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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宁公务员(2016年景宁公务员)

同事的孩子去年浙大毕业,本硕连读,毕业后没有选择去北上广深等一二线城市,而是回到了老家济宁,当了一名公务员。

同事的孩子去年浙大毕业,本硕连读,毕业后没有选择去北上广深等一二线城市,而是回到了老家济宁,当了一名公务员。

同事两口子都挺高兴的,山东人的尽头是考公。在机关工作,基本上吃喝住不愁了,工资高,生活压力小,幸福感爆棚。济宁这座城市也不小,高架高速高铁机场都有,该有的都有,周边玩的也多,生活用一句四川话说,巴适的很。

但孩子工作了两年却选择了离开。对此,很多人不解,同事夫妇愣是怎么闹,也没能阻止孩子离开的脚步。

问起原因,一个是留在大城市的同学优越的条件刺激了他,二是小城市循规蹈矩的生活让他反感。于是,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离开。

这是网友发文,有人在大城市工作选择回家发展,有人在家乡羡慕大城市的同龄人,毅然辞职选择北上广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父母说不撞南墙不回头,子女说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浙江大学的研究生,貌似当一名普普通通公务员是有点可惜,在体制内,如果没有高情商高能力,想出人头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我们都知道公务员的工资是随着晋升而增加的,但是晋升之路何其艰难。

浙大研究生在北上广几十万的高薪!干一年比得上体制内干几年,换作任何一个人都难保不会心动!

不知道他们想过没有,北上广高新的背后是泡沫的房价。

2015年9月上初中的小杰,接触了几个社会上的青年, 一起玩耍的时候,他们带着小杰看了一些古惑仔系列的电影,看到他们整个手臂都有纹身小杰感觉他们很威风、很帅,别人看了都会害怕,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也开始模仿了。

一次的偶然中,父母发现了小杰的纹身,父母没有过多的指责儿子,而是耐心的劝说和开导,儿子也保证,知道错误了,以后不会再去纹身了。

然而小杰并没有听父母的话,没有过多久,又陆续在后背纹了一个麒麟和十字架,在左脚踝处纹了一个鬼面,在两个手指上也纹了图案。

2017年6月的一个早上,徐江平小杰的父亲,发现小杰的手指上有纹身,非常生气,于是就一巴掌把小杰的嘴都打歪了。

随后徐江平夫妇找到了纹身店的老板,说我们都是隔壁的邻居,以前儿子的纹身,他穿衣服都可以遮住,就算了。下次你就不要帮他纹了,纹身店老板也爽快地答应了,并说,下次再来给多少钱都不帮他纹身了。

虽然因为纹身,小杰遭受了父亲的打骂,然而没过多久,小杰再次来到了樊龙纹身店,在左前臂又纹了图案。正是左前臂的纹身,导致了小杰休学事件的发生。

原来小杰的整个左臂都被纹身覆盖了,在学校很快就被老师发现了,老师认为:纹身会对孩子身心包括以后的工作就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夏天手臂要露出来,对学校和其他的孩子影响不好。

于是学校联系了小杰的父亲,并给予了小杰休学的通知,学校建议小杰对全身进行清洗,不再有明显纹身时,才能继续上学。

对于学校的处理,徐江平夫妇表示理解,可是清洗纹身,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原来小杰身上的纹身,要是全部清洗需要五六十万,还不一定清洗干净。

小杰休学后,徐江平夫妇找到了,纹身的的老板,想要讨个说法。可是纹身店老板不承认了,他说,小杰身上的纹身,有很多人纹的,不是他一家形成的。

2017年10月27日,父母带小杰一起来到了,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清洗纹身,这次清洗的时间不长,也就十几分钟,可这几十分钟却让小杰刻骨铭心,痛的他差点昏过去了。

小杰身上的纹身有十几处,当初的花费不高也就几千元,可现在仅左前臂清洗一次需要9000多元,而且需要清洗七到八次,才能清洗干净,这也就意味着清洗左前臂纹身就需要七八万元。

徐江平夫妇认为,就算儿子纹身可以清洗干净,可是对儿子身体和心理造成的创伤无法弥补。

于是,徐江平夫妇以小杰的名义,将樊龙纹身店老板吴玉良、许雪方夫妇告上了法庭。

请求判定:

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纹身费1000元,以及已经发生的医疗恢复费10000.27元。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3、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道歉内容在县级媒体刊登。

同学看到小杰,很是嫌弃,女同学看到也很害怕,所以,小杰自己也意识到,这样的后果。他很想把这些纹身拿掉,恢复以前的自己。

小杰的父母认为:给未成年纹身,不仅仅是一种人身伤害,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他们的儿子以后要是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当兵等都会受到影响,甚至摧毁了儿子的未来。

被告代理人认为:小杰的父母是混淆了本案案件的性质,纹身属于一种美容行为。

原告代理人认为,纹身是对身体的伤害,清洗纹身,对身体伤害程度,就更为严重。

但是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说法。被告认为,纹身形成的图案,对于人体是一种美化,而不存在疤痕,如果定性是疤痕,疤痕达到一定面积,那么我们就是犯罪。所以,被告律师认为,本案的精神抚慰金和赔礼道歉均不存在,而且原告是自己到店里纹身的,是自愿行为。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吴玉良返还被告人小杰纹身费1000元,并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等合理费用损失10000.27元的50%,即:5000元。

2、被告吴玉良赔偿原告小杰精神抚慰金15000元。

3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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