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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务员2015(国税总局公务员录用后补面试公告)

老黎说税: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近日,有很多公司咨询,公司支付的班车租赁费(接送员工,偶尔公司开会使用)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现答复如下:

老黎说税: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近日,有很多公司咨询,公司支付的班车租赁费(接送员工,偶尔公司开会使用)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单位租赁汽车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政策依据: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政策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政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1月财经新势力#

【财税问答: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六问六答】

问题一:我单位发放的所有职工福利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问题二:我单位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否均能作为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一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三:我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四:我单位因行业需要聘用了大量大学实习生和临时工,发放给他们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五:我单位进行福利费税前扣除时有什么核算要求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问题六: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吗?

答:不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确认收入的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自2015年9月1日起,外省市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可在上海税务网“下载中心”专栏下载。

对2015年9 月1日以前已在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可按原核定征收办法执行至该工程项目结束为止,也可改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根据操作规程中的“事项名称一”有关方法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2004〕1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确认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一: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纳税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扣缴义务人范围为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

2.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报时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电子信息或纸质)。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导入或录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明细申报信息并打印税单。

事项名称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纳税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扣缴义务人范围为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

2.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报时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建设方付款证明。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录入申报信息并打印税单。

运输服务专用发票备注栏上没有写运送信息,会要求作转出处理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货运专用发票如果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问答##财税实务##税务##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9 18:36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750401502;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号:35062319******0531):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5年7月你公司让福州春华秋实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57,262.01元,税额60,734.54元,价税合计417,996.55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并列支成本。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增值税60,734.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51.42元,企业所得税86389.56元1倍的罚款合计151375.52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5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 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2020年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30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1号)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了34户重点稽查对象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特此公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2020年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见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30日

耐得住性子,我的五年过税务师经历[捂脸]

2015年注册税务师改成税务师,2016年2月份过了税二(算15年),11月份过了税一和法律。

2017过了涉税实务

2018两手空空

2019过了财务与法律(最后一年)

又到税务师冲刺阶段

希望大家都梦想成真,多写分录,多做题,冲刺在先。

尤其是上班族,加油呀,最好是三年内过完!

#开曼群岛,不是逃税的理由#

阿里巴巴,并不是一家中国公司,它的注册地在加勒比海的一个小岛上,开曼群岛。它应是一家海外公司。

这样的企业不少,腾讯、百度、碧桂园、世茂地产、李宁、安踏等。为什么?主要是为了避税。

这些公司的业务几乎全在国内,采取这种“花样”来遮人耳目。据国税总局2015年统计,每年因这种方式流失税款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类似这种做法的还有不少明星、演员,早已悄悄加入外国籍或移民海外,却在国内拼命拍戏赚钱,少交或不交税。

我们是否容忍这种“骗子”做法?

决不允许,国家利益至高无上,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损公肥私,依法严惩。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筹划,咨询中数科。

一听到这个问题,大家脑海里第一反应都是25%。但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陆续出台,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都出台了不同的优惠税率。把原来很清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得复杂了。现在我们就把企业所得税税率做归纳和总结。

1、法定税率25%

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彰显国家安全本质。国家安全的本质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也就是人民利益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安全,人民安全强化国家安全。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9年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以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变相降低了税率,实际的计算率如下:

图片政府报告中提出“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由实际税负率5%降至2.5%。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5%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西部地区鼓励企业15%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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