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特勤要水喝被打 警方立案#【讨水喝,被殴打至轻伤】近日,山东青岛的孙某在路过一拆迁现场时,因向维持秩序的人员要一瓶水喝,发生争执,进而被殴打。其丈夫闻讯携铁锹赶来,被殴打至轻伤。
1、“要一瓶水喝”这个词看如何理解!通俗的理解是请求他人免费给一瓶矿泉水喝!那么,是什么态度去“要”就很关键。我想,这也是引发殴打的主要原因。不然,谁会无缘无故的殴打他人呢?
2、要水的态度不好也才,恶劣也罢,打人都是违法行为。
我专门查询了一下,在我国“特勤人员”是指哪类人。特勤有公安特勤和武警特勤之分,公安只要防暴特警队的泛称,主要是应急处置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编制属于公务员编制,属于纯职业化,出动命令一般来自县市局,受公安部领导。所以,这群特勤人员并非社会人员。
无论是谁,法律都不会赋予你“打人”的权利。一般的,轻伤以下属于“社会治安案件”,面临的将是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是,若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及以上伤势”,就面临着刑事追责。按照《刑法》234条的规定,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从逻辑上讲,任何事情都有缘由,不会单纯为了一瓶水打人,这就是都牵涉到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存在强行索要且骂人的情况,则可以适当减轻打人者的责任!尊重他人,他人才会尊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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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执法人员当街打砸商贩小吃车被免职记过】
“你走不走,不走我打死你。”近日,黑龙江哈尔滨,一行政执法负责人手持钢管打砸商贩小吃车,并阻止视频拍摄,引发轩然大波。
官方回应称,该行政执法负责人在清理某无证商贩占道经营问题时,因为劝阻无效,情绪失控,才做出了持棍棒打砸的荒唐事情。目前该负责人已被免责,并处党内警告处分,特勤人员行政记过停发一个季度绩效工资。
脚趾君认为:行政执法需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小商贩为了生计才占道经营,也属无奈。执法人员在劝导过程中如果能多一份耐心、同一份同理心,效果会更好。如果劝阻无效就钢管打砸,违背了城市治理的初衷。脚趾君也为大家梳理一下应对暴力执法的一些法律规定。
首先,暴力执法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党内处分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殴打当事人或者打砸小商贩车辆的,构成对小商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侵犯,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会处以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
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本案中,行政负责人作为党员,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取打砸的行为可以归入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情形。情节较重的,处于警告处分。
其次,特勤人员属于警察,应受到《人民警察法》的规范。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特勤在配合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处分的责任。
最后,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因此,受到暴力执法、不法侵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在这个事件中,脚趾君总结:
1、 暴力执法有行政责任,严重的会被免职、开除;
2、 暴力执法人员如果是党员会有党内责任;
3、 警察暴力执法严重的会有行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4、 暴力执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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