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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公务员考试(宜宾公务员考试成绩)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宜宾市公安局就严厉打击甩客、非法转运涉疫重点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发布通告: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宜宾市公安局就严厉打击甩客、非法转运涉疫重点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发布通告:

一、严厉打击将疫情风险地区来(返)宜人员在辖区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停车区)下客,让乘车人员步行、翻越高速公路隔离设施或由本地车辆运送出高速公路等甩客、非法转运,逃避疫情防控卡点检疫等违法行为。涉及非法营运、非法载客行为,将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在人员集中地、机场、客运站点及周边等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以及私自包车接送中高风险区务工返乡人员等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 QQ 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依规从重顶格处罚。

三、经过市内“入宜即检”查验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将联合境内高速公安交警、高速交通执法机构,加大对甩客、非法转运涉疫人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五、广大群众和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拒绝在高速公路、高速路口、服务区等下车、转车、乘车。因乘客个人行为造成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违法线索及证据。

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 12328(交通运输)

19950331623(高速交通执法一支队)

19950331736(高速交通执法十二大队)

19950331720(高速交通执法十三大队)

19950331762(高速交通执法十三大队)

96122(高速公安交警)

来源: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头条##实时路况# 【关于对G246海瀛至筠连县城段实施预防性养护工程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为改善交通通行条件,宜宾市公路局高县公路养护段将对G246海瀛至筠连县城段实施预防性养护工程,为保证道路养护期间交通秩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G246海瀛至筠连县城段实施交通管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管制路段

G246海瀛至筠连县城段(焦村互通连接线与G246国道交叉口—百兴客运站红绿灯路口),全长3.75公里,实行交通管制。

二、管制时间

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管制时间根据施工进度缩短或延长)。

三、管制方式

道路实行管制施工,施工期间车辆管制要求:施工路段货运车辆禁止通行(施工所需工程车辆除外),其余社会车辆由现场交通管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依次交替通行。

四、管制期间通行要求

为避免交通堵塞,途经管制路段的轿车建议绕行宜彝高速,其余通行车辆须提高安全驾驶意识,严格服从现场执行交通管制人员的指挥。对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五、货运车辆绕行线路

路线一 焦村互通连接线——筠连县城

焦村互通连接线——宜彝高速公路——筠连收费站——收费站与S444连接线—— S444(中和站至筠巡快速通道)——县城

路线二 焦村互通连接线——巡司镇、腾达镇

焦村互通连接线——宜彝高速公路——筠连收费站——收费站与S444连接线 ——S444(中和站至筠巡快速通道)——巡司镇、腾达镇

路线三 云南盐津方向 ——焦村互通连接线

云南盐津方向——定水四桥——煤都大道——天筠路——S444(中和站至筠巡快速通道)——收费站与S444连接线——筠连收费站——宜彝高速公路——焦村互通连接线

本通告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希望广大驾乘人员充分理解,积极配合,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宜宾交警在线 @筠连公安

特此通告。

宜宾市公路局高县公路养护段

筠连县公安局 筠连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7日

宜宾生产的汽车:公务用车很多部门都不愿意用,都等着换其他品牌汽车,要是换宜宾生产的随时都可以换~

宜宾城市道路确实比泸州优化的好!有点中大城市感觉!

#宜宾头条#投稿

七律 无题

作者 李树春(四川宜宾)

新村变化看农村,主任支书宝马奔。

公务人员多煅炼,自行车上细雕痕。

出师事里勤修道,得罪基层难送门。

走过街头听款话,东边开发报深恩。

近日宜宾一男子袭警,被击毙。11月30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分局观音派出所接村民陶某文报警,称其弟陶某将其兄弟两家共同修建的道路挖断,阻拦自已运输饲料的车辆通行。派出所民辅警赶到现场后,陶某及妻子熊某英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出警人员,陶某用水泥块将民警余某头部砸伤,又手持钢钎冲向余某。经多次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无效后,余某开枪将其击倒。出警人员随即拨打120开展救治。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余某因头部受伤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来源:光明日报)

陶某和妻子熊某暴力抗拒警察执法,袭击警务人员,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刑法》 27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事情并不复杂,原本也不属于恶性案件,只是陶某兄弟二人的民事纠纷,但陶某与其妻无视法纪,公然袭击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应对措施,这没有错,只不过措施是否过当,值得探讨。

