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杨先生因弟弟检测出新冠阳性,为让弟弟早日康复,杨先生买了些退烧药,准备让快递员送过去,然而,一天过后,快递却被无故退回,杨先生打开一看,发现里面竟是一件衣服,而包裹里的药品竟不翼而飞。
杨先生称,因属于特殊时期,所以他并不想跟太多人接触,所以选择了快递方式邮寄。因其与弟弟家距离仅有几公里,所以在邮寄前,他特意询问快递员一天内是否能够送达,如果无法送达,则退回即可。
然而,次日上午11点左右,杨先生确实收到了与之前发出快递单号一样的快递,但里面却是一件没有吊牌的黑色外套。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寄件的快递员,然而对方却态度恶劣,称他没办法弄,如果杨先生有异议,可以投诉,说完后直接挂断了电话。
记者又联系到了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表示,因工作人员失误,误将快递单号贴错,导致快件丢失,现已无法追回,并表示愿意赔偿。
【@以案普法 】
1、我们暂且抛开药的价格不谈,搁在平常,这一包药根本值不了几个钱,可是,对于处于非常时期的杨先生而言,这包药却是无价的,因为全国各地均存在类似“布洛芬”这类药品的断货的现象,根本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
按照常理推断,客户寄包裹时,快递员会给客户一个快递单号,然后依据快递单号追踪物流信息,即使快递被迫退回,快递也应该是原封不动的退回,在中途并不会存在拆分的情况。
2、那么,这起案件中,到底是谁拿走了杨先生的药品呢?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接收快递的一方在收到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如果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该当事人在签收邮件进行验收时,发现邮件被掉包,那么当事人可方面拒签,并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要确定杨先生是否报价,如果未保价的话,则视为没有约定,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药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赔付给杨先生。
3、快递公司在接收到快递之后,已经明确知晓杨先生寄得是药品,药品又属于稀缺资源,因此,这或将是一起盗窃案件。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对于数额较大,一般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依法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这起案件中,药品的市场价并未达到1000元的标准,所以并没有达到刑法的立案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此事因为目前还不知道是快递方的责任还是他人的故意而为之,所以对于该事件的具体结果,需以相关方面的正式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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