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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过失犯罪(公务员过失犯罪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吗)

“我不服!”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罗某波长期与下属陈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被陈某某持两把屠宰刀捅刺死在办公室内。近日,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罗某波有明显过错,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某

“我不服!”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罗某波长期与下属陈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被陈某某持两把屠宰刀捅刺死在办公室内。近日,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罗某波有明显过错,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某当庭表示判得太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来源:澎湃新闻)

#安律说法#

1、古人云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不共戴天。本案罗某波出轨下属陈某某的妻子,这对与陈某某而言无疑是奇耻大辱。陈某某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采用不正确的维权方式,无疑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2、遇到配偶出轨该怎么办?

虽然我国法律仅规定了重婚、破坏军婚入刑。但是这并不是就拿出轨者或者第三者没有办法。

拿本案来讲,陈某某可以以此与不忠的妻子离婚并索要赔偿。还可借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优势地位。换句话说,虽然很难让不忠的妻子净身出户,但是这样的结果也够其喝一壶。

对于嚣张的罗某波,其作为公务员,在有妻儿的情况下,还与下属妻子胡搞非为,陈某某依法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纪委投诉,根据《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其所在单位可对其进行处分,包括不限于开除。

出轨的后果不仅限于法律制裁,来自于周围人道德谴责,更会让出轨者痛不欲生。

3、陈某某本可以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令罗某波身败名裂。但是冲动之下丧失理智,由一名受害者变为残暴的加害者,实在糊涂。从报道的事实来看,陈某某即便上诉,降低刑期的可能性也很小。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无期徒刑并不是一辈子都出不来了,但是根据我国减刑相关制度,即便陈某某在监狱中老老实实接受改造并存在立功等减刑情节,最少也要在监狱中待13年。

4、最后,妻贤夫祸少,陈某某为了妻子入狱,而罗某波则丧了命,虽然陈某某妻子看似没有为出轨付出什么代价,但是我想其必然在谴责和自责中痛不欲生。

这事你怎么看?#在头条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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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

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公务员考试题,这个答案我不同意,有没有和我一样觉得答案不合理的。这明显就是过失才对。

不严查不足以平民愤,为什么网上炒的这么激列,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管。李少莉多么先进、优秀,不代表没有不无人知的过错,网民只对不正常的事情进行质疑,没有人能保证她没有过错,做为公务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经过细致检查,还原真相。有则坚决查处,无则还其清白。一是不雇疫情,精心装饰,就是不顾大局。工作期间佩戴奢侈品就是违反公务员着装要求,也与反四风背道而驰,不要说是高仿的,做为副处干部会戴高仿首饰到处招摇,丢不起人啊。二是手指读稿,既使不是本职工作,也应提前熟悉发言稿,有难读的字,不认识的字查查,毕竟做为发言稿,不是大学论文,大多数人能流畅通读,这说明对待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她初中毕业上班,绝大多数人不相信是因为她家经济困难,那个年代有很多家庭咬牙供应学生连续复习考学,期望跃出农门。只能说有人或者机遇。客观说明上学学习能力差,不能通过中考高考更上一层楼。三是干部履例不正常,卡点太精准。刚取得学历就提拔,岗位就象是提前留好的。四是专业问题,先纺织,后中医,再法学,跨越大,未上大专,先发论文,明显就是家里人写的挂了个名字。二年电大本科毕业是怎么回事,专业人员解释解释,就算专科接本科可以跨专业大类吗?挺李派给个正常的解释。

#女子实名举报科长丈夫出轨行贿#

丈夫作为公职人员,婚内出轨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可能违法了。

 

女子在网络上实名举报丈夫包养“小三”,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这位丈夫出轨行为恶劣,被认定为“包养情人”的情况,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同时,女子表示此举也是被逼无奈,因为丈夫想让她和孩子净身出户,为此还转移两人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丈夫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发现后,离婚时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婚内出轨,与第三者长期同居,那他属于婚姻中有过错一方,离婚时可以少分财产。在诉讼离婚时,女子可以申请要求丈夫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那丈夫给“小三”租房,买家具,妻子可以要求“小三”返还财物吗?

 

当然可以!

 

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收入的工资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丈夫婚内出轨,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租房、买家具,妻子有权利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若“小三”拒不返还,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这也算是人生的耻辱墙,每当我意气风发翻出这个东西来的时候,我内心就忍不住的颤抖,简直就是耻辱,我也经常在反思自己的行为,我并没有过错,所以朋友们我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对我以后的政审或者是家人小孩上学考公务员会不会有影响呢?因为我这也算有案底了,真的非常的气愤请问有知道的朋友吗?

牛某是政府机关公务员,马某是一工厂的职工,两人婚后生有一子,夫妻感情不错。

后来,牛某所在单位考进来一名大学毕业生朱某。

朱某年轻漂亮,性格开朗,经常与牛某聊天探讨问题,牛某也多次请朱某一起吃饭逛街,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以致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从此,牛某经常夜不归宿,与马某之间的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马某几次找到朱某,要求其不要再缠着牛某不放,牛某却不知廉耻地说,自己与牛某是真心相爱的,并叫马某不要再来找她,否则就对马某不客气。

2021年7月,牛某要求与马某离婚。

马某无奈,同意离婚。

但马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认为朱某对自己的配偶权造成侵犯,致使自己心理上、精神上受到伤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青青姐谈情说法

马某与牛某原系夫妻关系,本来夫妻感情很好,由于第三者朱某的插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马某作为无过错方,心灵上、精神上遭受到较大的伤害。

但是,马某不能因此就要求第三者朱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我国目前法律上并没有配偶权的规定,马某不能基于所谓的配偶身份权利,要求朱某进行赔偿。

但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马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前夫牛某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牛某和朱某所在的政府机关应当对牛某和朱某进行批评教育,予以严肃处理。#真知新坐标#

开证明竟查出自己是抢劫犯?犯罪记录影响人生,必须追究行政责任

作为许多职业考试报名和办理出境时政审的必要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意义重大,但手续上通常不会遇到困难,毕竟大多数人都确实没有犯罪记录。

可是如果在办理时突然发现,自己的档案里出现了自己都不知道的犯罪记录 ,该怎么办?

近日某先生为了参加考试,前往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却被派出所告知有犯罪记录。

他感到莫名其妙,赶往办案法院查询,才发现是法院在信息录入时误将一个和他重名的人登记成他,让无辜的他成了“罪犯”。目前他正在积极要求法院改正错误,以免影响他日后的正常生活。

什么是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对生活会有什么影响?

犯罪记录,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此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因当事人确有犯罪事实,只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才被不起诉,一般来说是有犯罪记录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阶段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则不会留下记录。

为了鼓励罪犯改过自新 ,在接受完刑罚后恢复正常的生活,绝大多数职业不会直接将有犯罪记录的人拒之门外,只有部分特殊行业在这方面要求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除此之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也没有资格参加特定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如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不能考取导游证、记者证等。

法院登记错误,应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本案中的受害者某先生因为法院的工作失误不能参加考试,个人档案也受到了重大影响,可以就该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登记,并且赔偿其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受害人得到赔偿后,法院内部也应当对当年犯错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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