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山一名刚入职1年的24岁辅警刘某,在扫黄时抓获了一名16岁的卖淫女子卯某。刘某扣押卯某的手机和皮包,最后竟将她带回自己的租住屋内强奸。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此案,刘某犯强奸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辅警非公务员,没有执法权。其本人只能协助正式的民警执行职务。而刘某所为,正是借助其身份权力,对卯某进行威胁,进而达成自己的犯罪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指通过强制手段,压制妇女反抗,并同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构成并不要求一定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行为,以强势身份压制其反抗,一样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强奸罪的基本刑期为3—10年有期徒刑。行为人具备法定加重情节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该案中的刘某利用其身份压制卯某的反抗,两次同其发生性关系,加之其也有坦白等可从宽处理的情节,最终对其处以4年有期徒刑。
至于该案中的卯某,她既是受害人,也是违法者。通常来讲,单独的卖淫、嫖娼并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的和卖淫相关的罪名不多,当前组织、强迫、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才会构成对应的犯罪。《刑法》重点处罚的是卖淫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既然存在被害人,那罪犯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必须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肯定刘某强奸卯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则刘某的单位不用为此向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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