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晚11点多,男子李某和同事在某酒吧喝酒。醉酒后的李某悄悄将手伸到邻桌吴女士的腿上。
这一举动被吴女士的朋友彭某发现,彭某当即质问李某,却遭到对方辱骂,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
李某率先动手,打了彭某脖子一拳,彭某则将李某推倒在座位上。
酒吧保安肖某和成某赶到,将二人劝开。然后,二人架着醉酒的李某出酒吧。
这时候,酒吧的行政总监韩某也过来了解情况,谁知李某突然失控,朝着韩某和保安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众人将李某制服后报警。经现场检查,韩某、肖某、成某三人身体均有伤情。
经法医鉴定,肖某和成某均已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将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处理。
李某的家属赔偿给受伤的三名被害人各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书。
@普法学僧
李某真是太嚣张了,喝醉酒后伸“咸猪手”,被发现了不仅不道歉认错,还动手打人,甚至对来劝架的酒吧工作人员也不放过,其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违法,已经涉嫌犯罪了,那么法律上如何评价他的行为?
1、关于李某打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具体构成何罪,要看李某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寻衅滋事不仅包含上述故意,还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当然两者在行为表现上都有可能是殴打他人。但故意伤害罪,殴打的一般是冲突矛盾的具体对象,而寻衅滋事罪,殴打则具有随意性、挑衅性,即无故生非、借故生非等特征。
从结果上来看,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构罪,寻衅滋事罪则门槛要低的多,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即构罪: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体到本案,李某有错在先,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先动手打人,之后又对劝架的工作人员随意殴打,造成2人轻微伤,明显有无事生非的故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李某朝邻桌女性“伸咸猪手”的行为,如何评价?
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猥亵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的猥亵行为较轻微,而且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与之相当程度的其他手段,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按违法处理更为合适,可对其按情节恶劣,顶格处拘留10日。
3、有人注意到,案发时李某处于醉酒状态,是否影响其定罪量刑?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人经常在喝醉酒后挑衅滋事,有的还有偷东西的怪癖,我们俗称这些人“酒品不好”。实际上,这类人是在酒精作用下,某种程度上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是控制力减弱并不代表没有,而且如果明知自己“酒品不好”,仍然大量饮酒让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都是不能免除刑责的。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规定并不绝对,也有例外。那就是行为人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即喝醉后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只有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虽然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受刑事责任追究。
最后,这个案件警示那些爱喝酒的人,如果“酒品”比较差,就尽量少喝或者不要在公共场所饮酒,否则出了问题,即使你再怎么强调“断片了”,法律也一样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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