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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招聘公务员考试(潮南公务员招聘)

【广东潮州市潮安区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一、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桥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宴请的问题。金桥任潮安县(区)环境保护局、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党组

【广东潮州市潮安区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一、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桥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宴请的问题。金桥任潮安县(区)环境保护局、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于2013年至2020年间先后收受43家企业所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人民币合计814400元;于2019年和2020年先后2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金桥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依法收缴。

二、潮安区古巷镇锡岗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陆湖宣滥发补贴的问题。陆湖宣任古巷镇锡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先后决定将村集体资金以工作补贴的名目发放给“两委”干部,发放金额人民币16200元,陆湖宣从中领取1740元,其应负主要责任。陆湖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潮安区庵埠镇溜龙村原党支部书记郭奕涛违规赠送节日礼金的问题。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郭奕涛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之前,先后8次向从事公务人员赠送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节日礼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郭奕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来源:潮安纪检监察)#潮州#

抢劫犯在服役四年后被抓,当年违规审批“助”其入伍的民警被检方起诉,但法院却不予追究。(案件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9月,潮州市某县,男子张某实施抢劫后逃窜,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10月份,张某的父亲老张打算送儿子去当兵,因张某当时尚未满16周岁达不到年龄。于是老张便进行了一番操作,他先是让村委会出具张某出生日期错误的证明,然后再以张某户口簿在录入填错为由,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更正张某年龄的手续。

10月24日,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教导员沈某,在没有进行任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便直接审批同意了对张某变更户籍年龄的申请,并上报给县公安局户政股。谁知县局的工作人员也没审核,直接轻信了所在派出所审核把关,将张某青的出生日期由1991年12月7日更改为1989年12月7日,并为其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件,还录入了全国人口信息系统。这样一来张某原网上追逃的身份证号码无法找到,进而导致无法及时追究张某抢劫的犯罪事实。

2007年11月18日张某入伍审查。恰好又是沈某负责,沈某再一次选择了不进行审查,直接在张某的审查表上签署“张某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符合征兵条件”的意见,致使张某于2007年12月1日顺利入伍服役。直到2011年9月某县公安机关进行“清网”行动,发现了张某的真实身份,遂将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某抓获归案。2012年8月10日,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事一经曝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便展开了追责调查,确定在此案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派出所指导员沈某已涉嫌滥用职权罪。

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那么滥用职权的责任有多大?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反规定,致使有罪的人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甚至让其混入了部队服役长达4年之久,给国家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故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将沈某提起公诉。沈某对此也认罪认罚。

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无异议,但是案件已过5年追诉时效,无法再对沈某追究刑事责任,只得裁定终止审理。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审法院的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本案中,沈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使得张某于2007年12月1日应征入伍服兵役,此时犯罪结果发生,沈某滥用职权罪成立。诉讼时效应从沈某的“犯罪之日”,也就是上述2007年12月1日起算5年,至2012年11月30日结束。而本案检察机关是在2012年12月26日对沈某立案侦查,此时已超过追诉时效接近1个月的时间。因此,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沈某滥用职权致使张某逃脱并入伍服役的危害后果一直在持续,故应从抓获张某时起算。但法院一方认为,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产生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综上可见,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存在着经过一定时间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人说民事诉讼时效可以理解,但刑法制定追诉时效不是对犯罪的放纵吗?实则不然,设置刑事诉讼时效,有着立法者更深层次的考量,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当事人之间已相互和解,如果此时再追究刑责,会破坏安定的社会现状。同时对任何案件都无限期地追诉,会极大影响司法机关打击现行犯罪行为的效果。

但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某些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法律也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一是案件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审理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上述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相关的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另外,就是对追诉时效是20年的重大刑事案件,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潮州头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向广东出发#

☆短评☆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

年青时代,我数次到过广东潮州著名的广济桥,但当年都是到潮州市履行公务,匆匆而过,无暇去欣赏。当年只关注一下民间传说的“二只铁牛一只溜”,观看一下剩下的那只铁牛而已。

