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 《低价购买二手车“不翼而飞”,风险由谁担?》 我国步入汽车社会后,汽车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特殊商品,逐渐融入到我们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汽车抵押贷款随之兴起。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车辆抵押以保障债权安全的做法在实践中颇为常见。近日,烟台福山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刘某在A公司购买了一辆权利有瑕疵的抵押车,5个月后车辆不翼而飞,这份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网页链接
近日,山东烟台。招远法院公开一起案件:大学生孙某,3月10日从某酒行花14328元购买了六箱金箔酒,在购买及开票的过程中拍摄视频,并委托律师处理该买卖合同纠纷。
孙某在对该酒有高度认知度情况下,向王某指认该酒,在王某购买5瓶后,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4月1日,孙某以“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规定。起诉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退还14328元并要求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大学生,一次性购买6箱金箔酒,要求十倍赔偿,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与王某合谋购买金箔酒并,通过投诉牟利,为非正常消费者。酒行出售金箔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双方买卖金箔酒的合同无效,孙某要求被告酒行返还货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孙某应返还购买的金箔酒,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代表委员看法院#【全国人大代表王威东: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市场准入到市场交易再到市场退出各个环节,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愈发凸显。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各类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平等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利益关系,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在我的家乡,山东省烟台法院实行常态化走访联系辖区企业机制,主动送“法”上门,听取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绿色服务”通道,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买卖合同、金融合同等涉企纠纷;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积极挽救有价值的危困企业;主动服务对外开放。尤其值得点赞的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依法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相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希望人民法院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真正把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发挥到位,用实际行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最高法工作报告#
#代表委员看法院#【全国人大代表王威东: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市场准入到市场交易再到市场退出各个环节,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愈发凸显。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各类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平等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利益关系,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在我的家乡,山东省烟台法院实行常态化走访联系辖区企业机制,主动送“法”上门,听取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绿色服务”通道,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买卖合同、金融合同等涉企纠纷;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积极挽救有价值的危困企业;主动服务对外开放。尤其值得点赞的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依法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相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希望人民法院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真正把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发挥到位,用实际行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最高法工作报告#
“中药饮片没有任何问题,凭啥罚款35万?”山东烟台,衣某是一家村卫生室负责人。市监局经过检查,认为衣某违规售卖中药饮片,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89.5元,罚款35万元。衣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衣某是当地村卫生室的负责人,平时其妻子也给予帮忙。事发当天,市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衣某存在违规进药的问题,遂给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衣某在短时间内从某个人诊所购进中药饮片销售给患者,累计进货3930元,获利589.5元,但不能提供其购进的上述中药饮片合法的供货商资,遂对其罚款35万元。
衣某不服,以市监局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第一、卫生室购药并非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药品,而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代患者购买中药饮片,这有患者证言可以证明;
第二、市监局处罚时仅告知其妻子徐某,而没有向他告知,他才是卫生室的负责人,市监局出示的其妻子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的;
第三、他是从合法诊所购进的中药饮片,该诊所手续齐全,具有处方权,药品是否有问题不应当由他负责;
第四、所售中药饮片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轻微,处罚35万太重了。
市监局收到法院传票后,答辩道:
第一、虽然衣某辩称其为患者代购中药饮片,但是经过调查,衣某和购药诊所根据所售金额按照比例月结,不符合代购的特征;
第二、衣某和徐某系夫妻关系,市监局调查时,二人都在现场,衣某对徐某的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且卫生室的公章平时由上级卫生院保管,没有衣的同意,上级卫生院也不会私自盖章的:
第三、衣某作为一名医务从业者,应当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所购药品手续进行核查,诊所违规进药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和该案没有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药品管理法》5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本案中衣某购进的是中药饮片而非中药材,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分别制定品种目录。
其次、衣某提供不出其购进的中药饮片合法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文件,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者、正如衣某辩解的,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实践经验,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应当鼓励中药发展,但正因为如此,中药进货来源才至关重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市监局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了衣某的诉讼请求。衣某不服,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烟台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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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在烟台市福山法院开庭一天,袭警罪辩护,上午提问,举证质证,下午辩论,因为是无罪辩护,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唇枪舌剑,各执己见,结束后就赶到烟台南站,差几分钟上了高铁,回京。
请问大家打官司都找律师吗?
