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肖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丧失信仰、背离初心、贪婪腐化、擅权妄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把国企当做私人领地,靠企吃企。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串供、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款购置并装修房屋作为“私人会所”,公款旅游并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职工招录、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和重大资金风险,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因公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携家人借机旅游;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通过索要回扣、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在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失职弃责、擅权妄为,任意挥霍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担保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肖玉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肖玉海简历
肖玉海,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山东邹平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9月至1978年3月,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公社知青;
1978年3月至1980年7月,青海省财经学校财税专业学习;
1980年7月至1985年9月,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财政专业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7年7月至1994年5月,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主任科员、副处长;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青海省玉树州财政局副局长、局长;
1998年3月至2003年9月,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社会保障处处长;
2003年9月至2013年3月,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2013年3月至2018年5月,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巡视员、一级巡视员;
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2021年1月,辞去第十三届青海省人大代表职务。
(青海省纪委监委)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肖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丧失信仰、背离初心、贪婪腐化、擅权妄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把国企当做私人领地,靠企吃企。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串供、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款购置并装修房屋作为“私人会所”,公款旅游并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职工招录、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和重大资金风险,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因公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携家人借机旅游;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通过索要回扣、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在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失职弃责、擅权妄为,任意挥霍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担保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肖玉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肖玉海简历
肖玉海,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山东邹平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9月至1978年3月,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公社知青;
1978年3月至1980年7月,青海省财经学校财税专业学习;
1980年7月至1985年9月,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财政专业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7年7月至1994年5月,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主任科员、副处长;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青海省玉树州财政局副局长、局长;
1998年3月至2003年9月,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社会保障处处长;
2003年9月至2013年3月,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2013年3月至2018年5月,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巡视员、一级巡视员;
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2021年1月,辞去第十三届青海省人大代表职务。
(青海省纪委监委)
【青海省海西州委原常委梁彦国被“双开”】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海西州委原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梁彦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梁彦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坚决、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失职弃责,甚至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对青海兴青公司长期存在的非法开采问题不抓不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和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贪欲膨胀,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承发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梁彦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梁彦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梁彦国简历
梁彦国,男,汉族,1964年1月生,河北蠡县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 青海师范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84年7月至1985年7月 青海省祁连山铜矿子弟学校教师;
1985年7月至1988年8月 青海省煤炭技工学校教师;
1988年8月至1998年11月 青海省西宁市经委生产处科员、副主任科员、经济运行科副科长;
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 青海省西宁市经委办公室主任;
2000年4月至2003年11月 青海省西宁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6年11月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2006年11月至2010年2月 青海省西宁市招商和经济技术协作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 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 青海省海西州副州长,德令哈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 青海省海西州副州长;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长;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厅级);
2020年8月 免去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青海省纪委监委)
【#青海# 西宁公安通报两起涉嫌袭警案件】4月2日,西宁市公安局通报两起涉嫌袭警案件,3名男子被行政拘留,两名男子被依法执行逮捕,一名男子被刑事拘留。
两人涉嫌袭警罪被逮捕
3月14日21时许,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接到一起打架警情。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事发现场,人员众多。民警赶到后,对正在殴打他人的多名嫌疑人口头发出制止口令。这期间,王某1、王某2、王某3、牛某某、旦某某5人不顾民警指令,多次以辱骂、撕扯、殴打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为此,警方将多名在场人员传唤至办案区调查。
经依法调查,城西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1、旦某某涉嫌袭警罪向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城西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涉案人员王某2、王某3、牛某某3人因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分别处以10日至2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醉酒后袭警被刑拘
3月23日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苏家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接到村民报警称,有人在村子微信群中辱骂他人。
根据线索,派出所民警辅警到村民景某家中了解情况时,发现景某处于酒醉状态,拒不配合调查,拿出手机拍摄执法过程。
民警询问情况时,景某撕扯民警衣服,一拳打在了民警的前胸,之后还用肘部袭击民警,并不断出言挑衅。
