在了高速上。无奈,执行法官只得让谢某到现场对车进行解锁,并批评教育了一番。(来源:上游新闻)
【谈点看法】
1、执行法官是真的不容易,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奔波辗转多地,耗时近2年时间。虽然找到了车,但差点因谢某的远程操控在高速上发生意外。好在最后有惊无险地将车查封了起来。
2、已经被执行的车辆,还能私自抵押吗?
根据《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规定,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再次抵押。
谢某称这辆车是别人抵押给他的,他也要维护自身权益。
谢某的话是没错,但一码事归一码事。目前车辆是银行先行查封的,也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一个已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事件中,如果法院将这辆保时捷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还给银行。谢某如果不服也可以申请执行,只不过要轮候查封了。如果有剩余款项,谢某还是能挽回点损失的。
有网友说:如果车辆被全部执行,轮候查封什么都捞不到,所以就不能把车给法院。
确实,轮候查封可能什么好处都捞不到,还得辛辛苦苦地去起诉执行,对于轮候查封的申请人的确不公平。
我认为法院应该将一碗水端平,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破产程序中,法院会通知债权人来申报债权,都是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不来,那就当自动放弃,其他债权人根据债权比例分配,这样做至少能得到一个平衡。
3、谢某的远程锁车的行为危害极大。
在高速上突然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应记6分,罚款200元。
本次事件中,并不是法官的行为导致高速停车,而是谢某远程锁车所致,故因对谢某进行处罚。
如果因谢某远程锁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谢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某锁车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谢某到达现场后,态度十分不好,甚至威胁法官:”没得我,你们哪个都开不走这台车。“其行为涉嫌妨碍公务罪,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情节轻微的,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5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方式对谢某进行处罚。
4、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债权,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维权要采取合法手段,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虽然目前的法律对于债务人的惩戒措施还不严厉,但不代表债权人可以动用私刑。一旦触碰红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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