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的圈子里退休金基本上都上万,三调以上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副高以上职称(含教师医护)技术人员、银行证券烟草供电供水等部门中层干部是主体,他们多数是官二代,上班时也摸鱼过神仙生活。
你还敢买基金吗,北大毕业的基金经理考上公务员后辞职,当上基金经理仅仅37天
看样子,嘉实基金经理考上了位于北京的证券监督委员会,职务是主任科员。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基金经理也对自己的基金没有信心,削尖脑袋往体制内钻。
假设这个基金经理没考上公务员咋样?大概率还是继续当基金经理,那么一个连对自己管理的基金都没有信心的基金经理,你还指望他能带你挣钱吗?
想到这一点,你还敢买基金吗。做股票好歹可以分析一点技术,买基金基本是撞大运的行为。
股市如战场,93年初,xx证券公司在我们市正式开业了,个人初始开户资金2万,那时候公务员刘处和一手下共同凑够了2万,银行职工王某把家里的东西卖了也凑够了2万,雄心勃勃进入了股市,大学教授潘先生搞来了5万幸运的进入了中户室,而大部分普通人只好望洋兴叹,令人吃惊的是什么烟贩子,邮票贩子,开小饭店的,自由职业的,工厂承包人,竟然成了我们那个城市股票市场的生力军,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腐败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
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均对此作出部署,金融领域反腐持续加力,胡怀邦、孙德顺等一批违背党中央金融战略决策、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受到严肃查处。《意见》明确要求,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
记者注意到,去年3月1日施行的新版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此次《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督促加强金融监管和内部治理,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坚持风险防范和腐败问题治理同步,深挖风险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证监会证券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运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净化政治生态和资本市场生态。重庆市纪委监委驻西南证券纪检监察组集中开展失职渎职和“围啃”企业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对法律诉讼背后的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解剖,保持查处高压并“精准拆弹”,同时推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与纪检监察组监督专责贯通协同,同频共振。
可能也是看单位氛围,我妹曾经调到天津某证券公司工作,也许她是空降的,据说还是有些排外。其实体制内的都不用太在意,我们这现在新招的公务员,有的人领导安排工作他们认为不合理,都会拒绝说我考的岗位不是干这个的,把领导堵的一句话说不出,领导知道你不好欺,以后也不敢随便说,否则自己也没面子。体制内的难进也难出,不开心就混日子的大有人在。
发现一个现象,正处级领导很多跳槽去央企的,还有少部分去民营企业的
身边好几个例子了
案例一:去年升的正处,男,工作18年,去了一下央企二级单位任总经理
案例二:正处3年,晋升局级失败,跳槽去大型房屋中介任总监
案例三:正处5年,去一个退休干部协会任主任
案例四:正处8年,去央企二级单位任书记
案例五:去证券公司搞投资
案例六:辞职去留学
大概规律就是,刚升上正处或者多年正处晋升局级领导没希望,就去企业挣钱了。毕竟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正处工资基本上透明的。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某被下属张女士实名举报性侵,时间持续半年之久。根据张女士举报信称,自己从外国毕业回到深圳,在深圳证券行业部门工作,现由于与上司的各种纠葛而被迫离职。
张女士称,李某(副会长)自迫使张女士在其办公室发生性关系以后,陆续多次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辞退、降低待遇等各种要挟,逼迫与其保持男女关系。现自己离开工作岗位,仍然被李某纠缠,于是通过举报到证监局等部门未能给予真正解决。
2020年10月份第一次举报未能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所以又在网络微博等平台举报李某。以上是张女士个人的陈述,我们对她的案情陈述简单做一下法律分析。
张女士说一年前来到证券业部门工作,李某作为她的上司没有给她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找理由辞退她,或者降低他的薪酬等方式逼迫她与李某发生关系。她说与李某不是正经男女情侣关系,与其发生关系是为了生存被迫无奈之下而为之。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趁机与其发生关系的,应该认定强奸犯罪。也就是说,任何强制性手段使妇女失去反抗等能力的,都是强迫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怎样认定是强迫或让妇女不能反抗,失去反抗等机会,有些难度。
本案张女士是李某的下属,从双方的关系可以看出李某可用权力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假如李某按照劳动法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单独未给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这里面肯定有异议之处。李某为什么要辞退张女士或降低她的薪酬?是不是之前的关系不想与其再纠缠,还是另有隐情呢!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即张女士不情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为什么当时不去报警或举报,而是日后离开工作单位,才以李某继续纠缠为由举报李某性侵她呢?张女士在工作期间收取李某的现金或好处怎么解释?难道为了生存就可以这样操作吗?
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时效期限,强奸犯罪的追诉期限最短应该是五年。如果受害者是成年人,又有机会报警而不报警的,超过期限公安机关有可能不予受理。
他们双方真的是单纯的性侵关系吗?我想这种现象发生几率不会太高,可能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发。现在法治社会对性权利侵权一直保持严厉的打击力度,没有哪个部门敢于冒这种风险,尤其是公务员或公司企业管理层人士。
建议举报人协助调查拿出有力证据,才可能举报成功。不然,很可能被被举报人反举报诬告陷害。搜集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此事实才可能实名举报。如果证据不足,单靠舆论有可能使自己陷入风险境地。如果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李某等相关违法者自然不会逃过法律制裁。
今年43岁,原资深员额检察官,现转隶监察委。想换个环境做法务,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省优秀侦查员,指挥、查过大要案,调查谈判协调能力强,懂财务会查账,经济法专业,精通公司法,对婚姻法有研究,对金融领域法务有兴趣并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证。可以为公司、企业,个人提供风险防范、公司治理、合同审查、上市融资等法律一条龙服务,
1、四十多岁这个年龄,是该稳定的时候了,都这个年龄,还是踏踏实实的做公务员吧,没有必要非要去当法务和什么律师!你即使去社会找工作,那些公司根本不看中你的能力,他们看着是你政府的关系和资源。这个社会有能力,水平高的人多的是,你公务员身份才是你最大优势。好的律师事务所都要海归,名校法律硕士博士,还要去各种证书和经验,竞争太激烈了,这个年龄还是踏实待着吧,已经过了打拼的年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