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析上世纪30年代的老税票
《福建安溪县房铺宅地税税单》
这是一张1941年福建安溪县的房地税的老税票,虽然残破红印不清,但格式印制内容完整,包括提示纳税人的权利,足可赏析怀旧。
当年安溪是抗战的后方,每项税收都是支撑抗战的力量。从税费只有叁元陆角,而且起止半年看,不大可能是房宅地税,那就只能是铺税。
下面照抄格式项目如下:
1941年《福建安溪县房铺宅地税税单》吕乙字第032号
(在格式框内)
纳税人姓名 陈诗兴(或典)、住址 第二区蓬莱镇彭格村○甲、税额 国币零拾叁元陆角整、税款期份 三十年一月份起 六月份止(第○期)、征收机关 安溪县政府经征处、经收人 (红印) 月 日 填 、中华民国三十年 月 日
(在格式框外右侧):注意:税单字迹如有涂改 纳税人得拒绝接受
(在格式框外骑缝):蓬莱吕乙字国币零拾叁元陆角整
(在格式框外底部):此联为纳税人收执
海坛古城位于平潭,这是一个平地上新建的仿古城市,我第一次来到海坛古城是2022年,过往的荣光我并不清楚,现在我见到的景象就是一片惨淡,烂尾的楼盘,随便关闭和转租的告示。大街上有几家餐厅和几家特产店还在,靠偶尔过来旅行团和一些散客支撑着,景区有一个海防博物馆,是货真价实的博物馆,看到有学生前来游学。
我在网上找到一段2013年的新闻报道:“我们的项目今年进入开发建设期,5年后项目完工,预计年接待游客量不低于300万人次。”平潭旅游地产的龙头项目“海坛古城”的投资方同元集团接受记者采访时,信心十足地表示。作为福建省的重点项目,“海坛古城”总投资达65亿元,占地约1100亩,其核心文化旅游景区约1000亩,配套住宅100亩,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据平潭县地税局测算,该项目全部建成后,每年将可带来上亿元的税收,并将成为平潭的新景点。”
看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信心十足也不能当饭吃。在国内类似的项目不止一家,比如景宁的凤凰古城,现状恐怕不会比这里好多少。
标 题: 关于项目土增税清算若干问题咨询
写信人: 阿**
咨询时间: 2021-03-17
回复时间: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3-23
留言内容:
我司是2020年9月15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增税清算报告,还未清算柜台申报,到11月15日左右税务清算小组才进城复核清算数据,截止目前清算结论未确定,过程遇到问题如下: 1、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已约定,建成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移交政府,属政府或业主所有,相关移交手续是21年1月才跟当地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签署移交手续,因移交手续时间晚于清算报告提交时间,该配套成本在土增税清算复核中,被当地税务从清算报告成本中剔除,不予认可该合情合理的成本支出,我司认为如此剔除不合理,配套成本不能因移交手续的问题而不予认可该成本,还请省局领导给予肯定解答,谢谢。 2、项目土增清算报告于20年9月15日提交,当地税局认为9月15日清算报告提交即为清算期结束了,税务11月份才进场审核期间不属于清算期间,还请领导给予分析答复下,谢谢。 3、项目土增清算报告于20年9月15日提交,报告中有列明约400来万尾款未结清,发票未取得,在税务复核期间,我司相继将该尾款予以支付并取得对应合理发票,当地税务认为是在9月15日提交报告日之后取得的发票,不予认定成本,被剔除了,但我司是在合理的复核期间取得的发票,况且截止目前税务还未出具结论,还未进行过申报,应该根据实际予以认定,不应以报告提交日为由给予剔除。还请省局领导给予肯定答复,谢谢。 4、支付的土地款项,对应的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增税中是如何处理的?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企业应在满足应清算条件,或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如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贵单位清算资料的审核情况等具体事宜,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为准。
对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冲减土地成本,对已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和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多退少补;清算申报认为已多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办理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我省清算纳税申报、补正资料、清算审核的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对符合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报,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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