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锡税二稽处(2021)206号
江阴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4685X0)
我局(所)于2017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存在管理费用虚列工资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
1、追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的收入能够核算清楚,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核实真实的工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本次检查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72.21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曰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2021)128号
江阴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E96J)
对你(单位)(地址:江阴市周庄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开具的19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81386261.59元,税额合计30835664.91元,价税合计212221926.50元,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处罚款6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三稽罚告〔2021〕70号
常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6344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2015年期间,因业务需要,你公司总经理王***经朋友介绍联系做钢材生意的余***,向他购买不锈钢板,货物由对方派车送货上门,发票是余***邮寄给王***的,取得开票方为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明细如下:(略)
收到发票后你公司通过网银分几次支付货款到江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70000元。
上述发票分别于2015年8月份、9月份入账,并抵扣税款222307.64元、136581.18元,以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已证实虚开。
你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所取得上述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58888.82元不得抵扣,造成少缴2015年8月增值税222307.64元,少缴2015年9月份增值税136581.18元。
2017年7月,你公司接到原国税部门通知,有9份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号码为21083718-21083726,于是到国税进行补充申报,补缴增值税136581.18元,并补缴滞纳金42265.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9444.4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江阴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逾5500万元被税务局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1]207号
案件名称 江阴和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17年6月开具的5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作废发票500份)为虚开发票,合计金额477768441.63元,税额81212422.74元,价税合计558980864.3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单位于2017年6月开具的5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作废发票500份)为虚开发票,合计金额477768441.63元,税额81212422.74元,价税合计558980864.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阴和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81MA1NX8KT6A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81MA1NX8KT6A
法人证件号码 1****************9
法人姓名 王伍田
处罚结果 处罚款6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告(江阴市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5 14:0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江阴市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阴市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无锡9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无锡#
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无锡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已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不再进行处罚。
9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90万多元(税额15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达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例如:江阴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0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0份,金额47776.84万元,税额8121.2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有一家公司已被法院判处罚金,税务处理不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江阴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税额8121.24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而对于虚开税额15万多元的,超过立案追诉标准5万多元,虚开税额较小,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澄检三部刑不诉〔2021〕3号)
1.3.简要案情: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在陈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经他人介绍,从宜昌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1169828元,税款合计169975.0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阴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2.3.简要案情: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019780.9元,涉及税款共计292524.8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惠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3.3.简要案情:孙某某在经营无锡市A制衣厂期间,通过他人从杞县B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共计1167725元,税额共计169669.4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补缴相应税款,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Z107号)
4.3.简要案情: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从无锡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案税额计310919.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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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1]194号
案件名称 江阴市***加油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9-2020年你单位发生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两年合计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22858696.45元(2019年12177662.53元,2020年10681033.92元),少申报增值税3015634.9元(2019年1627100.49元,2020年1388534.4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该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江阴市***加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576935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576935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丁某某
处罚结果 对应追缴增值税处50%罚款,计1507817.4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无锡头条#[震惊][震惊][震惊]咋滴,你们都要搬迁,[雾霾][雾霾][雾霾],快看看,不然再去无锡这些单位,就要“迷路喽!”
不光如此
明天起一个月内,这条路段……[惊呆][惊呆]
G2京沪高速公路江阴互通至无锡枢纽(北京往上海方向)所有车辆禁行。
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人民检察院,无锡图书中心(新华书店)搬迁换地方咯![玫瑰][玫瑰][玫瑰]#无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