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被打获赔143万 法院判返还# 【以为自己是交警,又是执行公务,就可以抢占私家车车位,说到底,还是权力任性。发生冲突后,又因为轻伤,要求人家赔偿143万,确实涉嫌敲诈】交警执行公务期间因占用私家车位和车主产生冲突,受轻微伤。事发后,车主赔偿对方143万余元拿到了谅解书,交警承诺不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此后,检方指控车主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车主则以交警“隐瞒伤情”“涉嫌欺诈”为由,将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143万赔偿款。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交警返还原告143万元赔偿款。
返还是必须的,不返还,就是敲诈。返还了,只要对方不再追究,可以免于法律责任追究。对这个问题,作为交警,应当清楚。
要知道,事件的发生,主要是交警占用了人家的车位,如果好好地协商,或许就不会有矛盾。恰恰是,这位交警没有这样做,而是任性作为。发生冲突后,还要求对方给了如此巨大的一笔“赔偿”,确实很过分。
不过,对方造成交警轻伤,也要承担责任,只是,需要依法处理,不能任性。
“录上了吗?”
丹东交警说“录上了吗”不可怕,不丢人。不分青红皂白才可悲。
依法保护个人权益意识非常浓厚的今天,每一个交警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时刻提醒自己保存证据,这个恰好说明:他不敢任性!这难道不是法制时代的证明吗?如果这也是吐槽的对象,那只能证明无槽可吐了,或者吐槽者找“槽”能力下降了。
真正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丹东出现冲突的时候,大批网民愿意让自己不分青红皂白的直接站在被执法处理一方,愿意相信交警不法的消息?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务用车都选择了国产车,例如芜湖公安局交警支队就订购了一批瑞虎8作为执勤车辆,如今的国产车就不输给任何合资车,支持自己的民族品牌,国货当自强
#太原身边事# 【嚣张!#太原女司机违章抗法袭警被刑拘#】近日,山西太原,一女子在高峰期双黄线违规掉头,被交警查扣后,恼羞成怒袭击正在执法的交警,目前,该女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痛心!青岛交警大V李涌在高速公路上巡查期间,遭遇涉嫌酒驾的男子反抗,不幸殉职”。
据报道,2021年10月3日晚上,交警李涌在沈海高速公路例行巡查期间,在控制高速上涉嫌酒驾逃逸男子的过程中,遭遇反抗,不幸牺牲。当时,李涌与另外一名辅警在沈海高速公路上巡查,当二人发现应急车道停靠着一辆黑色朗逸轿车,遂上前盘问,涉嫌酒驾男子欲翻越护栏逃跑,为了确保安全,李涌与辅警上前对其实施控制时,遭遇对方反抗,导致李涌从高速公路立交桥护栏处滚落至桥下,李涌头部受重创,嫌疑人弃车逃跑,李涌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交警查处疑似酒驾遭遇反抗殉职#
没有什么岁月静好,都是他人在为我们负重前行,在国庆节期间,一般普通老百姓都在家里或旅游区休闲娱乐,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顺畅、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交警们放弃了休假的机会,整日地奔波在道路上指挥交通,处理事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没想到会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涉事酒驾的男子必须予以严惩!
当他们脱下制服回到家中,也是老百姓中的普通一员,他们也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父母妻儿,正直中年的李涌就这么离我们远去,从此,父母失去了儿子,儿子失去了父亲,妻子失去了丈夫,这个国庆节,李涌一家可如何度过!
那么,涉事酒驾的男子都涉嫌了哪些罪名呢?
1、危险驾驶罪,如果范某某静脉血的酒精含量达到每毫升80毫克,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范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虽然范某某距离逃跑时已经经过了一晚上,但只要经过抽血化验,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袭警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如果范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有袭击警察的行为,将涉嫌这个罪名。
3、故意杀人罪。如果涉事男子在翻越护栏逃跑过程中,恼羞成怒,恶意击打、推搡交警,致交警坠桥,涉事男子将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涉事男子为了使自己成功逃脱,不顾交警安危,放任交警伤害结果发生,但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警的死亡,涉事男子将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涉事男子在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将不再以袭警罪定罪,因为一行为不可以定数罪,当然仍然可以与危险驾驶罪进行并罚。
5、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涉事男子在逃跑过程中,有轻微反抗,交警不慎坠桥,涉事男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身体接触,交警在追赶过程中,自己不慎跌落,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了,我们虽然痛恨逃跑者,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也无法追击其刑事责任。
不管对范某某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都已经无法挽回交警的生命,让我们为李涌的逝去默哀,同时希望交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尽最大努力的保护好自己,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的保护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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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驾了,但我是非机动车,不怕你查,要查你就查!”交警正在路边执勤时,一辆路过的三轮车突然停了下来,车上的男子看向交警,随即口出狂言挑衅交警,声称自己不怕交警查处。交警随即上前查看,发现该男子浑身酒气,交警正欲拔走三轮车的钥匙时,遭到了男子的强烈反抗,并不断出言威胁交警,表示只要交警敢拔,就要给点教训。
事后,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男子姚某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目前,姚某已经因为涉嫌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被处罚。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对姚某不配合执法工作做进一步处理。
#普法行动#
这是酒壮怂人胆,还是酒后显真情,自以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姚某就想要在交警面前耀武扬威一下,殊不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照样可以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罚款。
虽然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适用酒驾、醉驾标准进行行政、刑事处罚,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不允许。本案中,交警完全可以对姚某罚款50元。
另外,姚某被罚款50元的同时,其嚣张跋扈、辱骂交警的行为,还存在阻碍执勤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形,需要核实后单独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姚某不仅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还公然挑衅民警的权威,直言自己不怕查、尽管查,更是在交警检查的过程中,拒不配合、辱骂交警,属于情节较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对其拘留5至10日,罚款500元。
最后,酒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但也要适度而言,过度饮酒,非但有害于身体健康,反而有可能向该男子一样,酒后发疯。
同时,本案也提醒所有的朋友们,酒后驾驶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同样要接受行政处罚, 虽然很多人对50元罚款不以为意,但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醉酒很可能作为加重情节。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以案说法##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