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江法院| 兵分二路赴异地,一日拘回二“老赖”
钱小丽 孙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
年关临近, 庐江法院执行局干警们加快了查物找人的步伐。12月24日,干警们兵分两路分别从上海市黄浦区、淮南市凤台县将二名逃避执行的“老赖”拘传至庐江法院。
被从上海市黄浦区拘回的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间因资金周转多次向申请人张某借款共计40余万,经法院审理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远遁他乡。12月23日下午,执行局副局长宋功平接到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上海市黄浦区某商业区务工。宋功平副局长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带领执行干警连夜赶赴上海市黄浦区进行部署,12月24日早上六点在被执行人张某某租住房附近等待其出现,于上午9时顺利控制住被执行人张某,接着将其拘传回庐江县。被执行人仍表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后被带至庐江县医院进行核酸检测、体检,于深夜11点送往庐江拘留所。
被从淮南市凤台县拘回的被执行人黎某拖欠申请人张某工程款7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黎某一直未付,亦不听从法官传唤。12月24日早晨,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黎某在淮南市凤台县某地的线索后,立即驱军前往,上午十点多将被执行人黎某拘传至庐江法院,但被执行人依然表示,自己现在一分钱没有,无法给付申请人张某工程款。到了中午,执行法官决定先带其去做司法拘留前的体检,并向其讲明如再不履行,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黎某见到执行法官动真格后,开始慌了,并联系亲朋好友筹钱。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黎某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黎某当场支付5万元,并承诺春节前再支付5万元,剩余工程款于2021年7月前付清。
【闹剧一场:听说官员被盗后不敢报警,遂抢劫厅官得手现金、美元等130万,厅官“鸟为食亡”选择报警引发关注,受贿罪东窗事发!】
安徽,马某搞工程,但工程款要不回来,特别缺钱。马某在网上受到“启发”:官员家里有很多现金,被盗后不敢报警。马某通过手机搜索确定将安徽省交通厅厅长施平作为作案目标,并找来帮手谢某。
2015年4月28日,解某在小区门口观察,马某手持气手枪埋伏在施平家门口消防通道处。等到施平夫人时任安徽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韩剑辉开门时,马某将其控制,用胶带缠住韩剑辉手脚,找她要钱。劫得现金人民币830700元、美元28980元、价值人民币288815.72元的各类购物卡、消费卡以及手机、香烟等物,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921.85元。案发后,韩剑辉用家里的固定电话联系了其丈夫施平,施平得知情况后当即报警。
2018年4月1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20年2月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施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早在2019年施平的妻子、时任安徽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韩剑辉亦被免职。(澎湃新闻)
【法律解读】:一些要员家里藏有巨额现金,还真不是假的,贪来的钱没来得及享受就充盈国库了,只是为自己锻造了一副镣铐,真是在位时间久了就麻木了,堕落了,官场清廉的风气多么重要啊!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八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形之一。抢劫罪虽然在《刑法》中列在侵犯财产犯罪章节中,但量刑不太关注所得金额,而是以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依据。故马某判刑14年。
施平面临重判。依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施平即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平利用担任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icon税政一处处长、直属征收分局局长、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推进、补贴申报、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埇桥区人大四级调研员营飞被立案调查。
据相关网络媒体报道,2022年10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大常委会四级调研员营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开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早前,营飞在水利局任职时曾受党纪处分。
2015年7月13日下午,记者走访相关单位防汛值班情况,发现埇桥区水利局防汛值班人员郑某、邵某某在值班期间,躺在床上观看电视,此事被媒体曝光。
埇桥区水利局给予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邵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营飞作为埇桥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邱峰作为埇桥区水利局纪检组长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作为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单位纪律涣散,在防汛的关键期,值班人员竟然躺着看电视,营飞肯定要负领导责任。这样不负责任的领导犯错误是正常,不犯错误是非正常。
#天津头条#今天看到一个人视频,安徽六安市2015年11月到2016年9月30买房子的,可以去退契税的一半,大家知道这是全国实行的,还是只限谋个城市。
中铝集团巡视办公室主任李伯含被查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巡视办公室主任李伯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伯含简历
李伯含,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安徽庐江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8月至1999年1月,历任北京矿冶研究总院财务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
1999年1月至2000年10月,任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副总经理(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0年10月至2003年10月,历任中国铝业公司(筹)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财务部(审计部)主任;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中国铝业公司行政服务部主任;
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任中国铝业公司行政服务部主任,中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中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铝业公司巡视组组长;
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中铝矿业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铜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任中铝集团第一巡视组组长;
