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与配送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送餐中受伤能否要求平台支付医疗费?一名快递小哥因送餐途中突遇交通事故受伤,法院认定外卖小哥和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外卖小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案情回顾
宫某通过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车某和监事董某的面试后,宫某收到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员工服装、员工手册和一辆用于外卖派送的电动车,正式成为舟山地区的送餐员。按照公司规定,宫某每天上午9点前到站点参加晨会并听取站长对前一天的工作总结,讲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和同事一起喊口号。到上午10点通过手机APP自行接单、送餐,晚上9点下班,如果遇到值班,晚上12点下班。
一天中午,宫某在送餐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巨额医疗费让宫某如遇大山,有人提醒宫某,医疗费应当由公司出。但是,当宫某找到负责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日常管理的车某某和董某某时,他们回复宫某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车某某发放,不是公司发放,如果一定要有个雇主,也只能是车某某个人,宫某的送餐行为与公司无关。
后来,宫某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宫某的仲裁请求,宫某遂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量认定。根据本案用工事实,法院确认宫某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天天跑腿公司与美团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承接舟山地区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业务;宫某由天天跑腿公司招录、通过岗前培训后,被授予在APP抢单权限;宫某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段、配送区域,按公司规定的配送服务规范配送外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措施等等;宫某和其他外卖小哥一起,每天参加公司的晨会,听取站长点评、培训;从入职到事故发生,连续5个月,公司根据宫某的业绩和服务质量,按月向宫某发放劳动报酬。
律师分析
劳动者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看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受平台控制,遵守平台的各种工作规则、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者的工作报酬是否受其为平台提供劳动的持续性、成单价格、计酬方法等因素影响,应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量认定。#郑州头条##法律人举案普法#