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迁款必须得是农村户口吗?史律师详解补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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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稀缺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去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家,二是农民集体。现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量逐年上升,土地补偿款也越来越丰厚,争议也逐年上升。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被征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因此具有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获取土地补偿费用的关键所在。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自身多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为各位被拆迁人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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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那些权利?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对农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影响无疑是极为巨大的,有资格有权利,无资格则无权利,以自身利益和成员整体利益为标准可分为两类:
(1)自身利益包括:集体财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成员整体利益一般有集体事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贰
征地拆迁中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争议的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史律师经常遇到的涉及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因为考上大学,需将户口迁移到学校,虽在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但户口性质一般会变为非农业性质户口;
已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将户口迁到城镇,变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

虽是本村的村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户口,但其因为具有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等身份等非农户口;
农村中户口未迁出的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农嫁女或入赘男;
父母均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籍人员人员;
服兵役人员,以及任干部或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
非因生活需要,空挂户口人员;
……
叁
如何界定是否具有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各地做法亦不统一,甚至村民投票、村委会等方式都可以确定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此在实践中,大量农村拆迁补偿分配纠纷诉到法院之所以难于解决,其根源就虽然法律对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却未统一明确界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现阶段判断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式主要有两类:
(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全体成员经过特定程序决定。
(2)当地具有明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或是司法文件规定的,一般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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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遵从两个基本原则。
(1)在具有户籍的前提下,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出发点,结合本人是否在村集体内形成了固定生产、生活实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唯一性,即同一成员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史律师提醒
具有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土地被征收拆迁中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前提,各位被拆迁人如遇到认定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一定积极维权,可以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介入,维护合理权益。[/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