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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税公务员公示(税务公务员公示)

决定文书号 汴税二稽 罚[2022] 2 案件名称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决定文书号 汴税二稽 罚[2022] 2

案件名称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一)营业税方面 你(单位)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为31312217.55 元,已累计申报并缴纳税款发票金额为10311121元,累计未申报金额为21001096.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体内容详见法律依据详文,下同)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营业税1050054.84元的违法事实。 

(二)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从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为21957423.81 元,累计已缴纳增值税472720.65 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增值税625150.58元的违法事实。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营业税税额、增值税税额为依据,你单位存在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396.31元的违法事实。 

(四)印花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附件之规定,以你单位未如实申报的销售收入为依据,你单位存在少缴印花税21479.40 元的违法事实。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你(单位)东城明珠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384.8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69600.53平方米,检查所属期间累计交房建筑面积13195.69平方米。另外你单位于杞县东环路处拥有一块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207.9平方米。上述土地均属于一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按照6元/平方米征收。你单位在检查期内累计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07881.03元,已申报缴纳238790.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杞县人民政府调整城镇【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10221688186914W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处罚结果

(一)你(单位)采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手段,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税款共计4404912.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15年3月发生,延续至2020年12月(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至启动立案程序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实缴各种税款1412667.73元,少缴税款共计4404912.35元,偷税金额占被查期间应缴纳税款的75.72%,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在检查期间仍尽力配合预缴税款1800098.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5号),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罚款共计2202456.3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6

案件名称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经检查你单位2014年8月向朱某强借款3000万元, 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支付利息9,008,000.00元,借款本息在其他往来款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双方产生矛盾,法院于2017年5月将你单位账户查封,你单位于2018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了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法院强制从你单位账户中划拨本息13,343,254.00元(检查期内本息未划分清楚),你单位暂时将该项支出在往来款项中列支。 

你单位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支付利息7,656,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1,200.00元,未代扣代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你单位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支付朱国强利息7,656,000.00元,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531,200.00元不予追征(朱某强案件已经另案处理,详见《税务处理决定书》濮税一稽处(202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从立案之日起5年内);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支付利息1,352,000.00元,不含税利息1,312,621.36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1,579.19元,未代扣代缴。

2021年11月4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已由朱某强缴纳,完税证号341095211100010223。

 2.2018年1月你单位代股东李某宏支付的物业费6,970.72元,截止到2019年底未归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2019年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94.14元。

2021年11月12日你单位补扣补缴李某宏个人所得税1,394.14元,完税证号621111210349090071。 

以上合计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 

违法的证据:(1)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账;(2)银行流水;(3)物业费支付凭证;(4)法院执行书;(5)华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6)企业无法扣缴说明;(7)朱某强缴纳税款书;(8)李某宏缴纳税款书。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60%的罚款计:157,784.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10900***37C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60%的罚款计:157,784.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1/12/28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停止办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的公告】

尊敬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年终决算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12月28日0:00至12月31日24:00停止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含医疗保险费,下同)征收业务,届时各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自主终端设备以及各类网上缴费渠道将同时停止社会保险费征收,2023年1月1日起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请广大社会保险缴费人做好安排,尽快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影响您的医保报销和社保待遇享受,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09 17:0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0***00018B16F);法定代表人:董***(身份证号:51080219******2832):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开具的6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0924939.85元,税额合计10357239.56元,价税合计71282179.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3号),拟对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8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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