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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国税公务员(山东国税局公务员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姜亚南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姜亚南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姜亚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济宁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姜亚南简历

  姜亚南,男,汉族,1963年4月生,山东即墨人,研究生学历,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税务局办事员、科员;1992年7月任山东省税务局税政三处副主任科员;1995年2月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主任科员;1996年11月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主任科员;2000年5月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杂志社副社长;2001年9月任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4年5月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财务装备处副处长;2006年11月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2008年8月任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6月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二级巡视员兼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8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2018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副巡视员(二级巡视员);2019年6月至今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

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的名单已经公布了,全省合计拟录用666人。其中山东工商学院的毕业生还是比较威猛的,拟录用23人,高校排名第五,算是体现了财经类高校的实力。不过,从整体来看,山东工商学院在山东省政界位居副厅级以上位置的极少,就是县处级政府官员的也不是很多。在这方面甚至还不如在山西发展的好,在山西省至少有2人(70后)曾担任过地级市的常委、副市长,1人还曾任过中煤平朔的总经理。加油吧,山东工商学院!

本人山东某县税务局工作的小科员一枚,绩效奖今晚终于发了!一开始传闻说能发2万,一家人都非常激动,觉得平时其貌不扬单位终于能在虎年实现龙抬头了,这个发放数,虽然比不了市直部门,但最起码也算不错了。谁料,最后就发了8000块,真的,平时工资4000块,还贷2500,还要养车养孩子,一年到头存不上几个钱,这年底的8000块真的令人泪流满面,总算能有钱过个穷年了。

德州22家公司虚开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德州#

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德州市共计有22家公司具有虚开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9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9家;虚开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公司有4家),经所辖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并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因涉嫌虚开犯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如:德州闽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11月14日期间,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经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已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布的信息当中,并没有写明涉案公司虚开税额或者金额是多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定罪量刑。但对于虚开税额或者金额不大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德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齐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只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山东A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名义接受山东B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099490元,税额合计142933.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齐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2.3.简要案情:甄某某为达到逃税的目的,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齐河A线业有限公司接受梁山B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95500元,税额合计115585.4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3.3.简要案情:曹某某作为平原A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通过侯某某介绍购买以夏津县B有限公司名义向平原A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价税合计2216800元,税款数额219682.8元,并均已认证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另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相对)不起诉。

4.1.案例四: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4.3.简要案情:张某甲作为A织造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通过周某某介绍购买以夏津B纺织有限公司、夏津县C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价税合计2448822元,税款数额355811.75元,并均已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另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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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打虚开发票、假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

5月11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针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两年来,双打行动挽回了巨额国家税款损失,成效显著。

发布会上,山东省税务局副局长宋永信介绍,行动开展以来,山东累计查处虚开企业1.6万户,查实虚开发票131.5万份,涉及税额149.3亿元;查处骗税企业328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1.8亿元;成功破获厦门“11·28”“5·08”等特大虚开骗税案件,查处企业数量、查实虚开成果等位居全国前五名。在严惩不法分子方面,公安机关侦办了3049起虚开骗税案件,对2982名不法分子采取强制措施,抓捕人数居全国首位。

经过近三年的持续发力,虚开骗税在山东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假企业”和“假出口”数量明显减少,今年一季度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数量较往年同期减少近5成,增值税风险纳税人数量在2020年实现全部清零,更有359名不法分子在重拳打击压力下投案自首,双打行动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厦门税稽一通〔2021〕10号

厦门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XXX176235Q):

事由:税务稽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前提供以下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所有资料需逐页签字并加盖公章。

1、2017年购买赞皇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商品发生业务往来的付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2、与赞皇县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3、其他能够证据你公司与赞皇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运发票或单据)。

2021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询问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厦门税稽一询〔2021〕23号

厦门XXX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XXX于2021年05月18日14时到厦门市洪楼西路37号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姜蓉

联系电话:88117089

税务机关地址:厦门市洪楼西路37号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厦门##税务稽查##厦门头条##厦门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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