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从业限制规定】《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离任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也就是说监察人员在其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纪委监委系统之后,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具体如下:
1.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以“内”,不能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除非有特别规定,3年之后不再受此条款限制。
注意:法官、检察官在离任2年之内只是不得以“律师”的身份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监察人员在离任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监察人员被开除公职的,其终身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4.如果监察人员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可不受第2和第3项限制。
当然从业限制并不是单独针对监察人员才有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均有从业限制的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的从业行为都会受到一定限制。究其原因,是其与一般公民不同,他们在职期间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即便在本人离岗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段时间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这样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