《警察法》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本案中警方面对陶某的攻击,开了七枪,以当时的情况,是否一定要通过开枪制止,开枪是否一定要打要害,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但是法律的尊严,公职人员正常执法的权利不容挑衅。

#默默说法#

#我要上头条# #宜宾#

太猖狂了!四川宜宾,某高架桥路段,交警支队例行检查。这时,驶来一辆无牌照面包车。执勤人员立刻示意停车,并要求驾驶员罗某下车接受询问。突然,罗某猛踩油门,打算逃离,辅警情急之下把住车窗,呵斥罗某赶紧停车。但罗某却不停车,一边喊“放我一马吧”,一边拖行小张往前走。直到拖行1公里左右后,小张因体力不支摔下来,身受重伤。次日,罗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这罗某真是“无知无畏”啊!该说他什么好呢,21岁的年轻人,做事情也太不经大脑了。违章就接受处罚,你以为你能跑的了吗?别的不说,一路都是监控,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逃跑有什么意义呢?而且竟然拖行执勤人员1公里多,这就不是违法这么简单了,已经涉嫌犯罪了。

首先,罗某驾驶无牌照面包车上路,涉嫌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警部门遇到这种情况,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暂扣车辆,收缴假牌假证,处罚有关人员。

其次,罗某为了逃避处罚竟然将辅警小张拖行1公里,致其重伤,其行为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体到本案,虽然小张是辅警,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和民警一起执法,属于受委托执行公务,同样受法律保护。罗某的行为应当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所以罗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本来是一个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小罗倒好,逃避执法,重伤辅警小张,演变成犯罪行为了。真是得不偿失啊。

最后,希望罗某经此一事,能够有所成长,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坚决不做触碰法律底线的事情。同时,也希望小张能够尽快痊愈,恢复身体,早日回到自己的职场,我们的交通安全还需要这样负责认真的执勤人员的维护。

您如何评价罗某的行为呢?欢迎留言、转发!#宜宾头条# #男子驾驶无牌面包车被拦拖行交警被刑拘##普法行动#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快停车!车外有人!”近日,四川宜宾,一辆白色面包车左侧挂着一名交警在道路上快速行驶,非常危险。

据报道,白色面包车遇到交警检查,因车辆未悬挂车牌,便强行闯卡,后将检查交警拖在车外行驶长达2公里左右,导致交警受伤住院。

目前,闯卡司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太危险了,真不知道这位司机怎么想的,活生生的将一个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未悬挂号牌的,扣12分,罚款200元,扣押车辆。

即使司机属于无证驾驶,最多不过200—2000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或者说司机有可能涉嫌醉酒,那也不过是拘役,根据法律规定最多6个月,一般就是一两个月。

2、但司机强行闯卡,在道路上拖行交警2公里就让性质完全变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司机驾车强行闯卡,将交警挂在车上行驶,造成交警轻伤,应该严惩不贷。

3、目前不知道交警的伤情,如果交警的伤情比较严重,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那么司机明知道将交警挂在车上会造成交警受伤,还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不论对司机以故意伤害罪还是袭警罪甚至妨害公务罪处理,都远远高于无证驾驶,真不知道司机怎么想的。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普法行动# #宜宾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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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无法无天!四川宜宾,一面包车一路拖行交警两公里多,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宜宾头条# #普法行动#

据大象新闻,2月14日,四川宜宾盐坪坝大桥往大溪口方向,有一面包车拖行交警2公里,当地警方称确有交警因被拖行受伤,本案正在调查之中。

是什么原因致使面包车拖行交警,目前不得而知,但如果交警正常执行职务,面包车拒不接受检查或者拒不接受处罚开车逃走,交警为阻止其逃走发生的拖行行为,面包车驾驶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拖行交警也是属于暴力的一种表现方式;如果拖行交警致使交警受到轻伤以上的情形,则面包车驾驶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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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宜宾,两个年轻女子跑到一家服装店买衣服,在试衣服的途中,另外一名在其同伙的配合下在店里盗取了衣服。这一幕被监控摄像头拍了下来,店主就将监控视频发到抖音上。这两名女子看后,便冒充警察,穿着制服并戴着口罩来到该服装店,并对店主谎称说小偷已经抓了,让店主把视频删了,店主信以为真将视频删了。但是,店主之后觉得不对劲,自己又没报警怎么会主动抓人,便让对方说警号,对方也支支吾吾的。最终,店主报警,将这两名小偷抓获。(材料来源:北京时间)