当晚,民警辅警撤离现场时,景某强行拽拉警车车门,击打警车前风挡玻璃,无故阻挠民警执行职务。事发后,大通县公安局将景某传唤调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景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袭警行为将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袭警罪。今年3月1日,条款正式施行。
据西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起案件中,警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的条款加以处置。
《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实施暴力袭警行为,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来源:西海都市报
袭警罪入刑一月,检察机关批捕405人,多与醉酒有密切联系
袭警罪入刑一月
检察机关批捕405人
以法治力量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至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护人身安全。
一、多与醉酒有密切联系。分析发现,袭警犯罪中,多数犯罪嫌疑人系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且大部分行为人经历从情绪抵触演变至言语吵闹,再逐步发展为肢体对抗,甚至持械对抗的升级过程。其中,因醉酒后情绪失控,对执法民警发泄不满情绪的占比较大。如,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2件袭警案件中,因酒后滋事或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对执法民警实施暴力的占47.6%;青海省检察机关受理的3件袭警案件中,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醉酒后对执法民警发泄不满。
二、轻微暴力袭警案件占比较大。该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常常采用辱骂、推搡、撕扯、殴打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6件袭警案件中,12件系犯罪嫌疑人使用拳打脚踢、撕咬等轻微伤害行为阻碍执法,占75%。
三、认罪认罚适用比例较高。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警察对现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逐步规范,该类案件大多有现场录音录像作为直接证据。在坚实的证据基础面前,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辩驳,积极主动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另外,大多数因酒后情绪难控而实施袭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清醒之后或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赔礼道歉。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梳理和分析。特别是对一些检察机关反映的袭警罪犯罪对象、暴力程度认定、入罪标准把握等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检将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进一步统一司法执法标准。最高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类案办理的业务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标准和要求,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针对该类犯罪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自身规则意识不强、法治意识淡薄、对袭警罪不了解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法治教育课堂等多种宣传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多方面、多角度阐明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形成“尊法守法、敬重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北州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为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持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作用,现将海北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海北州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韩君违规收受加油卡问题。2017年,韩君在担任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期间,收受海北州招标中心原主任张某某赠送的价值1万元的昆仑加油卡2张。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门源县纪委监委给予韩君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违纪违规款予以追缴。
2.海北州海晏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陈金保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2014年5月至2018年1月,陈金保在担任海晏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期间,将学员公寓对外出租,以本单位费用由承租支付冲抵租金的方式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共计12万元,其中用于违规发放奖金、公款吃喝和超标准公务接待36701元。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6月,海晏县纪委监委给予陈金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违规款予以追缴。
3.海北州刚察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调查中心主任陈景武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问题。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陈景武在担任刚察县自然资源局矿产干事、综合调查中心主任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香烟等礼品,先后在刚察、西宁10余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刚察县监委给予陈景武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违规款予以追缴。
以上3起典型问题,涉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超标准公务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等问题,反映出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触碰纪律红线,特别是存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问题,教训十分深刻。全州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认清对“四风”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一抓到底的鲜明态度,以案为鉴、自警自醒,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起步之年。奋进新时代、启航新征程,必须以优良的作风为坚强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重要论述,从政治上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州纪委监委清明、“五一”、端午节期间“十严禁”的纪律要求,以整治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行动为契机,对照通报曝光案例,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警示教育,抓紧抓实节日期间纠治“四风”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做实监督、创新监督,坚决防止反弹回潮、防止隐形变异、防止疲劳厌战。要坚持从严监督执纪,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和易发多发问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纠治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对顶风违纪、性质恶劣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来源:海北新媒、海北州纪委监委
【海西州政协原党组成员、秘书长郝建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海西州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海西州委批准,海西州纪委监委对海西州政协原党组成员、秘书长郝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郝建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漠视党纪国法,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持有、私藏弹药。
郝建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海西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海西州委批准,决定给予郝建华开除党籍处分;由海西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郝建华简历
郝建华,男,1964年8月生,汉族,河北阳原人,大学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7月至2001年11月 海西州冷湖行委公安局工作,历任刑侦科科长、副局长、局长;
2001年11月至2003年10月 海西州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
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 海西州天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处级);
2006年7月至2011年9月 海西州天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 海西州天峻县委常委、副县长;
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 海西州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 海西州政协秘书长人选、办公室主任;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 海西州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 海西州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 海西州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
2020年11月 免去海西州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