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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公务员编待遇(安徽金寨公务员待遇怎么样)

#合伙纠纷案例研究# 问题提示:合伙经营生意的债务如何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合伙纠纷案例研究#

问题提示:合伙经营生意的债务如何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合伙经营 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某与王某某合伙经营铁矿,另有其他三位合伙人一起参与,陈某某占20% 。 之后由王某某单独承包,约定了承包金及违约金,陈某某每月可得承包金2万元 。 王某某将矿山设备作价150万元出售,陈某某应得30万元 。 王某某向陈某某出具的欠条载明石料款为163600元 。 上述铁矿经营及设备买卖事实,已由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21号郑某某(另一合伙人)诉王某某案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 董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 。 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第一次离婚后,考虑到小孩成长,在亲友劝说下复婚 。 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在小孩中考后的第二天办理了离婚手续 。 王某某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某某负担 。

陈某某请求王某某和童某某二人偿还石料款163600元;给付变卖设备款666200元,给付承包费18万元及违约金、利息 。

董某某辩称:董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关系矛盾严重,二人离婚、复婚、又离婚 。 第一次离婚时为了小孩,双方复婚,但矛盾仍然严重,又离婚 。 王某某没有把钱用在家里,做生意情况也没有告知董某某 。 复婚时,由双方亲戚到场,做了财产分割 。 董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王某某辩称:双方夫妻关系不好,经常争吵,离婚之后复婚也是考虑到小孩,但复婚后关系没有改善 。 二人在财产上是各归各的,董某某对王某某做生意的事情也不知情 。

一审法院判决童某某无需对王某某的债务承担偿还债务,二审法院改判童某某需要对王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童某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推定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 。 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唯一化 。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 。 该规定系从反向对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性要素作了强调 。 涉案夫妻双方分分合合多次,有异于正常夫妻状态 。 在小孩中考后第二天即办理离婚手续,可见矛盾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也可以说明双方的婚姻对当事人而言确实难以继续 。 三位亲友证人作为夫妻二人的较密切亲属,参与协调二人家庭生活问题符合常理 。 二人关系反反复复,作出相关约定以划清各自在婚姻生活中的空间与责任,对于缓和既已出现的问题,保持婚姻的稳定有一定帮助 。 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就二者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关系的矛盾状况而言,具有一定的成因与基础 。 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 。 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 。 原一审以董某某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 。 据此作出判决,撤销董某某的连带责任 。

本律师认为,相关案例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对于现时办理类似案件仍有参考价值。判断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否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典已经施行的背景下,不能仅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

要深入考察合伙经营的收入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显名一方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未参与经营一方是否有追认或者作出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夫妻是否分居、合伙经营期间的夫妻感情状况等情况,根据相关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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