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呢?”湖南浏阳,街道办廖主任带着3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入室殴打居民一案,有了进展。官方通报,对廖主任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由管理岗9级降为10级。有人说这样的结果,大快人心,还有人说,远远不够!应该追究刑责!
[安律说法]
1、拿着权力不为人民办事,却为非作歹,欺男霸女,廖主任下台是早晚的事情!
那从法律上来讲,除了通报纪律、政务处分外,还会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廖主任又是否成犯罪?
2、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违法了法律,就应当受到惩罚。这点被写到我国《宪法》之中。
换句话说,官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廖主任进行处罚后,公安机关仍应依法追究廖主任的违法、犯罪的犯罪责任。

3、其次,此前报道称,廖主任是因居民在群里对防疫措施提出异议,带人硬闯居民家中,殴打居民,因为是“硬闯”,很多人认为廖主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确实,我国《刑法》第245条明确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从官方调查的结果来开,事情的起因并不是因为居民对防疫措施提了异议,而是不服防疫措施,损坏了出入门的门锁。
而所谓的“硬闯居民家中”也变成了亮明身份、协商进入居民家中,这种情况下,虽然廖主任在进入居民家中后一系列言行令人发指,但是廖主任还不尚构不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再次,廖主任不构成犯罪,但是殴打居民,尤其是当着两个不大点的孩子面殴打居民,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严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行为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伤情的,还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刑事追责。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们都知道殴打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征得受害人的谅解,是可以调解结案的。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间纠纷,一般是指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并不包括廖主任这样仗权欺人的情况。
换句话说,即便廖主任向被打居民赔礼道歉,征得被打居民的谅解,也应当对廖主任进行处罚!

5、最后,不仅廖主任受到了处罚,与其一起的3名身穿制服的巡防队员(劳务派遣人员)冷眼旁观不作为也被处分,予以辞退。
廖主任的案件再次警示广大干部朋友们一定要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仗着权势为非作歹,只能是害人害己!不会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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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街道干部打人事件,我觉得打人者不入罪不足以平民愤,如果打人者安然无恙,那么国将不国,法不是法,我们中国的法律可以随意践踏,中国的官员凌驾于法律之上,打人者是挑战中国法律,如果是个例,请湖南政府处理打人者,以捍卫法律尊严,打人必须付出代价,而不是打人者是公务员,是政府干部就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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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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