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老师状告教育局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驳回了,维持原判。至此,姚老师也应该“回头”是岸,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吧。因为,在这种性质的事件中,你是折腾不起的!
那么,老师遇到不公,能不能状告学校或者教育局?我们来看看《教师法》第39条是怎么规定的。《教师法》第39条,有两层意思: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通过这两条可以看出,《教师法》从来没有给老师上诉主管部门的权利,而是用的“申诉”,也就是说你是“吃财政饭”的,是“有组织”的,和学校、教育局之间的矛盾,属于“人事管理”问题,可以申诉,但是不能上诉,法院是不会解决学校职称问题矛盾的,如果区教育局没有及时“回复”,姚老师应该是向当地政府或者市教育局申诉,而不是去法院起诉,这一步就错了。
我们真为姚老师的“坚强不屈”所感动,但也为姚老师的“泪水”怜惜。希望姚老师回归吧,再继续下去会弄坏身体的。
另外,我们也强烈呼吁:教师职称评审能不能彻底改革一下,只要教学达标,师德没问题,以教龄为时间节点,给予职称晋级,避免人为操作,行不行啊?!
@北国鹰飞 #我要上微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