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即不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
二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此种情况有严格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得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
2.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相同的理由。
从上述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在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后作出的,而行政复议机关又是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坚持错误,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以组织纪律约束下级行政机关。#98626医师联盟##行政复议#
12月1日张某收到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12月5日,张某因发生地震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12月20日才能进行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张某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可以在12月30日前申请延长期限 12月5日至12月20日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张某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宁夏网络普法#宁夏发布十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⑧【复议机构以充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目的,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办案,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某建设公司将负责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后案涉工程的多名劳务公司农民工因未领到工资,先后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人社局认为某建设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于2021年11月12日对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责令其于当年11月30日前清偿农民工工资1586余万元。建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免于或从轻、减轻处理。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对数百名农民工近两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十几份工程和劳务合同及6000余万元工程款项进行审核,会同某区检察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进行多方多次协调,筹集资金508余万元,向农民工发放,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促成案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宁夏网络普法#宁夏发布十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①【因疫情防控受到伤害,经行政复议,被认定视同工伤】黄某系某卫生院职工,2020年1月疫情发生后一直坚守发热门诊,3月4日突发疾病就医,3月16日经救治无效死亡,家属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认为黄某突发疾病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黄某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黄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应视同工伤,遂依法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工伤认定部门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视同工伤。
#宁夏网络普法#宁夏发布十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经多次化解、协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县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进度缓慢,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2021年2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收回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不能机械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来认定案涉土地为闲置土地。后经复议机关组织多部门多次协调,县人民政府主动撤回收回土地决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这个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他们研究怎么设置牌子?让你误导你,为了看,为了罚款,心态坏了,
广东经视广东经济科教频道官方账号肇庆四会:大货车频频中招被罚款 因交通标志设置不明确?
03:27#案说行政诉讼#
无直接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转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所控告的事项无直接查处职责的情况下,其将当事人所控告的事项转办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当事人的相关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以此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案号】(2021)京行终1939号
#宁夏网络普法#宁夏发布十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②【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政府会议纪要决定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013年,甲公司与某县住建局签订《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甲公司与某住建局共同所有。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项目竣工后,甲乙两公司未进行工程款结算,项目未交付使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会议纪要》,决定将案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涉土地出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对该《会议纪要》决定事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会议纪要属内部公文,一般不会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通常不具有可复议性,但当会议纪要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即具有可复议性。同时,县人民政府将案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涉土地协议出让给乙公司,地上建筑物等应一并处分,因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甲公司与某县住建局共有,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处置案涉土地无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行政应诉专家忻峰,在今天的讲座中介绍:
很多申请人不了解《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文书中明确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权,但是申请人仍然是通过写投诉信,信访等方式寻求救济,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像这种情况,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一直在表达对行政行为不服,只是没有明确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来说法院在审核绝大部分案件时,还是会收进来的。
如果原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的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这个救济权,那么法院掌握的尺度是:
(1)只要在一年之内提出来了,还是会受理的;
(2)如果超过超过一年的话,法院可能就会不受理了。
#宁夏网络普法#宁夏发布十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③【未对申请人从事的案涉检验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超出核准检验范围从事检验活动,属主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予以撤销】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认为某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超出核准检验范围开展检验活动,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因此,认定案涉公司行为是否超出核准检验范围从事检验活动,首先应当认定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除定期检验之外,其他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的检验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从事的案涉检验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即作出申请人超范围检测的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