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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监狱公务员成绩(开封市监狱分数线)

#判了:刘青艺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得见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判处两人赔偿经济损失119240.08元#

#判了:刘青艺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得见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判处两人赔偿经济损失119240.08元#

今天,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叶家提出的500万元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刘青艺和叶家都提出了上诉,刘得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令人深思的是,三个割麦子的麦客,割麦工钱没有要上,杀人却进了牢房。对三个割麦的麦客表示同情,但法律是无情的。

近日,河南开封女子叶某艳在网上发布实名视频举报,称其父亲与人发生争执时被人殴打致死,凶手至今在逃。当地官方已回应:案件正在审理中,死者家属反映问题不实。

12月20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庆义、刘德建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庆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德建有期徒刑八年;判令被告人刘庆义、刘德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40.08元。

许国利,该县七苏木乡人,在板木乡承包土地种小麦。通过后塘村被告人刘德建联系并雇佣村民刘青燕、被告人刘庆义驾驶收割机收割小麦。2021年6月28日19时许,蓟县板木乡前营村村民叶某清、刘某义、刘某建在老家“农家宴”饭店饮酒时发生争吵,并造成殴打,后被他人劝解。3时许,叶某清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往医院。7月7日,叶某清经救治无效死亡。2021年6月29日2时36分,蓟县公安局接到叶某清家属报警,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涉案嫌疑人刘某义、被羁押在蓟县看守所。

另查明,叶宏清因刘庆义、刘德建造成的伤害,在淇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医疗费用78211.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庆义、刘德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庆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德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此外,鉴于本案系被害人造成,二被告人当庭不认罪,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理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死者家属提出了“刘某艳参与殴打但逍遥法外”、“后塘村支书参与殴打,公安机关未处理”、“案件中是否使用凶器未纳入调查”等问题。联合调查组对周边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进行了核查比对,发现反映的问题不实。

目前,此案调查已经结束。按照法定程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开封看守所会见

被冻透[抠鼻]

一条人命就赔偿区区12万?难道是新版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河南开封叶婷实名举报案今天初审宣判了。人命官司拖延一年有余没有任何进展,小姑娘叶婷网络实名喊冤,不到一个月案件就宣判了!看来能叫的有奶吃,此理不差啊。

不过判决文书我有点看不懂了。可以说这是一份不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都不认可的判决,所以双方当庭均表示不接受判决,要提起上诉!

先说受害人。叶某家属之前网络传出要求的民事赔偿达四五百万之巨,要求赔偿数额是公民的权利,无论多少都无可厚非。不过一审判决只有不到12万的数额,而且即便是这点钱刘氏弟兄也都不认可不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一条人命的民事赔偿就只有区区12万吗?那人命也太贱了吧!这是依据哪国得法律法规得出的结论呢?

即便是法院认定死者叶某在案件的发生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也不能随便被剥夺生命啊!既然认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确凿,这是很难推倒了,那必然要给予受害人家属相应的赔偿。但是这区区不到12万的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呢?而且判决书提到叶某在医院抢救8天,医疗费将近8万了。那12万赔偿去除8万医疗费,实际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不过区区4万,这不是开玩笑吗?

就是真有 400万,我相信也没有正常人会拿命来换,更不要说区区4万的民事赔偿了!只是这份初审判决书并没有提到赔偿金额的细节,那区区4万的赔偿金额就不知道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算出的了,但是这个数额叶家亲属肯定无法答应,广大网友也只会莫名惊诧啊!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再说被告人。刘氏弟兄一个主犯一个从犯,主犯无期徒刑,从犯8年牢饭。他们对于此事的态度判决书也提到了,那就是拒不认罪均未赔偿。这种态度是故意伤害案的大忌,二人量刑明显从严顶格处理了。

其实从已有的案例分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一般10年起步,大概12年牢饭就了不起了。但是这里主犯直接一个无期徒刑,那就是二十年起步了,一辈子在监狱里也就完蛋了。

刘氏弟兄说来也很冤,老老实实吃个饭要个帐,还给了人情降了价钱,结果却招来言语侮辱和主动动手挑衅。几杯酒下腹,胆气上头,就拳脚相加起来。哪曾想会惹来人命官司呢?既感觉后悔,也感觉冤屈啊!更不可思议的是被判了个无期徒刑!

这样判罚重判轻罚,有和稀泥的感觉,双方都不服气,双方都有怨气。受害人八个子女扶养怎么办?其老夫老母没了儿子怎么养老?刘氏弟兄蹲大狱二十年,那他们的家庭结局又能好到哪里去呢?多半也会妻离子散啊!

法不容情,但是也决不能和稀泥,让我们静待二审开庭吧!

叶婷现身了:“他们说要拘留我五年!救我,你们要救我啊!”

旁人:“你犯了啥法?”

叶婷:“我没有犯法,他们让我同意,我不知道怎么了…”

河南杞县19岁的女孩叶婷在父亲被群殴致死一年多后,网络实名举报有部分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引起关注。实名举报后,叶婷被当地权力机关以违法犯罪为名带至派出所调查,而实际情况到底是怎样?

