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白城一中真的是完蛋,跟学生没有关系,完全老师的责任,不专心教研整天就琢磨开辅导班。
吉林白城,学生在课外辅导班期间外出,手部受伤,家长要求赔偿10000元。辅导学校说,学生私自外出,责任自负,法院这么判了
80后吴仁诗,与妻子在吉林白城开设了一个辅导班,唐军在该辅导班课后补习。
2021年6月,11岁的唐军在学校放学后,来到辅导班补课。在补课过程中,唐军自行离开教室,在教室外唐军不小心将自己手部弄伤。
唐军当天被送到白城中心医院治疗,后转至长春某医院治疗。
2021年9月,唐军家长与辅导班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辅导班赔偿12,449.80元,包括医疗费5,336.10元、护理费4,493.7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20元。
吴仁诗辩称,唐军所述不属实,他不是在辅导班屋里造成的后果,而是在外面造成的。
是唐军自行出屋的,在教室之外。导致唐军受伤的物品也不是辅导班的,而是卫生院门口的牌子,距离辅导班大概有100米的距离。
并且当时唐军处于欠费的状态在我的辅导班上课。
吴仁诗说,唐军出去的时候我不知道,也没跟我请假,属于私自离开。
唐军拿着自己的格尺,在卫生院门口受的伤,受伤之后孩子回到教室,我才知道这件事。然后联系的孩子家长。我不同意给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唐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吴仁诗经营的课后辅导班参加校外辅导,吴仁诗应当对唐军在辅导班学习期间,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于唐军在上课期间私自离开教室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以避免出现相应的损害后果。
但吴仁诗放任唐军外出,并因此唐军遭受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吴仁诗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吴仁诗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同时,唐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其在上课期间,私自离开辅导班,并将自己手部弄伤的行为,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唐军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据此,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吴仁诗承担60%责任,唐军自行承担40%责任比例比较适宜。
关于唐军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因唐军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法院判决,吴仁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给付唐军医疗费2,760.05元、交通费2,312.00元,合计5,072.05元的60%,即3,043.23元。驳回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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