2019年9月,任中铝集团巡视办公室主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金成俊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2015年至2021年,金成俊多次在春节等节日期间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4人所送的高档白酒、香烟、电脑等礼品。金成俊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5月,金成俊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宿州站,位于中国安徽省宿州市,是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二等站,建成于1910年。
宿州东站,位于安徽省宿州市,隶属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京沪高速铁路上的客运站。
宿州东站于2008年5月开建。于2011年6月30日,随着京沪高速铁路开通而正式投入运营。于2015年11月启动站房改扩建工程,2016年12月改扩建完毕。
宿州西站,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规划建设中的宿州西站选址于宿州市埇桥区陈岭村东北侧,隶属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是淮宿蚌城际铁路上的客运站。
宿州南站,位于中国安徽省宿州市,是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五等站,始建于1941年。
安徽省人社厅回应“皖最低工资标准排名倒数”:将调研论证
澎湃新闻记者 张家然
有网友反映“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口径有别导致排名倒数”,安徽省官方作出回应。
近日,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近期我看到安徽省即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新闻,在与全国其他省市对比中发现,安徽省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省份,原因是统计口径了剔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而绝大多数省份都是包含的,导致目前安徽工资标准在全国排名倒数的假象,与安徽省在全国的GDP排名严重不相符合。”
上述网友建议,希望在本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能够按照全国普遍发布口径来调整最低工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4月30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上述网友称,安徽省近几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政策依据是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安徽省与北京、上海市一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低收入群体增加即期收入,有利于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例,2018年10月2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
2018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相较于2015年的标准,单从数字上看,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只有3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2015发布的标准也是此口径),当年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排在全国第8位,中部地区第1位。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透露,今年拟按规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于调整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上述《规定》,在《规定》没有修改前,发布的标准仍应依照《规定》,剔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今年将会对《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待时机成熟后报送省司法厅,积极推动《规定》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徽省最低工资制度。(来源:澎湃新闻)
安徽蚌埠,男子鄢某以掌握所在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已判刑)等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采用不断越级上访的方式,通过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殷某向刘某等人施压,以将房屋强行出售给刘某为借口,强行向刘某等人索要财物,共计113万余元。鄢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来源:安徽网)
【在线看法】:
男子鄢某作案手法很简单,就是以掌握刘某等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要挟,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正是掌握了被害人的软肋,进行威胁索要财物,最终被抓获归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采用威胁的方式将房屋高价出售等方式勒索财物
2014年,鄢某采用以上访要挟的方式,以出售房屋为借口,强行向刘某索要86万元,经相关机关测算,该处房屋价格为27万余元。2015年,鄢某仍采用上述要挟方式,强行向刘某索要一宗土地和石子等建筑材料,在此处盖起二层楼房。并迫使刘某帮助其建设两间房屋。2016年,再次以出售房屋为由,强行向刘某等人索要55万元。两次勒索的共计141万元,扣住房屋价值27万余元,其实际敲诈勒索价值为113万余元。
二、掌握违法事实,向相关部门举报,合理合法,但以此威胁索要财物则涉嫌犯罪
鄢某掌握了所在村原党支部书刘某等人的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之后通过上访等方式进行举报,这是公民的权利,是合法行为。可能我们认为鄢某是村里的一个正义人士,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向有关机关及时举报,其实不然,鄢某完全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对刘某进行举报,以此为手段来要挟刘某,达到起敲诈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当然,刘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被依法判处刑罚。
三、鄢某以掌握他人违法犯罪的证据进行要挟,以此索要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鄢某以等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采用不断越级上访的方式,通过他人向刘某等人施压,已将房屋强行出售给刘某为借口,强行向刘某等人索要财物,共计113万余元。虽然采用通过他人施压,以出售房屋进行伪装,但褪去伪装,以要挟方式索要财物的事实清晰可见,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要挟的内容包括某些把柄,比如生活作风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等。构成该罪,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嫌疑人鄢某以对被害人刘某等人以要挟的方式勒索财物11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鄢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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