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三中学党总支书记何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等问题。2016年至2018年,何乔任五家渠第二中学校长期间,收受在五家渠市第二中学承包工程的私营业主所送礼金1.05万元。何乔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3月,何乔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从管理岗位七级撤至管理岗位十级,从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降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处分,违纪所得被依规依纪收缴。
同学2016年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成为某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职业资格A证,但5年了她一直徘徊在单位的办公室呀、内勤之类的“打杂”岗位,专业知识都要荒废了。
同学试图向领导申请调岗,但领导以需要全盘考虑和党组会研究为由,一直没有将她调整到审判业务岗位上。
前段时间聊起来,她说她已经无所谓了,现在案子那么多,审判岗位又累又不讨好,待遇也没多大差别,干活的时间那么长何必急于这一时!
很理解她,但也真的很可惜她学了那么多年的专业知识。
明明这位同学能力不错,审判业务案子多,人员不足,但领导一直让她跑腿、打杂,就是不让她接触核心业务,是领导对她有意见吗?
豫高法:建设单位阻止公安局使用新办公楼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
【裁判要旨】
2016年7月7日,扶沟县公安局从老办公区向新办公大楼搬迁。因工程款纠纷,杨普荣阻止其搬迁,具有一定的正当事由与合理性。2016年7月7日,扶沟县公安局作出扶公(城)行罚决字〔2016〕0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扰乱了扶沟县公安局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杨普荣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扶沟县公安局向新办公楼搬迁时的状态属于非办公状态和非执行公务状态。搬迁过程中,扶沟县公安局实施的是将办公家具及物品搬运到新办公楼,该办公楼办公设施尚未具备齐全,扶沟县公安局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搬迁当天新办公楼已经启用对外办公,或其已在新办公楼开始进行公务活动,应认定扶沟县公安局当时不属于办公和执行公务的状态,故杨普荣阻止扶沟县公安局搬运家具及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的法定要件。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豫行再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