【付律师说法】

1、这两名女子构成盗窃罪吗?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两名女子具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衣物的行为,只要盗窃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达到1000元以上,则构成盗窃罪。若达不到1000元,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构成治安违法,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本案例的服装店属于开门营业的状态,若是非开门营业,已经锁门。这两名女子晚上偷偷潜入服装店盗窃,则属于入户盗窃,对于入户盗窃是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偷一件几十块钱的衣服就构成犯罪。

2、两名女子冒充警察要求店主删除视频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本案两名女子的目的是让店主删除上传的偷窃视频,而并没有利用冒充警察的身份骗取该店主的财物。因此,并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实践中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是没有招摇撞骗,非法获益,实际上是很难处理的。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穿着制服,冒充公务人员显然也是有问题的。我觉得,立法在这方面需要加强,比如对于冒充国家公务人员,不管其是否获利,都可以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给予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有句话叫做“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两名女子穿着得体,也不像差钱的人,几件衣服而已,干嘛去偷,叫老公买不就行了。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去店里偷衣服,被店主曝光发在网上后,竟然敢冒充警务人员过去删视频,说明很有可能是有经验的惯犯。对于惯犯,建议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关注@付律师说法 普及法律知识,聚焦社会热点事件。

#宜宾头条# #四川两女子冒充警察要求店主删视频被抓#

“太猖狂了!必须严惩不贷!”四川宜宾,晚上9点半左右,交警正在开展酒驾夜查行动,这时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载着一名女子驶了过来。看见交警后,他突然调头闯卡,将一名试图拦截他的辅警撞飞2米远,导致其右腿胫骨受伤。

撞飞辅警后,摩托车也因辅警的拦截翻倒在地,男子和女子则重重地摔在了地上。现场交警赶紧上前查看,发现两人一动不动,貌似陷入“昏迷”状态。

判定两人没有受伤后,交警拿出了酒精检测棒,想要叫醒男子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没想到,听到检测棒的“滴滴”声后,男子瞬间坐了起来,但坚决不配合检测。

交警询问男子为啥要闯关,男子解释说,最近家里有事,女儿也不听话,所以心情很糟糕,于是便喝了一点点儿酒。看到有交警查酒驾,所以便想调头逃跑。

既然承认自己是酒驾,那就酒精检测吧,可是男子却并不配合。当交警告诉他因为酒驾闯卡撞伤了执勤人员时,男子竟然口出狂言,“就算把你撞死了,大不了我赔一条命!”

好家伙,这口气够大的啊!见男子态度恶劣,交警便上前试图将其控制后带回派出所。可男子的情绪却突然激动起来,试图挣脱交警的控制,“逮我干啥?敢逮我我就从这里跳下去!”

担心男子做出过激行为,交警只好上前将其控制住,在此过程中,男子也依然不消停,嘴里不停地叫嚣着,“来你打我呀,你好了不起!”

直到男子被交警控制住,躺在地上的女子才缓缓醒过来,踉踉跄跄地站了起来,从其状态来看,应该也醉得不轻。

说实话,这男子可真够“刑”的。我们一起来看看按常理,男子都涉嫌了哪些违法行为。

1. 骑摩托车载人乘客不戴头盔:

虽说和酒驾闯卡伤人相比,此等小事不值一提,但是安全无小事,坐在后面的女子未佩戴头盔,男子也是违法的。按规定,可对男子处以最高20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酒后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至于男子到底是饮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那就要看最后的酒精检测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后驾驶;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则为醉酒驾驶。

3. 妨碍执行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但是,较轻的妨碍、阻碍执行职等行为,一般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如过于激烈,采取威胁暴力等方式的,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77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妨害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如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则是7年有期徒刑。

个人认为,男子驾车闯卡撞伤辅警,事后又拒不配合,态度极其恶劣,或许会构成刑事犯罪,当按刑法第277条处罚。

4.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如下4点: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男子见有交警查酒驾,于是便调头闯卡,有执勤人员拦截也不停车,依然强行闯卡,导致辅警受伤。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男子怎么也得判个几年吧,除此之外,他还要对受伤的辅警进行民事赔偿。

可最终,民警依法对男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妨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不得不说,这个处理结果有些出人意料,大家对此事怎么看?#话题大发明家#

还有后座的女子又是什么身份?是不是也应该查一查呢?

#宜宾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男子酒驾冲卡撞飞交警称撞死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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