我今天去法院起诉,我没有找律师。自己去的,下着雨。我在手机查到有很多法院,就直接去了烟台黄务法院,去了被告知,起诉必须先立案,立案必须要去北岛的法院。然后又从黄务法院去了北岛。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很紧张,没想到还去错了地方。
去了之后,先存包,只能带手机。各种检查,很严格。天下着雨,我没打雨伞,心情就像天气一样,很沉重。长这么大,第一次来法院,也没有想到自己回来这种地方。
我不找律师的原因是,我的这个事不是很严重的,也不是经济纠纷,有时候人活一口气。说实话我很紧张,很害怕,没有经历过,但是我也必须迈出这一步。如果不迈,将来会有很长一段时间感觉窝火。
那我就勇敢一点吧。我去了之后,递交了材料,工作人员让我回去,等待审核材料。
天阴沉沉的。从法院走出来,自己松了一口气。希望迎接我的将是美好的阳光!
#中秋挑战赛# #未来总有光#
【台海说法:打赏主播女友30余万,分手后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0年5月,远在国外的原告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还在烟台上大学的被告女主播孙某,并逐渐对其产生好感,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络感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对孙某的好感愈加深厚,并多次在微信中表示希望能和孙某成为男女朋友。2020年9月至10月,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互称“老婆”“老公”;在此期间,李某先后在孙某的直播间打赏30余万元,微信转账、购买礼物8万余元。
2020年12月,两人分手。李某遂通过电话要求被告孙某返还钱款共计25万元,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后李某又以挽留被告为由,将返还钱款的金额提高至40万元,孙某拒绝,且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李某主张其为孙某打赏和转账、购买礼物的行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现双方恋情终止,孙某有义务退还所有赠与款项,故将孙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向被告赠与的钱款及礼物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
原告李某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及通话录音证明,其与被告孙某确实存在恋爱关系,两人通过视频表达情意,且在恋爱期间两人在微信上互称彼此为“老公”“老婆”,双方的感情已达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故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更是为了能够和被告长期一起共同生活最终走向婚姻关系之目的,才陆续给被告转账、购买礼物,并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
被告孙某则明确予以否认,表示双方从未在现实中见过面,感情未达到结婚的程度,被告向原告赠与的任何钱款和礼物均未表示是以结婚为前提,只是二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返还;而原告在直播间的打赏,系被告通过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并非赠与,更不应返还。两人感情破裂后,原告通过电话要求被告返还钱款25万元,被告表示同意,后原告以挽留被告为由,将返还钱款的金额提升至40万元,被告明确予以拒绝。
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真实性虽提出存在剪辑、截图的可能,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并表示录音内容是被告在原告威胁性的语言逼迫下,才同意向原告返还25万元,且双方在录音中一直反复协商,并未确定最终的和解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原告花费8万余元向被告赠送礼物、微信转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因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从未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原告与被告在通过网络相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相互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用亲昵的言语进行聊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原告才做出的上述赠与行为。故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为据主张向被告赠送的款项和礼品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述期间内,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原告在欣赏被告直播节目的活动中自愿花费的费用,不属于无偿赠与,故原告对其在被告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应予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12月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原、被告针对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宜已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双方仅是针对返款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未达成最终意见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40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仅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25万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芝罘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款项25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芝罘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法: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费 法院:支持!】
2021年4月8日5时许,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因变道超车与驾驶三轮车的高某某相撞,致两车损坏,高某某与三轮车乘客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1月,李某某将祁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烟台市福山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福山区法院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保险公司对李某某的误工费等主张不予认可,双方争议较大,该案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7周岁,误工费不应给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李某某虽系农村居民、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为了其自身的生活,仍然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李某某当庭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本人陈述均可以证明该事实,故李某某主张误工费应予以支持。针对李某某主张误工费计算有误,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误工费为14375.67元。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事故损失共计101894.06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主张误工费的主体即受害人,并未区分为退休人员和非退休人员。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也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从事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客观上有失公平。
从本案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因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实际劳动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以及伤害对伤者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