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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7万拒不认罪阻挠作证 “局座”获刑5年半

当下,受贿7万多元数额不算很大,涉案人在认罪服法、积极退赃的情况下,往往能获得较轻的处罚,然而我市一曾经的局座,在受贿事发后,拒不交代罪行,还雇请私人侦探干扰阻挠作证,情节恶劣。近日,这名局座被我市两级法院一致认定无悔罪表现,判处5年半有期

  当下,受贿7万多元数额不算很大,涉案人在认罪服法、积极退赃的情况下,往往能获得较轻的处罚,然而我市一曾经的“局座”,在受贿事发后,拒不交代罪行,还雇请“私人侦探”干扰阻挠作证,情节恶劣。近日,这名“局座”被我市两级法院一致认定无悔罪表现,判处5年半有期徒刑。

  拒不交代,搪塞侦查人员

  此案当事人案发前是我市某分局局长。2013年4月,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我市某经济适用房小区开发商虚列项目,人为抬高建设成本,致使住房保障资金流失。经过缜密初查,市检察院掌握了当时负责保障性住房成本监审的这位“局座”涉嫌受贿的证据,依法立案,并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

  到案后,这位“局座”抱着侥幸心理,对其主管的部门工作职责交代得含糊不清,避而不谈负责保障性住房成本核算监审这项重要职责。涉及具体问题时,多以“不知道”“不清楚”搪塞,对检察机关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在铁的证据事实面前,较后不得不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随后再次予以否认,同时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检察机关调查。

  雇请“私人侦探”,阻挠证人作证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这位“局座”的母亲去世,市检察院秉持温情执法、人性化办案的原则,在其涉案金额及相关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使其能够前去尽孝、处理母亲后事,同时明确告知了取保候审期间的权利义务。

  哪知,暂获自由的这位“局座”把取保候审看成逃避法律制裁的有利时机,四处活动。他和亲属多次给案件的重要证人打电话,向证人施加压力,称“检察机关已经不追究其责任”,要求证人更改证词。见证人不肯听从其意见,他还通过网络联系所谓的“私人侦探”,调查证人及其家人的工作、上学地点等信息。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再次对其实施逮捕。

  百般辩解,用“行规”推脱罪行

  法庭上,这位“局座”自我辩护和陈述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是他并没有任何悔罪表示,依然没有认清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对其供认的部分开发商给其送钱物的事实,他辩称“这是行规”,不认为有多大问题。

  2014年11月17日,掇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庭审查明案件当事人在担任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3万元,认定其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是基于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否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多次推翻口供,干扰证人作证,情节恶劣。对此,这位“局座”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拒不悔罪必受严判

  看到此案的判决结果,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近几年公布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有的涉案人贪污贿赂的犯罪金额相差不大,但较终判决的刑期有很大差距,就此问题我们咨询了市检察院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解释,这是司法机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区别涉案犯罪分子的不同情节依法作出的不同判决。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犯罪分子有投案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犯罪罪行、主动退缴赃款赃物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拒不配合,有逃避法律追究、串供毁证、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退缴赃款赃物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所以会出现相同的犯罪金额较终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悔罪表现直接影响量刑。(记者汪兵洋)

  原标题:拒不交代罪行,取保候审期间雇人阻挠证人作证

  受贿7万元 “局座”获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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