据悉,叶婷用血泪实名控诉及举报一年前打死自已父亲的同村两名男子,关键是自已的父亲已被殴打致死一年多了,但施暴者依然逍遥法外。

当年处理案件的警方也是早早结案了事,更关键的是女子为父亲讨公平的实名举报视频一出,该女子就失踪了。

2021年6月28日19时许,杞县板木乡前营村村民叶某青与刘某艺、刘某见在本乡“农家宴”饭店饮酒期间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被他人劝开。23时许,叶某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往医院。

7月7日,叶某青经医治无效死亡。

2021年6月29日2时36分,杞县公安局接到叶某青家属报警,于当日立案侦查,先后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艺、刘某见刑事拘留,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目前此案件已侦查终结,按照法定程序已由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死者家属提出的“刘某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侯堂村支书参与殴打,公安机关未处理”“未将该案中是否使用凶器列入调查”等问题,联合调查组核查比对了周边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认定所反映问题不实。

2022年12月6日,在叶婷男友在场情况下,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带回调查。

原来,大家都以为失踪的叶婷,她因为涉嫌犯法被带到了公安局里面调查了。

从河南杞县的通报中透露出的关键信息是,叶婷所说的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并不是事实,目前凶手已经被提起公诉案件还在处理当中。并且叶婷之所以被带走调查,是因为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的信息,例如凶手,逍遥法外等。

如果按照官方的说法,那么叶婷确实是涉嫌违法散布谣言。

但是这里面有两个疑点:

第1个疑惑:叶婷到底有没有涉嫌犯法?如果她犯法是不是要接受一定的惩罚。

第2个疑惑:为什么在12月8日的晚上叶婷突然被一辆私家车给送了回来,送回来的时候是在路边下车的。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叶婷下车的那一刻眼神是呆滞的,整个人的精神状态也不是特别好,疑似精神失常了。

有人说叶婷,在碰瓷!但是,证据呢?从各种视频,看到撕心裂肺,诉说公安部门在被关两天的遭遇,和无奈!不知道她经历什么?

叶婷提出问题,相关部门回答,并拿出证据证明,可至今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有任何证据驳斥叶婷的实名举报问题,却有不实之处!

相关部门有当事人父亲发生冲突现场视频录像,为什么不公布,或者举报人与相关部门一同查看,解惑!没有看到相关通告!只说了,在办案一通官话!站在大众立场,难道不令人疑惑吗?把叶婷当作违法犯罪,公安局有这个裁决权吗?

为什么对案件拖拉一年多,对这个女子的打击这么干净利落呢?两天几乎定性呢?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呢?究竟在掩盖什么?

#开封头条# 法院对吴某1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宣判

被告人吴某1,男,2000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尉氏县大营乡某村一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1年4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某、被告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张正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1、吴某2(另案处理)、路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尉氏县北三环万汇龙主题乐园内,因琐事殴打何某,致使何某受伤,经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某1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吴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情鉴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提供的证据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等。

被告人吴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1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3、吴某1母亲在尉氏县公证处提存了足额的现金。

4、被告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吴某1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1、吴某2、路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尉氏县北三环万汇龙主题乐园内,无故殴打被害人何某,致使何某受伤,经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吴某1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受伤后,在尉氏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5671.96元。吴某1家属在尉氏县公证处提存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公证书,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杰的证言,同案人路某、吴某2的供述,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吴某1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1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1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超标准、无证据证明以及于法无据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确认何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671.9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9=450元;

营养费20元×9=180元;护理费134.45元×9=1210.05元;误工费137.76×9=1239.84元;

交通费20元×9=180元。以上费用共计8931.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医疗费567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1210.05元、误工费1239.84元、交通费18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931.85元;

四、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据尉氏县扫黑除恶专刋(第178期)

河南开封,一女子曾网上实名举报声称,自己父亲去年被伤害致死后,“凶手至今逍遥法外”,目前,该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宣判,并披露了详细案情。

女子的父亲叶某在用餐期间,因嘲笑男子刘某彦不会使用二维码收款,并出言贬损其已经过世多年的岳父,引来刘某彦及其兄弟刘某艺不满。

事后叶某与刘某艺发生争吵,并拿起餐桌上的啤酒瓶欲砸对方时被在场人员劝阻。两人先后离开包间后,叶某突然高声叫嚷,刘某艺与又与叶某发生厮打在一起。刘某艺将对方的嘴角打伤后,叶某持不锈钢盆砸刘某艺未果。

在场人员刘某见则从后方搂住叶某的腰,叶某挣开后认为自己吃亏了,遂追赶刘某艺至饭店大门外,,并又发生打斗,刘某见也参与其中一起殴打叶某。刘某见被拉开后,刘某艺将叶某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先着地,并用脚跺其头部。随后众人将双方拉开。