五十多年后的今天,我意想不到的是见到了当年造桥的丁允元太守“造桥子孙”第四代古建筑木艺传人丁全先生,他就是深圳百师园副总经理,也是深圳市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

这几天,我重新在网上查阅了记载当年建造广济桥的历史有关信息,看到八百多年前广济桥历经多次的设计、改造和修缮,感叹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当年的设计者们为了人民交通的方便,费尽心血,才使广济桥越来越完美。

特别是淳熙十六年(公元1189年),当时潮州丁允元太守主持重修广济桥,他自己带头捐资,全力主持和发动修建,对建成广济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人民为了纪念丁允元,把广济桥定名为丁公桥(又叫丁侯桥)。

这段历史距今已经832年了。如今,广济桥是国家AAAA级景区,是中国四大古桥之一,也是潮汕地区著名文物旅游胜地。

人民,永远不会忘记为建设广济桥而呕心沥血的历史名人和建设者。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

(资料和照片来源于网络)

广东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2021年端午节将至,为加强警示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近期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 中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原党支部书记、主任李锡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问题。2013年至2018年,李锡昌在公务出行中违规乘坐飞机头等舱、公务舱44次。李锡昌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2. 茂名市茂南区司法局原党组书记郑晓东私车公养问题。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郑晓东使用单位公务车加油卡,多次为其私车加油共计3659元。郑晓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3. 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新秀办理群众保险理赔证明不作为慢作为问题。2019年10月,梅江区应急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一汽修厂火灾事故中,遗漏统计某车主车辆烧毁情况,造成其无法办理保险理赔。后该车主多次请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车辆烧毁证明,罗新秀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予办理,直至2020年6月梅州市委巡察组指出该问题后才得以解决。罗新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原副镇长林静勉卫生站验收弄虚作假问题。2019年6月,林静勉在明知其负责的宏安四村卫生站建设未如期完工的情况下,使用虚假工程完工照片、工程款发票、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上级部门报告工程已竣工验收,造成不良影响。林静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 河源市东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县级督学程伟东违规操办乔迁喜宴问题。2019年11月,程伟东未向组织申报,违规操办其新居乔迁喜宴,并邀请其督学责任区8名校领导和教师参加,收受其中5人礼金。程伟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广东省纪委监委)

扩散周知!潮州人民广场将加强管理

为加强市人民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市人民广场的管理范围为:东至新春路西侧步道侧石,西至潮州大道东侧步道绿化带边(不含绿化带),南至福安路北侧步道侧石,北至枫春路南侧步道侧石,其总面积为12.7万平方米。

  二、市人民广场管理处负责广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养、市政设施维护、各类电器控制设备运行管理、治安保卫等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场管理工作。

  三、凡进入市人民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四、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除自行车、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广场停车场以外区域;倡导自行车进入广场后下车推行,有序停放。

  五、在广场内进行观光、休闲等活动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不得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或作出其它影响市容观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得在喷泉、水池中戏水、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倾倒废弃物等。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广场的,必须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钉拴、刻划、涂写、吊挂、晾晒;不得采摘、践踏、损坏花圃、花草、草坪和树木。

  (五)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或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不得擅自在广场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不得擅自在广场内从事轮滑、溜冰、滑板等商业性经营(培训)活动或举办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八)不得擅自进行升放无人机、航天航空模型等民用小型航空器或系留气球活动。

  (九)不得从事迷信活动、寻衅滋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损毁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

  六、在广场进行文娱活动的个人和群体,应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和管理,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在广场内举行公益性、商业性等活动应事先征得场地管理单位的同意,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的各类活动,举办方应当遵守广场管理规定,落实好安全、卫生措施,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广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管理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管理的通告》(潮府〔2004〕51号)同时废止。

来源: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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