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已经修改,处罚冒名顶替有了依据】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去年,全国爆发了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上中专(中师)的案件,这跟最近备受关注的姚策案一样,完全是颠倒了人生。
比如,山东冠县的陈春秀,被王丽丽冒名顶替上了大学,结果,一个四处奔波打工,一个堂而皇之成了公务员。
据澎湃新闻的报告,仅山东省,初次排查结果显示就有300多人被冒名顶替上了大学!
但由于之前法制不健全,对于冒名顶替者的处罚,往往缺乏依据。
昨天(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关于冒名顶替,在第77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冒名顶替者的处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相互串通者的处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组织者的处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后续的处理——“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个人以为,对组织者的处罚还不够严厉,既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予以经济处罚。对于这类有组织的冒名顶替,应该在刑法中设组织冒名顶替罪;在民法典中,要对冒名顶替者、组织者的赔偿,做出明确规定,如因冒名顶替而取得的相应经济收益,一律没收,并基于被顶替者50%的赔偿。
不过,《教育法》修订之后,冒名顶替者将无所遁形 ,这是顺应民众的呼声,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十种行为,再做,当心取重!《刑法》第十一次出修正案。3月1日正式实施。这线那线,每条都是红线。
2020年末,《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
其中有十种罪名,都是这几年,与社会故事密切联系的。
社会呼吁,法律回应(图1)
一、胆敢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例子?不举了吧。穿山甲、果子狸(图2)。
二、乱养外来宠物?不是你喜爱就行。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养南美食人鱼的,养南亚蜥蜴的,你恶心谁呢?(图3)
三、干扰司机驾驶?看她还敢不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庆直辖市万州区大桥,“10·28”公交车坠车,那件案子,心有余悸啊(图4)
四、组队境外赌博?不要太潇洒噢!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呼朋唤友,到境外一掷千金,不是你个人的事。(图5-6)
五、侮辱英烈?不仅是道德问题!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狼牙山五壮士、黄继光、邱少云、赖宁,可以安息了。
侮辱西域英雄团长的那几位,迟了几天,就赶上了。
不过,今后再来,就是有“硬法”可依(图7)
六、高空抛物?不仅只是治安处罚了!
高空抛物,极不道德的行为。
刑法是约束不道德行为的高度标尺。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链接】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
只有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图8)
七、催收高利贷?不断增大打击力度!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套路贷”当马仔,“软暴力”跟踪、骚扰的军师,当心,手段斗不过法律(图9)
八、冒名顶替?失去的不仅是个人的名声!
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了。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今后,就不仅是党纪政纪伺候了(图10)
九、性侵未成年养女?让他丢脸又坐牢!
刑法修改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怀有“打猫心肠”,收养小姑娘当养女的某些成功人士,此路不通!(图11)
十、“药神”电影感动过你?也不能违法去学!
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咋办?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
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
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此条,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图12)
还有几个“高大上”的新罪名,列举出来:
与生物安全法衔接,本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
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
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
暂时不便找到现实生活中的案例。
(图源网络。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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