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话你可以录音,今天是你工作的最后一天”!河北石家庄,许女士在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伴岗位工作。在年初的时候,领导突然安排她去负责一家山东公司的招聘工作,这让她难以接受。可没多久,人事主管就告知她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不服从管理”
许女士的劳动关系就在这家石家庄的公司,她是在2020年4月份入职的,一直以来都是任劳任怨的工作。在今年一月份,直属领导突然给她安排其他公司的招聘工作。但这不仅仅是换个工作地点而已。
许女士表示,如此的安排,第一会变更她的薪资结构。第二会变动了绩效考核方案和工作内容。她是公司的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伴岗位,但对方只让她做招聘,可她并不是招聘专员。既然是额外增加的工作,就不应该纳入常态考核的标准,于是她拒绝了领导的安排。
如果从岗位的职责来讲,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伴是企业派驻到各个业务或事业部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主要协助各业务单元高层及经理在员工发展、人才发掘、能力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确实不仅仅是招聘的职责。许女士拒绝也是情有可原的。
过了几个月,原以为此事不了了之了,结果4月份的一天,她突然接到公司人事主管的电话,也就是开头的一幕。对方告知许女士,第二天就不用再来上班了,理由是不服从管理,公司会给她“2N+1”的补偿金。
所谓的“2N+1”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一次性补偿许女士6个月的工资。然而一个晚上过后,对方又给她打来一个电话,表示昨天说“2N+1”是说错了,应该按照“N+1”来赔偿,一句说错了,就要就让许女士的赔偿金缩水了将近一半。
许女士认为,自己离职不是不可以,但现在以这种方式离职她无法接受。就因为领导一句“不服从管理”,她就要被辞退。人事主管一句“我说错了”,连赔偿金都没有了。两个人两句话,就发来一个解除劳动通知书,这似乎都显得太儿戏了。
许女士带着记者一起来到公司,但领导都不在,由于对方已经把她的电话拉黑。她想要主动协调已经不可能,接下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了。
如果按照许女士的说法,这样的公司,离职是一点不可惜的,不过这样被辞退的方式确实太委屈了。如果上班、调岗、离职都是别人一句话的事,那签劳动合同的意义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擅自安排调岗位,而员工不服从离职的,是有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谓的公司安排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所以我们应当支持当事人用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石家庄头条# #真知新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