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狠了!”,江西宜春,某收费站,一位身穿制服的男子,将一名白衣男子打倒在地,然后站在他后背上,猛踢对方身体和头部,对方毫无还手之力。此后,双方被围观人员拉开。据警方通报,已经对打人者依法处理,后续会发布通报。
从视频看,双方一开始处于互殴状态,相互用拳头和脚进行攻击。至于案发原因,尚待警方通报。
真是够残暴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既然身穿制服,就代表着单位的形象。即便是履行公务,即便是被打者有过错,即便是制止不法侵害,这名公职人员的做法确实有点过了。这起事件必然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警方尽快通报调查结果,给公众一个交待。无论这位公职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制服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罚呢?
毫无疑问,已经涉嫌故意伤害。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被打的白衣男子伤情已达轻伤及以上,该制服男子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即便白衣男子的伤情达不到轻伤级别,制服男子也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会被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制服男子的公职人员身份,那这层身份会改变案件的性质吗?
首先,故意伤害罪为非身份犯,即便确定其为公职人员,也不会构成从重或从轻的情节。
其次,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条例》第25条,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务人员,理应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耀武扬威,更不能对公民拳脚相加。这样的所作所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政务处分。
希望当地警方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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