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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县直女公务员,身体不适,却被经常要求喝酒,想辞职考老师,好不好?
湖南省一个县城县直单位的公务员,女生,服务期限快到了,准备换工作考教师。
原因是考公之前并不知道公务员打交道需要喝酒,本人工作岗位原因也时常被点名喝酒,我的身体原因不能喝酒,也忍受不了经常性的酒局。
小地方酒局对面都是领导同事,有时场面搞得很尴尬,时间久了心理压力很大,所以有了退却的想法,想要换一个简单的圈子,不用喝酒不用应酬的。
想问一下,辞去公务员考教师,好不好~
#体制内那些事# #公务员# #省考#
聊聊那位网传进入居民家中用揍人的方式开展工作的浏阳廖主任的官衔有多大。
廖主任目前已经被停职,根据被打群众微信介绍此人为浏阳市荷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别看官名很长,其实也就是个芝麻绿豆级别的官职。
湖南省为省部级别,旗下市为地级市,由于湖南省没有副部级城市,所以包括长沙在内的所有市均为地级市,党政一把手为正厅级。当然,如果长沙市委书记同时兼任湖南省委常委的话其行政级别能够升至副部级,只不过是因为担任省委常委才提到的副部级,不兼任的话只是正厅级。
浏阳市属于正厅级吗?并不是,该市以前是一个县,县改市后才由浏阳县变成了浏阳市,但行政级别依然为县处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县级市,由长沙市代管,所以该市的市委书记和市长均是正处级。
荷花街道为浏阳市的下属街道,行政上低一个级别,县级往下即为科级,街道主任的行政级别应该是正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属于街道下面的一个部门,行政级别又要下降一级,这样就变成了股级。
股级在正规的编制中是不存在的,股长不能算官衔,这意味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廖主任没有行政上的级别。不过,考虑到人家也是分管一块事务的公务人员,廖主任可能拥有副科职,该行政级别为官员中的最低级别,再低就没有职务,属于普通公务人员了。
总结一下,廖主任最多为副科职官员,如果年龄与资历不够的话连副科职都捞不到,只能算是一位牵头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而已。因此,廖主任的官职在行政体系里实在不值一提,用芝麻绿豆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
就是这么一位官职极小(可能没有官职)的主任就敢带人跑到居民家中以非常不合适的方式开展工作,要不是这户人家家里有摄像头,恐怕这种耀武扬威式的模样还不会被公众知晓。
问题来了,那么小的官员哪来“嚣张跋扈”的资本呢?恐怕是实际权力给了他打人的自信,基层中不少人的职务很低但手里的权力不小。
比如,县财政局的副局长、镇里面的副镇长均是副科职,属于前面提到的官员里的最低行政级别,可在当地却拥有不小的权力。
作为街道综治办的主任,廖主任负责整个街道综合治理工作,别小看这份权力,牛叉哄哄的小区保安队长看到物业经理点头哈腰,物业经理看到廖主任点头哈腰。你呢?非常时期还得求着保安队长办事。
现在知道廖主任敢于出手的原因了吧?平时工作时牛叉惯了,丧失了敬畏感,真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被管理对象了。他可能忘了自己的工资是由税收收入支付的,而税收是由纳税人缴纳的,面对衣食父母就这态度,是不是不想要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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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县委书记,是一把手,老子不怕!”,湖南长沙,2005年时任某县县委书记的王某因酒驾被查,却当着上百名围观群众口出狂言,并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不久王某被免职。但令人震惊的是,4年后王某又被重新启用,调任某国企的董事长。直到2021年,王某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再次落马。
王某因为酒驾后嚣张跋扈被免职,按理说是非常严重的,政治生涯基本报废了。但此后的一番神操作,让人匪夷所思。先是上调至市政府担任副秘书长,然后调任省属国企副总,直到再次落马时已成为国企董事长。那么,能力一般、劣迹斑斑的王某是如何升迁的,背后是否有其他保护伞?也值得一查。#曾酒驾袭警叫嚣的干部再次落马# 头条热榜
王某酒驾,如果经鉴定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则属于醉酒驾驶。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如果其未达到醉酒程度,且情节尚未严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也是违法行为,也应收到政务处分。而其拒绝配合民警调查,甚至殴打民警、抗拒执法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按照现在的刑法,则涉嫌构成袭警罪了。
但王某却没有受到丝毫处罚,仅仅是被免职,之后升迁也不受任何影响。这明显有猫腻!希望有关部门彻查这个事件背后的靠山,对违规提拔的后台连根拔起。目前,王某又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双开调查。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王某作为国企领导,受贿金额小不了,两罪并罚,估计要把牢底坐穿了。恐怕这次没有人救得了了。
王某当上县委书记后,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从县委书记到国企董事长,到再次落马,一手好牌被自己打烂,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此,您怎么看干部被处分后再度任用的事呢?欢迎留言、转发!#长沙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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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工作人员上门打人: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基本案情】
根据网传视频,湖南浏阳一小区内,街道工作人员进入居民家中,刚开始工作人员在和居民沟通工作,但是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发生言语冲突并打人。令人愤慨的是,视频中除胸前挂着牌子进行沟通的工作人员外,还有另外三位像是工作人员的人站在周围无动于衷。小孩看见父亲正在被殴打,趴在父亲身上进行保卫,也被站在周围的工作人员抱离。
据后续报道,针对此次街道工作人员上门打人的事件,浏阳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处理,涉事人员现已停职,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如此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这些问题均需要辩护工作者注意。#监拍浏阳街道人员上门打业主##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律师解读】
根据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工作者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 街道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如何,影响着本罪特殊主体的认定。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毋庸置疑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街道工作人员同样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街道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频中进行殴打行为的人员即具备滥用职权罪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2. 殴打居民是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滥用职权行为,还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放弃职责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中,超越职权范围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首先应当考虑职权本身允许的范围。
本案中,街道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并不包括对他人人身采取限制或者侵害行为,视频中进行殴打行为的人员到居民家中,本身是进行沟通工作,而后动手打人的行为则超出了职权范围,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3. 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在“重大损失”的认定上,司法解释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均属于重大损失。
本案中,一方面应当对被殴打居民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则应当综合考虑殴打和围观的人数、视频流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结合本案已知的情形,初步判断并未构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与其程度相当的社会影响。
4. 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的一部分。若本案中存在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缺乏进入该住宅的合法理由时仍不退出的情形,则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故意伤害罪,则是针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要求达到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后果,相较于滥用职权罪要求的“重大损失”,门槛更低。若本案中,被殴打人的人身损害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则满足故意伤害罪的伤害后果要求。
【总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背负着人们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滥用职权罪以及其他相关罪名,均是对权力的约束,只有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有效保障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