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34---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年,(2019)浙03刑终179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男,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在苍南县灵溪镇以做垫资还款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章某、李某1、李某3、黄某、李某2、叶某、周某、卢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175万元,偿还本息共计1103.535万元,共计1071.465万元未偿还。
(二)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8年6月至8月,章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虚构投资房产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58.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2日,骗取庄某10万元。
2.2018年6、7月份,骗取陈某145万元,章强付利息20万元。
3.2018年6月8日骗取李某2100万元,同月21日章强骗取李某2100万元。
4.2018年7月底,章强共骗取卢某35800元,后章强归还卢某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庄某、陈某1、卢某、金某、唐某的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的供述,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回单,POS机和微信转账记录,借据。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章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45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温州一套特殊房产要法拍,法院回应】近日,苍南人民法院在人民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关于灵溪镇幸福阳光家园6幢1604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公告以红色字体显示,涉案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苍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此拍卖属实。因该房屋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该事件并非刑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针对苍南县政府2018年3月12日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请求作出的32号批复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上述规定看,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出让方案予以批准的行为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方案经批准后,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付诸实施,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应是国土资源部门的后续实施行为,如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签订出让合同等实施行为,且从苍南县政府的批复内容看,也仅是同意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报批的土地出让方案,送达的对象也仅是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32号批复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至于上诉人提出土地使用权尚未收回就启动了相关招拍挂流程,故批复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苍南县政府2018年5月2日作出的苍政函[2018]63号《关于同意收回龙港镇农民公寓(东河村二)项目和龙港镇东河村拆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收回苍政地[2012]232号文件批复同意行政划拨1085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苍政地[2015]122号文件批复同意行政划拨3322.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实存在被诉批复在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后,程序上存在倒置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会必然导致被诉批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苍南县政府作出被诉批复后,没有另行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那么被诉批复应视作在同意出让的同时一并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本案的相关证据看,本案起诉之前,苍南县政府已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决定收回了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宜再认定被诉批复涵盖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且上诉人在二审调查时也明确表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诉批复导致其安置无法实施以及被诉批复违法等理由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浙行终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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