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下午2点左右,湖南一女子田某某在收费站出口遇交警检查,因未系安全带,双方发生争执。情急之下,田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电话告知其丈夫谢某某自己因未系安全带与交警发生冲突。
谢某某出生于1995年,听到自己老婆出了事,从家里拿了一把长30厘米左右的刀,前往新邵西收费站,等待谢某某到来之时,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已在现场处理此事。
但谢某某仍然喋喋不休,再次与高速交警发生语言冲突,并拿出藏在身上的刀砍向交警执法警车,后用刀指向高速交警,并扬言要出手报复。公安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并将谢某某手中的刀具予以收缴,随后谢某某被带至新邵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
新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8日,以谢某某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于2021年2月3日,对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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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田某某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罚款50元,扣2分。田某某理应接受交警的行政处罚,如果确实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田某某没有采用合理的手段,而是打电话告诉自己的丈夫谢某某,致使谢某某与交警发生冲突,构成妨碍公务罪,于情于理都不合法。
2.谢某某作为95后的精神小伙,在得知妻子因为未系安全带与交警发生冲突时,非但没有对妻子进行劝解,反而意气用事,拿刀阻碍交警执法。所幸公安民警就在现场,及时对谢某某进行劝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否则谢某某面对的将是牢狱之灾。
3.谢某某构成妨碍公务罪无疑,但因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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