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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梅毒(公务员 梅毒抗体阳性)

丈夫嫖妓染梅毒,家庭解体又坐牢,李某,33岁,是一家企业的管理人员,妻子叫于兰是公务员,有一个八岁的女儿,家庭条件很好。丈夫爱喝酒,酒后经常闹事,一次丈夫和同事聚餐后去了歌厅,经不住灯红酒绿美女的诱惑。

丈夫嫖妓染梅毒,家庭解体又坐牢,李某,33岁,是一家企业的管理人员,妻子叫于兰是公务员,有一个八岁的女儿,家庭条件很好。丈夫爱喝酒,酒后经常闹事,一次丈夫和同事聚餐后去了歌厅,经不住灯红酒绿美女的诱惑。李某做出了不耻行为,以后又去过多次。几天后,李某感觉身体出现异常,便去医院做了检查,竟然感染了梅毒,没过几天,妻子于兰也被查出此病。妻子与丈夫大吵一架后,起诉了离婚,在法院调节无效后,办理了离婚手续。车子归丈夫,房子女儿归妻子于兰,丈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经过半年的治疗,二人匀痊愈,但于兰经历了一次巨大的身心痛苦。前夫有时来看孩子,并且想与于兰复合,遭到于兰的强烈反对。有时前夫借着酒劲来骚扰于兰,都被于兰的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一次五一节,前夫以看孩子为由很晚不走,于兰叫他回去,前几天非但不走,还强行与于兰发生关系。前夫的脸上,胸部被于兰抓破,前夫脑羞成怒,对于兰进行了暴力,于兰抓起电话报警,电话被夺走摔到地上。并拿菜刀威胁于兰。敢报警就杀了你,于兰忍无可忍与他扭打在一起,于兰的头上,手指,胳膊,肩部被砍了十几刀。女儿跑进臥室打了120和110,幸亏抢救及时,于兰保住了一条命。前夫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祸从天降,防不胜防。

女人是一名公务员,在县里某局工作,到了适婚年龄,父母催婚,她找了一个男人,对方比她小几岁,又没工作,父母反对,觉得对方心性不定,又无固定职业,但她一意孤行。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又在一起生活了几年,女人发现男人在外地也有一妻一子,她决定和男人离婚。

为了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女人借高利贷和男人打官司,后官司赢了,丈夫因重婚罪入狱,她却无力偿还贷款,对方数次到家里和单位讨要,领导看她这样,给她放假一年,让她解决私事。失去收入来源,她只好逃离本地,去了表姐家。

一边躲着,她一边寻思着找个有钱人包养自己,表姐看出她心思,就与她介绍了一位,但她没看上,嫌其工资低。后表姐又把她介绍到洗浴中心上班,有顾客向负责人询问特殊需求,负责人就向对方推荐了她,两人做罢好事,被人举报。警方把两人带回警局,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其有梅毒,乃其前夫在外行为不检点患病传染她,又以其故意传播性病起诉,被抓捕。

任性一步,痛苦一生,因自己爱情不匹配,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原本很美好的前途,毁在一个男人手上。女人在恋爱时,一定要有择人的眼光和格局,找的恋人要志趣相投,要般配,不能让一朵鲜花插在一堆牛粪上,最后的结果,只能毁掉自己的生活和事业,还有家庭和幸福,终究让自己枯萎。

文/家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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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清楚,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并进行处罚。生活中,还存在一种不可否认的婚外情现象,即”包二奶”,部分人认为”包二奶”与卖淫嫖娼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为什么法律禁止卖淫嫖娼而不禁止”包二奶”?那么,”包二奶”到底是不是卖淫嫖娼?他们之间有区别吗?

“包二奶”与卖淫嫖娼的定义

“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术语,是大众对社会现象自我总结而口口相传的词汇,一般认为,”包二奶”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建立在钱财关系上的婚外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批复,卖淫嫖娼则是指不特定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钱财交易为基础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包二奶”与卖淫嫖娼的相似点

主要有两点:一是两者都涉及钱财交易,钱财既包含现金和转账,也包含房、车、包和化妆品等;二是两者都涉及性关系。

“包二奶”与卖淫嫖娼的区别

卖淫嫖娼比”包二奶”更容易传播性病。前者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使采取了安全措施,仍然无法完全避免梅毒、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极大增加了性病传播风险,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重大潜在威胁;而后者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性关系基本稳定,感染和传播性病的概率微乎其微。卖淫嫖娼与“包二奶”的行为目的不尽一致。前者是单纯建立在钱财上的性交易行为,卖淫一方为了通过出卖身体而获取报酬,而嫖娼一方则是为了通过付出钱财而获得性刺激、性满足;后者虽也涉及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双方还存在感情交流,这是前者所不具有的。卖淫嫖娼比”包二奶”更具有伦理风险。若因卖淫嫖娼而怀孕并生产的,几乎很难确定子女的生父,这将造成子女难以上户,并给其心理上带来严重阴影,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子女将来组建家庭时,存在极大的伦理风险,因其无法确定对方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而”包二奶”的双方是特定明知的,即使怀孕并生产,也并无或很少有这方面的风险。

卖淫嫖娼比”包二奶”更容易滋生犯罪。前者中,可能因蓄谋已久或一时兴起而发生盗窃行为,也可能因价格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同时,因卖淫具有少投入、高回报的特点,容易造成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而组织卖淫卖淫、强迫卖淫,故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刑事风险。卖淫嫖娼比”包二奶”的覆盖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前者几乎在世界各地都不可避免的存在,无论种族、年龄和性别,虽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处,但总是打之不尽,死灰复燃,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和管理秩序;后者则属于极个别现象,一般存在于高收入群体中,其覆盖面和危害性相对小得多。综上,”包二奶”和卖淫嫖娼还是存在很大区别,属于两个不同概念,这也是卖淫嫖娼之所以被严厉打击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包二奶”属违法行为,但其并非毫无约束,首先,其是严重不道德的行为;其次,它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因此在离婚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再次,若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或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的,将涉嫌重婚罪;最后,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包养情人的,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各位看官,我想您一定有话想说,请移步到评论区赐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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