双方离开餐厅门口并走到四五十米远的地方后,再次发生冲突,但很快就被在场人员拉开。随后一人将叶某送回家中。回到家中后,叶某身体出现不适,遂通过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叶某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1、之前叶某的女儿曾发文声称,“参与其中的凶手刘某彦至今逍遥法外”,但根据法院披露的案情,刘某彦全程没有对叶某实施过伤害行为,只是在场对双方予以劝阻,将双方拉开,因此可以排除刘某彦涉案的可能性。

2、通过详细案情和叶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我们可以总结三个重要信息:

一是两被告人没有杀人之故意,且没有持械伤害叶某的身体,即两人对造成叶某死亡是不持追求和放任自的态度,因此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是叶某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刘某艺将叶某打倒致其头部先着地并用脚跺其头部,是致叶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刘某艺是本案的主犯。

刑法第2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都要为自己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对于起到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换而言之,由于刘某艺、刘某见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但刘某见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故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三是叶某嘲笑他人已经去世多年的岳父在先,发生冲突被拉后又大声高声叫嚷挑衅在后,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且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且与案件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由于刘某艺、刘某见均不认罪认罚且拒绝赔偿、没有获得谅解,系没有悔罪表现的情节,故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对两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并判处两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约12万元。

3、虽然刘某见表示不上诉,但由于刘某艺提出上诉,因此刘某见的判决也不会生效。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外。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属于是共同犯罪,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将有可能影响到同案人员的结果,因此同案人员中只要有一人提出上诉,那么该判决就不会生效。但上诉一般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换而言之,即便刘某见不上诉,也还是要等刘某艺的上诉结果出来并生效后,才能到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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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官方通报“女子举报父亲被打死”# 叶某艳实名举报后失联事件,引发网友关注热议,今天开封市杞县发布最新通报回应,虽然写了很多,但还是有一些地方没有交代清楚,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结束,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已经一年半了,为什么还没审理结束,这期间犯罪嫌疑人一直在看守所羁押吗?即使审理过程缓慢,为什么缓慢?应该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吧?叶某艳说刘某彦、侯堂村支书也参与了殴打,调查组说反映问题不实,不能说清楚吗?到底这两个人参与殴打了吗?叶某艳不可能无缘无故冤枉他们吗?至于调查组说叶某艳在网上发布“叶某婷失联”的消息不实,应该存在叶某艳故意夸大的可能性,毕竟这样可以吸引大家的关注,保持事件热度。其实核心问题就一个,回到案件本身,受害者叶某青已身亡,为什么至今凶手仍然没有被依法审判?

前几日,网上多家自媒体发布河南开封杞县实名举报父亲被打身亡的叶婷失联,在网上再次引起强烈反响,舆论哗然,舆论热点再次掀起高潮后,叶婷所在乡政府做出回应:乡政府很重视,派出所已经立案。

针对广大网友的各种质疑,杞县管网也发布了三个方面的详细说明: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1年6月28日19时许,杞县板木乡前营村村民叶某青与刘某艺、刘某见在本乡“农家宴”饭店饮酒期间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被他人劝开。23时许,叶某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往医院。7月7日,叶某青经医治无效死亡。2021年6月29日2时36分,杞县公安局接到叶某青家属报警,于当日立案侦查,先后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艺、刘某见刑事拘留,羁押于杞县看守所。目前此案件已侦查终结,按照法定程序已由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关于死者家属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死者家属提出的“刘某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侯堂村支书参与殴打,公安机关未处理”“未将该案中是否使用凶器列入调查”等问题,联合调查组核查比对了周边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认定所反映问题不实。

三、关于网传死者女儿叶某婷失联的情况

案件发生后,针对死者家属疑问,县公安机关多次与其沟通,介绍案件进展情况,解释法律法规。在案件正常办理进程中,死者家属叶某婷、叶某艳、叶某玲等人歪曲事实,持续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凶手逍遥法外”“叶某婷失联”等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对案件正常办理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2月6日,在叶某婷男友在场情况下,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带回调查。

现在网上又流出一段疑似叶婷被调查出来之后的视频,视频中叶婷和另外一名女性,跪在一个黑色轿车跟前,轿车后门开着,车里坐着一名着警服的人员。叶婷情绪激动,不停地哭喊着有人吓唬她,要拘留她五年,拿走了她的手机卡,删了手机里的视频。

有的网友说叶婷精神异常,她到底是不是精神出现了问题,需要司法鉴定,案件情况到底是不是像叶婷家人举报的那样,还是有关部门通报的,一个认定结了的案件,受害者家属能进行长达一年多时间的举报维权,说明受害者家属对结果有异义。不论是维权表达诉求,还是执法部门,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总之,法治社会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真是假,一测便知,用真相和证据破解谣言,谣言自然会灰飞烟灭的,谣言止于真相。无论何人,化解舆论风波,都不能违法使用威胁恐吓手段,不是删除视频就能解决影响,我们期待真相早日公布于众!

开封市看守所的会见政策由原先的持7天3次核酸检测报告会见,变成为后来的持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会见,昨晚变更为二级备勤取消一切会见。目前是无法会见的状态,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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